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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关于联合国改革问题的立场文件

2014-07-25 11:09:11   来源:   


  (七)使用武力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与在国际关系中不使用武力是《宪章》的重要原则和国际法基本准则。中国一贯主张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反对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我们赞成既不修改《宪章》第51条,也不重新解释第51条。《宪章》对使用武力已有明确规定,除因遭受武力攻击而进行自卫外,使用武力必须得到安理会授权。对是否构成“紧迫威胁”,应由安理会根据《宪章》第七章并视具体情况判定,慎重处理。

  ——导致发生危机的原因和各类危机的情况不尽相同。就使用武力形成一个“放之四海皆准”的规则和标准不现实,也容易引起较大争议。是否使用武力,应由安理会视冲突实际情况逐案处理。

  ——安理会是联合国唯一可决定使用武力的机构。区域办法或区域组织采取强制性行动,必须事先得到安理会授权。

  (八)维和

  ——联合国维和行动应遵循《联合国宪章》以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各项基本原则,包括中立、当事方同意以及非自卫不得使用武力等。

  ——中方支持加强联合国维和行动能力,欢迎秘书长关于建立战略储备、成立维和民警待命安排的建议。希望秘书处根据联大维和特别委员会的要求,对建议的诸多方面予以细化和澄清。建立新机制需要进行谨慎、周密的研究,确保其可行性、有效性,整合资源,量力而行,并充分发挥现有机制的潜力。

  ——联合国维和资源有限,应合理有效使用。联合国可根据具体情况,对非洲区域组织开展的维和行动提供必要支持。

  ——中国支持加强联合国与区域组织的合作,以加强协调,发挥各自优势。区域组织开展的维和行动,须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九)建设和平

  ——中国支持设立建设和平委员会。委员会的职责应主要是协助制订从冲突过渡到冲突后重建的计划,协调国际社会努力。中国赞同秘书长关于该委员会不具有预警和监测职能、并主要发挥咨询作用的看法。

  ——委员会主要向安理会负责,有助于保证其效率和效力。中国也支持经社理事会充分参与委员会的工作。

  ——秘书处设立建设和平支助厅应本着精干和有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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