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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政治文明建设与人权保障

2014-07-08 08:47:27   来源:   作者:周觉

  再次,作为我国根本大法的宪法和法律,都把人民的权利置于最高、最重要的地位。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些规定,使得人民当家做主和人权事业在法律上有了可靠的保证。  

  (三)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保障和发展人权的根本依据和保证。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关于人权,按照国际法的原则,一个国家的公民享受的各项人权,要由主权国家通过本国的立法来加以确定,并由本国法律加以保障。离开国内法,人权的实施和保障就无从谈起。因此,不论治国安邦与保障人权,都离不开宪法和法律的制定、执行与监督,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实行依法治国与坚持党的领导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是有机的辩证统一的。一方面,依法治国把人民的民主权利,用法律和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不会因人而异,摈斥了“人治”的种种弊端。同时,依法治国也有利于改善和加强党的领导。宪法和法律具有强制性和普遍的约束力,每个公民都必须遵守,不管是领导者或任何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的特权,因此,按宪法和法律办事,本身就是在实现党的领导,就是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的贯彻实施。

  依法治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没有法律、制度和规章可循,没有立法、行政、司法等相应主管机制,人民就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力,国家、社会就会变成无政府状态,所谓“当家作主”,只能是一句空话。只有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使我国的各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包括政治文明和人权的建设,健康地发展下去,蒸蒸日上,日新月异。

  (《人权》杂志,200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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