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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雏形基本形成

2014-06-27 10:36:01   来源:   

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雏形基本形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2001年9月28日)

  2001年8月22日,西藏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正式宣告成立,至此,全国省级法律援助机构全部建成,标志着中国法律援助事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雏形已基本形成。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在中国已成为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的重要方式,法律服务也成为公民实现和保障合法权益的基本需要之一。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和利益格局的调整,公民之间由于主观条件的差异而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贫富差别,出现一部分公民因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没有经济能力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问题。

  为保障社会贫弱者能够不受经济困难所制约,享有与普通公民同等的法律帮助权,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人权,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1994年初,中国司法部正式提出探索建立和实施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援助制度。

  经过7年来的探索和实践,法律援助事业有了很大发展。第一,建立了中央、省、地、县四级与人民法院相对应的法律援助机构,从事法律援助的专职人员队伍已有相当规模。全国已组建法律援助机构2156个,其中,32个省级地方全部建立,289个地(市)级地方、1835个县(区)级地方建立了法律援助机构,有专职人员7000多人,基本担负起了组织和实施法律援助的职能。第二,法律援助的范围不断扩大,受益人日益增多。几年来,全国法律援助办案数量持续上升:1997年办案4万多件,接待咨询100多万人次;1998年办案8万多件,接待咨询81万多人次;1999年办案11万多件,接待咨询71万多人次;2000年办案17万多件,接待咨询83万多人次。据不完全统计,近5年共解答法律咨询约400余万人次,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约50余万件,有近60万人通过法律援助,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法律援助范围已经涉及到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及非诉讼的各项事务。第三,已初步探索出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援助实施办法。1996年3月和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相继颁布,确立了法律援助制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为了保障法律援助制度的规范化实施,近年来,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协商,先后对各地在刑事、民事诉讼和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出要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实践中探索并确立了实施法律援助的统一申请、统一审查批准、统一指派办案、统一监督的“四统一”原则。广东、浙江、山东、江苏、重庆、云南、四川等省、市,先后由地方人大或政府颁布了法律援助法规或行政规章,使这些地方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具有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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