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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关于联合国改革问题的立场文件

2014-07-25 11:09:11   来源:   

  (三)裁军与防扩散

  ——中国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反对此类武器及其运载工具任何形式的扩散。中国一直积极推进国际核裁军进程。

  ——核武器国家应缔结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条约。核武器国家还应无条件地承诺不对无核武器国家或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并就此达成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律文书。

  ——国际社会应采取切实有效步骤,维护和加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条约的普遍性和权威性。条约缔约国应本着建设性态度,平衡对待条约三大目标。

  ——中国支持《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希望条约尽早生效。中国将继续暂停核武器试验,并争取早日批准条约。

  ——中国支持在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达成一项平衡的工作计划基础上,尽快启动“禁止为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生产裂变材料条约”的谈判。

  ——中国支持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根据《规约》宗旨,在防止核武器扩散及促进各国和平利用核能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当前形势下,有必要通过国际合作与协商,探讨如何进一步增强核不扩散机制,包括采取适当措施进一步加强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有效性等重要问题。强调IAEA附加议定书的重要性,希其普遍性得到加强。

  ——中国支持并积极参与旨在加强《生物和毒素武器公约》有效性的多边努力,对就《公约》核查议定书立即恢复谈判持积极态度。中国支持公约缔约国谈判制定一项新的生物安全议定书,对危险生物制剂分类,并为此类制剂出口订立有约束力的国际标准。

  ——中国支持加强《生物和毒素武器公约》与《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普遍性。

  ——《生物和毒素武器公约》的协商、合作与调查机制是处理指称使用生物武器的主要手段,缔约国应予遵行。秘书长机制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适用范围。如多数国家同意,可通过多边谈判全面重新审议。

  ——鼓励所有缔约国按照《生物和毒素武器公约》相关审议大会的要求,提交建立信任措施的有关资料。

  ——拥有化学武器的国家应加速销毁全部现有化武储存、老化武和遗弃在别国领土上的化武。禁化武组织核查机制运转大体正常,缔约国还可通过澄清、协商、合作等机制处理、解决违约关切。如发生严重违约情况,缔约国大会或执理会可提请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注意该问题。

  ——中国反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支持加强现有国际防扩散机制,主张在国际法框架内通过政治和外交手段解决扩散问题。任何防扩散措施都应有助于增进国际和地区的和平、安全和稳定。与许多国家一样,我们不赞成“防扩散安全倡议”在国际法范畴外采取拦截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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