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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王光亚大使在第60届联大三委关于人权问题的发言

2014-07-24 10:13:53   来源:   

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王光亚大使在第60届联大三委关于人权问题的发言 

(2005年10月26日) 

  主席先生:

  今年是联合国成立60周年,也是联合国改革之年。前不久通过的首脑会议成果文件决定成立人权理事会,并确定了人权理事会的基本职责,这标志着联合国人权机制改革迈出了重要一步,必将对联合国今后工作产生深远影响。目前,联大正就建立人权理事会的具体问题展开谈判。我相信,在大会主席的领导下,在两位共同主席的协助下,经过各方平等协商、求同存异,谈判一定能够取得圆满成功。下面,我就如何建立人权理事会谈三点看法。

  第一,人权理事会应当重视并解决人权委员会长期存在“信誉危机”问题。理事会在审议侵犯人权的问题,包括大规模和系统侵犯人权事件时,应当制定公正、客观、透明的审议标准和程序,避免政治化、双重标准和选择性。只有这样,理事会关注的人权问题才能得到妥善处理,理事会的权威性也才能得到有效维护。

  第二,人权理事会应当有充分的代表性。首脑会议成果文件强调,必须加强联合国人权机制。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应保证人权理事会有充分的代表性。自联合国成立以来,随着成员国数量的不断增加,人权会也曾两次扩大规模,即从最初的18个增加到1979年的43个,又在1990年扩大到53个。事实表明,人权会成员的增加,为更多的国家了解和参与国际人权事业,帮助各国加强人权能力建设,推动区域和国际间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天,联合国已经有191个成员。人权理事会的组成应当考虑这一现实。就目前而言,理事会的成员可同人权会大体相当,并按照公平地域分配原则,由联大通过简单多数选举产生。

  第三,人权理事会应当成为对话、交流与合作的场所。通过国际合作促进和保护人权,是《联合国宪章》的重要内容之一。历史已经表明,各国历史文化和社会制度不同,发展水平各异,其实现人权理想的方式、途径和进程也会有所不同。人权理事会在履行职责时,应认识到“世界的多样性”,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的权利,通过建立适当的工作方式和机制,推动各国开展对话与交流,共同探索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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