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招生录取
第十六条 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的招生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十七条 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计划为国家指令性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重点招收边远农村、高寒地区、山区、牧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也可适量招收散杂居的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八条 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计划,根据民族地区的需要,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下达。
第十九条 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按照国家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规定适当降分提档、择优录取。具体降分幅度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民族预科班招生时,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确定专业。
预科生结业时,根据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状况,由招生学校提供专业计划。本、专科(高职)招生学校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和学生个人的志愿确定专业。
第二十一条 招生学校录取民族预科班学生、民族班学生后,应当将录取通知书直接送达考生本人。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办理报到和户口迁移、移送档案等手续。
第四章 学制与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民族预科班学制,除特殊规定外,一般为一年。
民族预科教育可进行学分制试点。
第二十三条 民族预科班教学任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地方高等学校民族预科班的教学和培养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宏观指导。
第二十四条 民族预科教育的课程设置,按照“突出重点、加强基础、兼顾专业”的原则,开设汉语文、数学、外语、计算机和马克思主义理论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根据文、理科学科特点,也可以开设必要的专业基础知识讲座。
第二十五条 民族预科班实行统一教学计划、统一教材、统一教学标准。
汉语文、数学、外语、计算机、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思想政治等基础课程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使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编写的民族预科班统编教材。其他课程教材由预科培养学校自行确定。
第二十六条 民族预科班新生,依据本、专科(高职)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专业方向,可以分文、理科编班教学。
新生要求变更教学班的,须在入学一个月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方可变更。
第二十七条 民族预科教育实行考核制度。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学期考核成绩载入本人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采用百分制,考查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
实行学分制试点高等学校民族预科班学生学习成绩根据需要规定考核、记分。
第二十八条 民族预科班学生必须修完预科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学生预科结业时学校组织考核。考核合格者,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并报学生转入的本、专科(高职)招生学校。
未取得预科结业证书者,退回生源地区。相关手续由预科培养学校负责办理,并报本、专科(高职)招生学校备案。
本、专科(高职)招生学校应对预科结业考核给予指导。
第二十九条 本、专科(高职)招生学校负责录取预科结业合格的学生,发送录取通知书。
民族预科班学生持结业证书和转入录取通知书到招生学校报到并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
第三十条 民族班学制与教学管理按本、专科(高职)招生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