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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促进人权,还是制造对抗?

——评美国国务院《2002-2003年度支持人权和民主的纪录》报告

2014-07-15 09:39:23   来源:   作者:董云虎


  近代以来的中国历史说明,中国人权状况所发生的翻天覆地的变化,是中国人民长期奋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长期不懈的努力的结果,决不是某些外来势力“采取多种策略”“支持人权和民主的纪录”。促进人权发展是中国社会进步与现代化发展的内在要求,是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也是当代中国政府的基本政策,决不会因为外国势力的施压而动摇或改变。

  《报告》指责中国“侵犯人权”的主要理由是,“中国的集权政府继续镇压那些被认为对政权和社会稳定构成威胁的政治、宗教和社会团体及个人。”《报告》罗列的美国政府在中国支持人权和民主的一些所谓“努力”,也几乎都与向中国政府施压要求释放反对中国政府、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罪犯有关,《报告》并煞有介事地把这些罪犯称作“政治犯”、“良心犯”。需要指出的是,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在中国,仅思想、信仰、见解或言论,没有触犯刑律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政治犯”、“良心犯”问题。而对于威胁合法政府和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惩处,则是世界各国的通行例。在美国,任何以颠覆国家政权为目的的言论、集会和结社都是法律所绝对不允许的,对这些行为予以惩处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美国对言论、出版和结社自由有十分严格的限制,仅对一般性的语言的限制就有20余种之多,更不用说滥用这些自由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了。根据美国联邦法院历来在案例中的解释,言论自由的运用以不致妨碍美国宪法规定为限,任何出版物的刊行以不得恶意诽谤政府或企图颠覆政府的存在为限。《美国法典》第18篇第2385条明文规定,任何蓄意“鼓吹、煽动、劝说或讲授”理应推翻或摧毁美国政府的行为,包括为此而“印刷、出版、发表、传递、出售、分发或公开展出任何书写或印刷品”,均要处20年徒刑或2万美元罚款或两者并罚。对于一些所谓“特别组织”,《美国法典》规定了十分繁琐、严格的登记和审查制度。至于任何形式的分裂活动,则更为美国宪法所严格禁止。美国联邦法院在“得克萨斯诉怀特”案中所作的宪法解释明确指出:“宪法所有条款都是为了建立一个不能摧毁的各州组成的牢不可破的联盟。当一个州成为联盟的成员时,便与联盟建立了不能分离的关系。”换句话说,美国的任何一个州都是不容分裂的。但是,同样的情况发生在中国,美国的态度就完全相反:滥用言论、集会和结社自由,从事颠覆中国政府、分裂国家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行为的罪犯,被美其名曰“持不同政见者”、“政治犯”、“良心犯”;中国司法机关依法予以惩处,美国就大加声讨,指责中国政府是“集权政府”,“侵犯人权”。这是典型的“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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