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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

2014-06-23 11:09:18   来源:《中国人权年鉴》   


  七、尊重和保障人权

  2004年3月,中国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揭开了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新篇章。

  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在要求。社会主义民主,就是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切实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是建立在公民各项权利得到保障和不断发展基础上的民主。

  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始终将维护国家主权和独立、保障和发展人民的各项权利作为根本任务,并将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人权。中国共产党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努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不断满足人民的多方面需求,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中国宪法全面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宪法为依据,中国制定了一系列保障人权的法律,建立了较为完备的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在建国50多年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的基础上,中国人民今天享有着过去从未有过的全面、真实和充分的人权。

  ——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得到保障。中国共产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解决人民生存权和发展权方面作出了巨大努力。经过50多年的奋斗,人民生活基本实现了从贫困到温饱、再从温饱到小康的两次历史性飞跃。中国用不到世界10%的耕地成功地解决了占世界22%人口的吃饭问题。从1979年到2004年,中国经济连续快速增长,国内生产总值由1473亿美元增加到1.65万亿美元,人均突破1200美元。城乡居民年均收入,城镇实际增长4.5倍,农村实际增长4.9倍。人均住房面积,城镇居民由6.7平方米上升到25平方米,农村居民由8.1平方米上升到28平方米。农村贫困人口由2.5亿人减少到2610万人。中国人民总体健康水平已超过中等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处于发展中国家前列。平均期望寿命已从新中国成立前的35岁上升到2004年的近72岁;孕产妇死亡率从新中国成立前的1500/10万下降到2004年的48.3/10万;婴儿死亡率由新中国成立前的200‰下降到2004年的21.5‰。近年来,中国政府颁布实施了《国家公共卫生监测信息体系建设规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等一系列法规措施,加大了对公民健康权、生命权的保护力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得到保障。中国宪法和法律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言论出版自由、结社自由等权利,对公民的财产权、名誉权、姓名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及住宅不受侵犯权等权利予以确认和保护。为使公民享有充分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等民主权利,中国不断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等相关制度。国家积极鼓励新闻出版事业的发展,2004年,中国出版发行全国性和省级报纸257.7亿份,各类期刊26.9亿册,图书64.4亿册(张)。近年来,中国互联网发展迅猛,截至2005年6月30日,上网用户总数突破1亿,其中宽带上网达5300万人。国家尊重并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依法保障信仰宗教的公民、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现有各种宗教信徒1亿多人,各种宗教教职人员约30万人,宗教活动场所10万多处。国家制定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依法保障公民结社自由。截至2004年底,中国有各类民间组织28.9万个,其中社会团体15.3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3.5万个,基金会近900个。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得到保障。中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对保障公民的劳动权、休息权、男女平等权、男女同工同酬权、知识产权、社会保障权、获得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结婚和离婚自由权,以及从事和参加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等,作出全面规定。近年来,国家通过各种措施,着力解决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加紧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加大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的支持力度,努力将公民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落到实处。到2004年底,全国城镇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和工伤保险的参保人数分别达到1.64亿人、1.06亿人、1.24亿人和6845万人,分别比上年底增加847万人、211万人、1502万人和2270万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378万人,并呈较快发展态势;全国共有2205万城镇居民得到政府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中国已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并基本扫除了青壮年文盲。2004年,中央政府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各类专项资金达100多亿元,比上年增长70%;全国各类高等教育在校人数超过2000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19%。到2004年底,全国有广播电台282座,广播综合人口覆盖率为94.1%;电视台314座,电视综合人口覆盖率为95.3%。国家不断加强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并于2004年制定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全面清理和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和进城务工农民的工资问题。

  ——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得到保障。中国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对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保护作出特别规定。在中国,妇女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得到保障。从1975年的第四届到2003年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女代表比例均超过20%。目前,妇女的就业规模、劳动报酬和受教育水平与男性基本相当。中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受到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特殊关照。2004年,全国发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3031亿元人民币,中央财政补贴522亿元人民币。中国有18岁以下未成年人3.76亿,超过总人口的四分之一。中国政府于1992年和2001年先后制定了《90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从健康、教育、法律保护、环境等领域,促进儿童发展。中国有残疾人6000万,相当于一个中等国家的人数。2004年,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0%,有330多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

  ——少数民族权利得到保障。在中国,各少数民族同汉族一样,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全部公民权利,以平等地位参与国家大事和各级地方事务的管理。同时,少数民族的权利还受到法律和有关政策的特殊保障。根据宪法和选举法,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各少数民族都有适当名额的代表,人口特别少的民族,至少有1名代表。从第一届全国人大开始,少数民族代表的比例一直保持在14%上下,大大高于少数民族占全国人口8%左右的比例。在地方各级人大中,在当地聚居和散居的少数民族都有代表参加当地人民代表大会,而且每一少数民族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各少数民族都可以担任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的各种职务。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国家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

  中国政府重视国际人权公约在促进人权方面的积极作用。到目前为止,中国已参加21项国际人权公约,并采取多种措施认真履行公约义务。中国政府于1997年10月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2月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该公约,中国政府于2003年如期向联合国提交了首次履约报告,并于2005年4月接受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审议。中国政府于1998年10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目前,中国有关部门正在加紧研究和准备,一旦条件成熟,国务院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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