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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

2014-07-02 15:45:01   来源:   

  对于少数人身自由被依法剥夺或者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人,如受到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受到监禁的罪犯等等,也要依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这部分人群因为违法犯罪,人身自由依法被剥夺,但是他们的人格尊严仍然不受侵犯,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依然享有政治权利,未被剥夺财产的人仍然享有财产权利。总之,对这部分未被依法剥夺的权利仍然要加以保护。应当说,中国对此是非常重视的。在刑事审判领域,通过审判方式改革,实行抗辩式诉讼,防止了有罪推定,杜绝了刑讯逼供问题;给予刑事被告人以充分的辩护权,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反对重刑主义,反对严刑峻罚,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严格判处死刑的程序。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多适用缓刑,2003年和2004年,全国法院适用缓刑26万多人。在罪犯监管方面,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方针,对于确有悔改表现的罪犯依法进行减刑和假释,2003年和2004年,全国法院共裁定减刑、假释近10万人。

  肖扬最近在多次讲话中提到,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案件审理期限,是人民法院依法惩罚犯罪,依法维护人权的重要体现。对此,肖扬进一步强调,“迟到的公正也是一种不公正”。作为被告人,有权获得迅速而公正的审判。为了体现这个要求,中国法律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都规定了审判的期限。特别是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目的是使被告人尽快地被确定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以免使被告人的责任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一审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是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一个半月,有特殊情况的经过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二审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与一审相同。但是在实践中审理环节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少数案件的拖延,被告人被超期羁押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国法院清理超期羁押案件,使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尽快获得判决。从2003年到2004年底,共清理超期羁押案件4968件,涉及被告人1万人。以此为契机,全国法院建立了案件审理期限通报制度,防止“边清边超、前清后超”的问题,减少直至杜绝新的超期羁押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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