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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与宪法精神

2014-06-06 16:33:29   来源:《中国人权年鉴》   作者:李步云

人权与宪法精神

李 步 云

  本文试就什么是人权、什么是宪法精神、什么是人权与宪法精神的关系,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 什么是人权

  (一)人权的本原

  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经过一批学者的共同努力,多数人已倾向于一种看法,即人权的本原应从人的自身即人的本质中去寻找,它不可能是任何外界的恩赐。现在的主要分歧是,究竟什么是人的本质?一种观点认为,它包括社会属性与自然属性两个方面;另一种观点认为,它仅是指社会属性,人权仅来源于人的社会属性。

  我们认为,人权源于人的本性。这种本性包括两个方面,即人的社会属性和人的自然属性。所谓社会属性是指,人是生活在各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中。人的利益与道德,他们的思想与行为都不可能不受各种社会关系的性质与特点的影响和制约。这就是亚里斯多德所说,人是一种“社会动物”、“政治动物”。马克思主义也认为,“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人权是一种社会关系,是社会关系中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与道德关系,是社会生活中受以正义为核心的一套伦理观念所支持与认可的一种人的利益分配、追求与享有。从人权的本原问题看,人的社会属性对人权的意义有两点:一是,社会关系是人权存在的一个前提条件,如果是一个人生活在这个世界上,即人不是生活在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中,就不会存在人权与人权问题。二是,人权、人权制度和人权思想都受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制度的影响与制约,人权的内容及其实际能够享有的程度,是伴随着人类的物质文明、制度文明与精神文明的日益发展而不断进步和提高的。

  关于人权的本原,在各种主要国际人权文书中,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而且将其作为人权需要保障的主要理论根据及其正义性和正当性的根本原因所在。例如,《联合国宪章》(1945年)指出:“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它肯定了人的尊严与平等是人类所“固有”的,并非外界恩赐。《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指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富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第一条)它肯定了人人在“尊严”与“权利”上一律平等以及“理性与良心”在人权本原问题上的意义。《公民和政治权利公约》和《经社文公约》(1968年)也明确指出,人的“权利是源于人自身的固有尊严”。第二次世界人权大会于1993年6月25日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以下简称《维也纳宣言》)又重申:“人权和基本自由是全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一切人权都源于人与生俱来的尊严和价值”。同时,各种地区性人权公约也对“天赋人权”理论持赞同态度。例如,《美洲人权公约附加议定书》(1988年)指出:“人的基本权利并非源于某人是某国的国民,而是源于人类本性。”(序言)《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1981年)也持完全相同的态度。它说:“基本人权源于人类本性,此乃国际保护的法律依据”。在这些规定中,使用了许多重要的概念,如人所固有尊严、价值、理性、良心、平等,这些都可归结为是人类的“本性”。但是,这些“与生俱来”的本性,都是指人的自然属性。这显然是受“天赋人权”论的影响,其缺陷是忽视了人权本原的人的社会属性这一面。我国是联合国的成员国,一贯尊重与遵守《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的宗旨和原则,已加入“经社文权利公约”和签署“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它们所确立的人权本原的理念与原则,从来没有也不会作出根本性保留,而只会通过中国学者的深入研究使其科学内涵更为丰富和完善。

  所谓人的自然属性,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人性”。它包括天性、德性与理性这三个基本的要素:

  天性的具体内容,主要是安全、自由、幸福。人的生命不受肆意剥夺,人身安全不受任意伤害;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思想自由不受禁锢;人的最低生活得到保障,人有追求幸福的愿望,这些都是人类“与生俱来”的天性和本能。卢梭说:“人性的首要法则就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就是对于自身的关怀。”在他看来,这种生存欲念甚至是生于和重于理性和道德的。他说:“人最初的感情是对于自己的存在的感情;人最初的关怀就是对于自己的生存的关怀。”生命权作为一项首要的人权,道理很简单,如果一个人失去了生命,也就失去了一切。其实,这是无需任何证明的,因为只要我们提出这样的问题:你想活吗?任何人都会回答,“我想”。如果某人说“不”,那他一定是疯子或由于某种特殊原因而失去了生存欲望的人。空想社会主义者莫尔说:“世界上没有一样值钱的东西像我们的性命那样宝贵。”

  人类天性和本能的第二个主要内容是福利。洛克说,“一切含灵之物,本性都有追求幸福的趋向。”物质生活的需要是人的第一需求。这也是人们都可以自觉地认识到的一条简单的道理。但是,马克思却正是从这一最简单的道理出发,作出了一个伟大的历史发现。恩格斯《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中指出,马克思一生有两个最重要的发现,一是唯物史观,一是剩余价值论。他说:“正象达尔文发现有机界的发展规律一样,马克思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即历来为繁茂芜杂的意识形态所掩盖着的一个简单事实: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所以,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因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基础,人们的国家制度、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也必须由这个基础来解释,而不是象过去那样做得相反。”我们从“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的人类天性和本能的这样一个“简单事实”中,领悟到人的经济权利在整个人权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

