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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人权观之比较

2014-07-15 10:40:13   来源:   作者:李云龙


  第二,美国认为人权是个人的权利,只有个人才是人权的主体和承担者,而中国则认为人权是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的统一。

  美国接受了西欧古典自由主义政治理论的基本观点,把孤立的、像原子一样相互独立的个人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认为只有个人才是一切权利和义务的最终承担者。这些孤立的个人通过契约联合在一起,通过仔细划分的权利义务关系来调节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在西方国家中,美国是个人主义色彩比较严重的国家。美国是一个历史较短的移民国家,个人的利益追求和开拓精神成为美国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美国社会普遍承认,“个人是本身利益的最好的和唯一的裁判者。除非社会感到自己被个人的行为侵害或必须要求个人协助,社会无权干涉个人的行动。”(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第72页,商务印书馆,1993年。)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路易斯·亨金所言:“美国从个人出发,个人是社会的中心,并以个人幸福作为社会的目的。”(沈宗灵、黄楠森:《西方人权学说》(下),第620页,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个人是社会的最基本单元。从根本上说,一切权利最终都是个人权利。人权也是如此。美国认为,人权不是人类整体的权利,而是一个又一个具体的个人的权利。所谓集体人权,要么都可以分解为个人人权,要么就是一种抽象和虚构。

  中国则认为,人权既包括个人权利,又包括集体权利。享受人权的主体,不仅有个体的人,而且还有某些特定的人类集体,如民族、国家和其他社会群体(妇女、儿童、残疾人等)。中国赞成国际人权文书中确定的所有个人人权,同时又指出,在这些人权中,有些权利只有采取集体人权的形式才能实现。例如,一国人民自由决定本国政治地位的权利,其具体表现就是国家的独立和主权。主权独立是一项集体人权,无法由单个人独自享受。同时,主权独立还是实现其他人权的前提。又如,生存权既是个人保持自己生命的权利,又是一个民族和一个国家人民普遍生存下去的权利,是广大人民免受饥饿战乱威胁的权利。发展权也是如此。针对美国和其他西方国家片面强调个人人权的情况,中国特别突出了集体人权的重要性。邓小平说:“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多数人的人权,还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是两回事,观点不同。”(《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25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与美国那种仅仅强调个人权利的人权观不同,中国的人权观既强调个人权利,也强调集体权利,努力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中国认为,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并不是绝对对立的,而是辨证的统一。只有协调地发展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才能最有效地促进人权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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