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2003年10月8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始终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1997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特别是自2001年以来,中央领导多次作出指示,强调进一步做好城市低保等工作,把符合低保条件的城市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各级政府按照中央要求,把低保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反复排查摸底,调整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使这项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截至2003年8月,全国城市居民领取低保金的人数为2182.5万人,基本上做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有效保障了贫困人员尤其是特困职工的基本生活,对于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在低保对象中,特困职工和失业人员以及他们的家属占95.8%,传统救济的“三无”人员仅占4.2%。低保对象主要分布在东北、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和资源枯竭矿山较多的地区,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省,低保人数都超过100万人;河北、山西、内蒙、山东、重庆、云南、陕西等省,低保人数都超过50万人。
2003年1至8月,全国低保金总支出95.1亿元,全国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为55元。
今年以来,民政部对低保工作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落实国务院关于按“实际收入”计算的政策,督促各地将实际生活困难的职工纳入低保范围。2003年1月7日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规定:今后对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应得收入的职工,无论是在职职工还是下岗职工,在其申请低保时一律按实际收入计算,对符合条件的要纳入低保范围。为贯彻这一要求, 2003年3月25日,民政部下发《关于按照国务院要求进一步健全城市低保制度的通知》(民函〔2003〕58号),要求各地于2003年6月底以前全面落实这项政策。今年享受低保的人数比去年底增加了118万人,主要是各地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按“实际收入”计算政策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