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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2014-06-18 15:42:33   来源:《中国人权年鉴》   

  第三章 义务和权利

  第八条 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

  (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六)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九条 检察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四)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五)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六)参加培训;

  (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八)辞职。

  第四章 检察官的条件

  第十条 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体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本法施行前的检察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

  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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