  人类天性与本能的第三个主要内容是自由。任何动物都不情愿有人把它关在笼子里而希望能在大自然里自由自在地活动。在这一点上,人与动物是没有什么区别的。但是,人又是有思想有理性的高级动物。人的思想自由是任何他人所无法干预与剥夺的。受思想自由支配的人的行为自由,仅仅受法律与道德的约束。说法律是限制自由,勿宁说它是保障自由。这种思想自由与行为自由,不仅是人类的天性与本能,而且人的自由与自觉的活动,是人类认识与改造世界的力量源泉。空想社会主义者马布里说,“自然界赋予我们的理性,自然界在我们初生时给予我们的自由,以及自然界在我们心中播下的不可遏止的追求幸福的愿望,是每个人有权反对统治我们的不公正政府的侵犯的三种本能。”他还说,自由对于人类来说,“它的重要性与理性相等,它甚至与理性不可分离。自然界赋予我们以思考和判断的能力,而如果没有自由,我们就不能利用自己的理性。”有人认为,马克思主义重视平等,忽视自由。这是一种误解。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世时所处的时代是一个“无产阶级革命时代”,其中心任务是反对资本的剥削与压迫。因此这两位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人权本原问题上,只强调了人的社会属性,强调人权的阶级性和历史性而忽视了人的自然属性这一面。他们虽然集中力量抨击资本主义的人权制度及与其相适应的人权观的“虚伪性”和局限性,但是马克思主义十分重视自由的价值。他们认为,在共产主义制度下,社会“不再有任何阶级差别,不再有任何对个人生活资料的忧虑,在这种制度下第一次能够谈到真正的人的自由,谈到那种同已被认识的自然规律相协调的生活。” “这是人类从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的飞跃。”这时,“人终于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也就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己本身的主人——自由的人。”

  人性的第二个基本要素是德性,其主要内容有平等、博爱、正义。人是一种有伦理道德及其无限追求的高级动物,这是人区别于一般动物的一个根本点。人生性就有“仁爱心”、“同情心”、“怜悯心”、“恻隐心”,并在人与人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关系和交往中逐渐养成平等、博爱、正义等为核心的一套伦理道德观念。当我们说人权的本来含义是一种“应有权利”时,它就已经包含有道德的意蕴。当我们依人道主义原则救助弱势群体、依现代民主理念既要服从多数又要保护少数时,人权的伦理性也是显而易见的。平等、博爱、正义作为道德基本准则源自人性和人所固有的价值与尊严,在各种重要国际人权文书中都有明确肯定。如《联合国宪章》指出:“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予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这些规定清楚表明,平等、博爱与正义源自于人的本性所决定的人的尊严。而这也是中外历史上的进步思想家们所反复阐明的。

  古今中外的学者从伦理道德的视角对人性所作的分析,其观点可归结为如下四种,即性善论、性恶论、性善性恶兼有论、性善性恶皆无论。这四种学说都各有其道理,其中性善论对后世的伦理道德建设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而成为主流的理论。因为平等、博爱、正义、人道、宽容这些人类道德的共同的和基本的价值,不是任何外界的恩赐,而只能从“人性善”得到合理的解释。凡严重违背与破坏这些基本价值的恶行,都被人们谴责为丧失“人性”,即是证明。

  在古代中国,“性善论”始终占据主导地位,其中儒家思想的影响最为深远,而以孟轲的观点最具代表性,他说:“恻隐之心,人皆有之;善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也;善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告子上》)他举例说,当一个人见到一小孩将掉进一口井里时,就会产生“恻隐之心”而去相救。他之所以会这样做,不是因为他同孩子的父母有什么交情,不是因为他想得到“乡党朋友”的赞誉,也不是怕别人说他坏话,而仅仅是人皆有“不忍人之心”。(《公孙丑上》)正是在儒家“性善论”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国历史悠久的人文主义传统。诸如,“仁者爱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天地间,人为贵”、“君轻民贵”、“天下为公”、“世界大同”、“均贫富、等贵贱”、“四海之内皆兄弟”、“无处不均匀、无处不饱暖”,这些格言甚至都已为很多普通老百姓所知晓。这些进步的观念,在今天也仍然可以成为我们建立现代人权理论的重要思想渊源。

  虽然中国的人文主义历史传统可以同西方相媲美,但由于古希腊、罗马存在比较发达的简单商品经济以及“城邦国家”这种特殊历史现象,西方的自由、平等、博爱的人文主义传统,对社会政治制度的影响要更为广泛和深刻。而其主要的理论也同样是“性善论”。在古希腊的人性理论中,有三个主要派别:一是以普罗泰哥拉为代表的人性在于人的感性欲望的人性解放论;二是以德谟克里特为代表的理性人性论,即通过理性认识世界以指导自己的行动。三是以柏拉图为代表的理性为人的本性,主张以理智来克制自己的欲望以达到绝对的和普遍的善。例如,普罗泰哥拉提出过“人是万物的尺度”这一著名命题。他认为,神性是人性的一部分,神性是善的,所以人性也是善的。人人都具有公正、诚实、尊敬等政治德行。但他又说,“至于神,我既不知道他们是否存在,也不知道他们像什么东西。”后来的亚里士多德则是以前三派思想的集大成者。他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从现实生活的实际出发阐释人性的观点,第一次提出人与动物相区别是由于人有“善恶”、“正义”等伦理道德观念。他说,“人类所不同于其他动物的特性就在他对善恶和是否合乎正义以及其他的类似的观念的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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