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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2014-06-18 15:42:33   来源:《中国人权年鉴》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

  第三章 义务和权利

  第四章 检察官的条件

  第五章 任免

  第六章 任职回避

  第七章 检察官的等级

  第八章 考核

  第九章 培训

  第十章 奖励

  第十一章 惩戒

  第十二章 工资保险福利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第十四章 退休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第十六章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检察官的素质,加强对检察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第三条 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检察官的职责:

  (一)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

  (二)代表国家进行公诉;

  (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除履行检察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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