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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

2014-06-06 10:57:54   来源:《中国人权年鉴》   

  3.5 教育、培训、就业 

  3.5.1对于长期滞留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无法查明家庭情况且身体、智力发育正常的受助未成年人,可以根据其自身情况和主观意愿,分别提供教育、培训服务。 

  3.5.2应当根据受助未成年人的知识结构特点、年龄、身体和智力发展水平,分别提供正规教育和有计划的非正规教育。 

  3.5.3对于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且不适宜接受正规教育的未成年人,可根据其身体状况和自主意愿,配合劳动部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3.5.4对于适宜接受正规教育的受助未成年人,协商当地教育部门,使其接受正规教育。 

  3.5.5对于接受非正规教育的受助未成年人,应当合理设置教育科目,制定教学计划,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法制教育、自我保护教育、生理卫生和心理健康教育,定期总结评估教育成效。 

  3.5.6对于年满16周岁,具备就业能力的受助未成年人,帮助提供就业信息。 

  3.6 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 

  3.6.1应当及时与受助未成年人沟通,了解其思想状况,做好谈话记录。 

  3.6.2应当定期对受助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健康状况评估,建立心理健康档案。 

  3.6.3对于存在心理和行为偏差的受助未成年人,应当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 

  3.6.4对于存在严重心理障碍的受助未成年人,应当联系专业机构进行治疗,做好辅助工作;需要住院治疗的,详细记录有关情况,办理交接手续。 

  3.7 其它服务 

  3.7.1为街头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帮助、自我保护技能指导。 

  3.7.2根据受助未成年人情况,对离开机构的未成年人提供跟踪服务。 

  3.7.3宣传、引导社会公众、社会组织、志愿者帮助和保护流浪未成年人,维护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流浪工作。 

  3.7.4采取多种途径,开展家庭环境下的受助未成年人养育、教育工作。 

  3.8 离站 

  3.8.1依法采取保护性措施,预防和制止受助未成年人擅自脱离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3.8.2对于监护人前来接领的受助未成年人,或者办理完毕与其他机构交接手续的受助未成年人,可以为其办理离站手续。 

  3.8.3办理离站手续的受助未成年人,填写完成《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情况档案》;涉及人员交接的,办理交接手续。 

  3.8.4对于接送离站的受助未成年人,核对接送人信息后,提供受助未成年人有关档案材料,办理交接手续;对于病情稳定的患病未成年人,接送时应当配备途中必需的急救药品、生活用品和辅助器具。 

  3.8.5对于司法机关带离的受助未成年人,核对带离人信息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办理交接手续。 

  3.8.6对于符合安置条件的受助未成年人,协调有关部门办理安置手续。 

  3.8.7对于受助期间死亡的未成年人,由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文件,及时通知死者亲属、单位;无法查明死者真实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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