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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矜老原则与人权保障

2014-07-04 14:52:34   来源:   作者:陈佑武
中国古代矜老原则与人权保障 

陈佑武

 
  矜老原则是一项具有中华文化底蕴的传统法律原千多年,是中国法制史上富有代表性的法律原则之一。矜老原则所体现的人权保障价值在今天看来仍熠熠生辉,值得当代立法者反思与借鉴。

  一、矜老原则的历史沿革

  据史料记载,早在西周法律里便已确立了矜老原则,即规定对一定年龄之上的老年人犯,减免刑事处罚。例如,《礼记·曲礼》规定:“七年曰悼,八十、九十曰耄。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可见,对70岁以上的老年人减免刑罚就是当时社会的一个基本纲常。再如,《周礼·秋官》规定了严格的“三赦”之法,其一就是对“老耄”之人的赦免,即对于80岁以上的老年人,除非亲手杀人,否则一律予以赦免。这些规定既是西周社会“明德慎罚”的刑事政策的产物,也体现了西周立法内容与技术的进步,说明立法者开始注意到用法律手段对特定群体的利益进行保障。

  矜老原则在西汉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与发展。据《汉书》记载,汉惠帝发出诏令:“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即对10岁以下或70岁以上的犯人都不施加肉刑,以使其保持身体发肤的完整。此后汉宣帝也曾下诏规定:“自今以来,诸年八十,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这是宽宥老年人刑事犯罪的又一具体规定,该规定将年满80的老年人处刑的范围限定在诬告、杀人、伤人三种罪行上,除此之外的其他罪行一律免予处罚。西汉初期关于矜老原则的规定延续了西周以来法律传统,也具体体现了汉初的黄老思想和与民休养政策。汉代法律的基本基本立场是,对老年人,除杀人外,皆免予处罚,并由此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刑罚制度。经过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至唐朝,传统矜老原则趋于定型。唐律将老年人犯罪进一步细分为三个层次,区别对待。凡70岁以上,只要没犯死罪都可以用钱赎罪;80岁以上犯死罪者,则由司法官确定依律是否应斩或应绞,奏明皇帝听候发落;90岁以上的人即使犯死罪,也不得处以刑罚。因此,唐律以70岁、80岁和90岁为限,考虑到犯人不同程度的年老、昏聩、体弱,采取了不同的减免处罚措施,标志着我国古代矜老原则走向成熟。此后,宋朝《宋刑统》几乎完全照抄了唐律矜老原则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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