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 中国人权网
首页 > 文献资料 > 法律法规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 2000年—2005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06-20 10:00:52   来源:《中国人权年鉴》   

  四、监所检察业务工作的管理

  9.监所检察部门对司法机关的违法行为需要提出书面纠正的,应由监所检察处、科长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实施。对上一级司法机关违法行为依法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后,如果司法机关不接受纠正意见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司法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10.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应当实行下列工作制度:(1)监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由监所检察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初查。经初查认为涉嫌犯罪的事实达到立案标准,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按职责分工立案侦查。对“四种案件”以外的监管干警职务犯罪案件,初查后认为应当立案的,应当及时报告检察长交由反贪、渎侦部门查处。(2)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当将立案、撤案、不起诉、起诉等法律文书报告上级监所检察部门备案。(3)对监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要根据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认真分析监管单位在管理和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整章建制,堵塞漏洞,防范和减少犯罪。省级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应同省级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及公安厅(局)监管部门建立预防监管人员职务犯罪工作制度,形成协同预防网络。

  11.对派驻检察室实行规范化管理。(1)派驻检察室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人员,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2)派驻检察人员应当深入被监管人员的劳动、学习、生活三大现场,了解掌握监管改造情况,协助监管单位搞好安全防范检察,做好监管场所的稳定工作。(3)派驻检察室发现违法需要书面纠正的,应提交监所检察处、科报检察长批准。(4)发现监管干警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派驻检察室应及时通过监所检察处、科向检察长报告,并及时组织初查,需要立案的,由监所检察处、科报请检察长批准。

  12.根据工作需要,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建立并坚持下列工作制度:(1)工作联系制度。定期与监管单位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搞好协调配合。(2)与监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案件移送和配合协作制度。对监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查办的监管干警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情况,并适时介入,但不得出具检察院的文书,不得动用侦查手段;对纪检监察部门移送的犯罪案件,要认真审查,属于监所检察部门管辖的案件并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侦查。不属于监所检察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3)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分级管理制度。县处级以上监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应逐级层报高检院监所检察厅备案;科级监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应层报省级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备案;其余案件线索报市、州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备案。严禁有案不办、压案不查、瞒案不报。(4)请示报告制度。对于监管场所发生的重要案件、重大事故,应当按照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信息工作的意见》精神,及时层报上级监所检察部门。向上级院请示案件须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并报送书面材料。(5)对下级检察院监所检察业务指导和评价制度。上级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要建立以目标管理责任制为核心的监所检察业务工作综合考评体系,对考评结果予以通报,作为下级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和派出检察院负责人年度考核、评先、晋级的重要依据。

  五、监所检察队伍建设

  13.坚持用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武装监所检察干警的头脑,把理想、信念、公正执法教育切实贯彻到监所检察实践中去。监所检察干警要遵守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敢于监督、敢于碰硬、廉洁自律、忠于职守的职业道德规范,甘于清贫,甘于寂寞,乐于奉献。

  14.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坚持对监所检察干警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监所检察干警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接受在押人员及其家属的礼品和宴请;不得为在押人员及其亲友打探案情,干扰办案;不得向监管单位吃、拿、卡、要。对于因工作严重失职、渎职,对监管场所发生的重大违法、重大案件、重大事故等该发现没有发现,该报告没有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失职责任。对于包庇放纵犯罪,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5.要把监所检察干警的素质教育和业务培训纳入检察机关的整体培训计划中。省级检察院要作出规划,定期对监所检察科(处)长、分管检察长、派出院的检察长和业务骨干进行培训,以提高监所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16.监所检察部门实行主办(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建立派驻检察干警岗位责任制和考核机制。对工作实绩突出的派驻检察干部,予以表彰、奖励或记功。定期开展“优秀派驻检察干警”评比活动,提高监所检察干警工作积极性。

  17.派驻检察干警实行任职回避、异地交流制和院内轮岗制。派驻检察人员在派驻场所有任职回避情形的,不得在当地派驻;派出检察院检察长任职超过五年,副检察长任职超过八年的,实行异地交流;派驻检察干警在同一监管场所工作满三年的,要交流到其他监管场所或其他部门工作。

  六、监所检察工作的领导

  18.各级检察院的领导要定期专题研究监所检察工作,切实解决监所检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抓好监所检察部门和派出检察院领导班子建设,注意把素质较高、工作实绩突出的优秀年轻干部选配到班子中来。

  通过岗位轮换、双向选择、人员流动,把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协调能力强的业务骨干充实到监所检察部门,逐步优化监所检察部门的人员结构。同时,对那些不适合做监所检察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整。

  19.按照科技强检的要求和实际需要,为监所检察部门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等设施,积极解决派出检察院、派驻检察室的办公、住宿用房和办案必备的交通、通讯、计算机及其他技术器材和经费保障,为派驻检察机构与监管单位计算机联网,有效地开展工作创造必需的条件。

  20.各级检察院要按照高检院、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积极创造条件,解决派驻检察干警的生活补贴、特殊岗位津贴。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上一篇: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
下一篇: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