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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

2014-06-06 10:57:54   来源:《中国人权年鉴》   

  3 服务 

  3.1 接待 

  3.1.1实行24小时接待、服务制。 

  3.1.2对于来到机构求助的未成年人,应当仔细查看其身体状况,为其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情况档案》;对于不满6周岁且随同监护人或亲属求助的,原则上应当帮助其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 

  3.1.3对于能够说明家庭情况的未成年人,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责任人,安排返家事宜;对于不满6周岁且无法查明家庭情况的未成年人,报请有关部门送社会福利机构安置。 

  3.1.4对于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直接送定点医院。 

  3.1.5对于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及时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根据其建议采取隔离或者其他相应措施。 

  3.1.6对于吸毒人员及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联系有关部门处置。 

  3.1.7对于求助的境外未成年人,应当首先联系公安机关确认其身份;属于非法入境、居留的,由公安机关处置;属于合法入境、居留的,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置。 

  3.1.8对于护送前来求助的未成年人,采集核对护送人信息,检查未成年人身体状况并详细记录,经护送人确认后,办理交接手续;护送人拒不签字的,应当详细记录拒绝原因、见证人等情况后登记、备案、存档。 

  3.1.9对于跨省接送入站的未成年人,核对受助未成年人及护送人员信息后,办理交接手续。补充填写受助《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情况档案》。 

  3.1.10对于医疗机构收治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救助保护。 

  3.2入站 

  3.2.1对受助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危险物品和管制刀具、违禁出版物,应当予以没收;发现锐(利)器等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的物品,应当代为保管;发现违禁药(物)品、放射性物质,应当联系有关部门处置。 

  3.2.2为受助未成年人洗澡、洗衣、理发等个人卫生活动提供帮助。 

  3.2.3 为受助未成年人配备基本的、清洁的个人生活用品。 

  3.2.4登记、保管受助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物品。 

  3.2.5安排受助未成年人进入观察区接受观察。观察区内应当安排专职人员帮助未成年人消除紧张情绪,了解其家庭情况、流浪经历,确定救助、保护、教育工作方案;观察区内应当安排工作人员24小时值守,照顾受助未成年人的生活起居,观察其生(心)理状况,定时巡查,随时响应;受助未成年人在观察区内停留时间不应当超过36小时。 

  3.3 基本服务 

  3.3.1提供适应受助未成年人生长发育需要的安全、卫生、营养的饮食,供应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周有搭配合理的的食谱;实行分餐制。 

  3.3.2照顾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患病未成年人和少数民族未成年人的特殊饮食需要。 

  3.3.3餐具、炊具及时清洗、消毒。 

  3.3.4按照性别、年龄、身心状况安排受助未成年人分别居住,单人单床;女性受助未成年人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服务和管理。 

  3.3.5帮助受助未成年人料理生活,培养其生活自理能力。 

  3.3.6与定点医院协商救治工作程序;配备相应的医疗设备及药品;定期组织受助未成年人体检,定期巡诊,及时掌握未成年人健康状况,建立受助未成年人健康档案;做好卫生保健、防疫工作。 

  3.3.7经常组织受助未成年人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帮助受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 

  3.3.8 帮助查找受助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者联系有关部门,协商接送未成年人返乡事宜;难以查明家庭情况的,发布寻亲公告;确实无法查明监护人的,报请有关部门办理安置事宜。 

  3.3.9为社会提供走失未成年人查询及有关服务。 

  3.3.10妥善保管受助未成年人存放的物品。 

  3.4特殊服务 

  3.4.1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受助未成年人提供相应的饮食、住宿、洗浴、穿衣、入厕等生活照顾和行动便利条件。 

  3.4.2对于突发急重病症、出现精神和行为异常的受助未成年人,及时联系医疗机构处置,根据医疗机构建议采取相应措施;送入医疗机构救治的,应当认真记录有关情况,办理交接手续。 

  3.4.3对于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应当立即联系卫生防疫部门处置,根据卫生防疫部门建议采取相应措施,认真记录有关情况。 

  3.4.4对于被隔离的受助未成年人,应当保障其基本生活正常;通过劝慰、开导,保持其情绪稳定;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其自我伤害。 

  3.4.5对于受助的残疾未成年人,提供康复服务和生活技能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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