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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关于联合国改革问题的立场文件

2014-07-25 11:09:11   来源:   

  三、法治、人权与民主

  (一)“保护的责任”

  ——各国负有保护本国公民的首要责任。一国内乱往往起因复杂,对判定一国政府是否有能力和意愿保护其国民应慎重,不应动辄加以干预。

  ——在出现大规模人道危机时,缓和和制止危机是国际社会的正当关切。有关行动须严格遵守《宪章》的有关规定,尊重有关当事国及其所在地区组织的意见,在联合国框架下由安理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和处置,尽可能使用和平方式。在涉及强制性行动时,更应慎重行事,逐案处理。

  (二)国际刑事法院

  ——中国支持建立一个独立、公正、有效和具有普遍性的国际刑事法院,以惩治最严重的国际罪行。

  ——由于《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尚存的一些不足可能影响法院公正、有效地行使职能,因此中国尚未参加,但仍希望法院能以其实际工作赢得非缔约国的信心,赢得国际社会普遍接受。

  ——对是否将有关局势提交国际刑事法院,安理会应谨慎行事。

  (三)国际法院

  ——中国支持加强国际法院作用,改进法院的工作方法,提高法院的效率。各国自由选择和平解决争端方式的权利应得到尊重。

  (四)人权

  ——中国赞同并支持改革联合国人权机构。改革的关键是扭转将人权问题政治化的现状,不搞双重标准,减少和避免对抗,促进合作,将更多资源用于人权技术合作项目,加强各国人权能力建设。

  ——应同等重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政治权利两类人权,纠正只偏重一类人权的现象。

  ——联合国人权会在国际人权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人权会的作用和贡献不能轻易否定。

  ——联合国人权机构的组成必须遵循公平地域分配原则,确保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由一个小规模的“人权理事会”取代人权会,恐怕解决不了当前人权领域严重的“信誉赤字”,如何改进联合国人权机构的工作,各方还需进行认真探讨。

  ——中国同意联合国“机构间国家工作队”支持各国人权建设的全球方案。“国家工作队”应尊重会员国的主权和法律,并充分考虑到会员国在人权方面的实际需求,以加强会员国本身的人权能力建设为工作目标。“国家工作队”的工作情况每年应形成报告,供会员国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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