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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万隆、德黑兰到曼谷

——亚洲促进国际人权的光辉历程

2014-11-02 16:06:32   来源:   作者:董云虎
从万隆、德黑兰到曼谷

——亚洲促进国际人权的光辉历程

董云虎

 
  在国际人权领域中,亚洲的人权观和亚洲人民对世界人权的贡献,是不容忽视的。遗憾的是,这一问题一直受到西方舆论的歪曲和蔑视。某些西方大国甚至将其冷战后“人权外交”的重点放在亚洲,污蔑亚洲的人权“仍处于扭曲的时代”,狂称要“揭开人类寻求自由的亚洲新篇章”,主张开设向亚洲国家广播的新电台,输出西方的民主和人权观念,宣称其在亚太地区的政策目标是“在民主尚未开花的地方促进民主和人权”。这就使得我们有必要对亚洲促进国际人权的光辉历程和卓越贡献,作一番认真的回顾和评价。

  一、亚洲的人权传统和道路

  亚洲是世界三大宗教即佛教、伊斯兰教和基督教的发源地,并产生了印度教、犹太教、锡克教、道教、袄教等世界性宗教,为人类创造了不朽的文化遗产和精神财富。亚洲的文化成就孕育了高度的精神文明和独特的人权观念和传统。虽然以个人为核心的“人权”概念产生于近代西方,但是,尊重人的人道主义精神在亚洲的文化中却源远流长,独树一帜。如中国的儒家人道主义、印度的“人性尊严观”等等。在这些人道主义传统中,以人道待人,以“仁爱”待人被视为人作为人的本质特征。“先人而后己”,“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被作为做人的基本信条。“天下为公,……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集体人道主义的社会理想,激励着人民养成了“以天下为己任”,“公而忘私”,“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传统美德。至于个人的权利,则强调取、受均必须“如其道”。这种在尊重国家、社会、家庭等集体权利的基础上尊重个人权利的优秀文化传统,对于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促进各国经济、社会的稳步发展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至今仍然是亚洲各国走向复兴的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支柱之一。亚洲的文化传统以及亚洲各国在近代的悲惨遭遇,使得亚洲走上了一条独特的促进人权的道路。进入近代以后,亚洲各国(除日本之外)相继遭到西方列强的入侵,而沦为西方的殖民地或半殖民地。这种国破家亡的历史遭遇,使得个人的命运与国家和民族的存亡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也使得争取国家独立权和民族自决权成为使每一个人获得和实现人权的先决条件。因此,从争取和维护国家和民族的权利出发来维护个人权利,便成为亚洲国家争取人权的基本道路,而亚洲国家的关心民族和国家命运的集体人道主义传统,则是这些国家人民在反对外来压迫的斗争中不屈不挠,并最终战胜殖民主义统治而赢得独立的强大的精神动力。亿万亚洲人在帝国主义面前坚强地站立起来,是对世界人权的重大贡献。

  亚洲国家独立后面对的是长期的殖民统治所造成的贫穷落后状态。在这种情况下,要使个人享有充分的权利,首先就必须使民族经济得到发展,使国家走上现代化的道路。因此,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为基础来提高个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享受水平,便成为亚洲国家促进和实现人权的基本模式。正如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指出的:“毫无疑问,以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价值观为基础的社会,比美国的个人主义更适合于亚洲国家”而强调国家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负有责任的集体人道主义传统则为亚洲国家走上独特的发展道路提供了强大的灵感,从而使得亚洲各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普遍得到了提高。现在,亚洲大多数国家的经济正在起飞或正在起飞架上。尽管还面临很多困难,但正如德国外长金克尔最近在访问亚洲后指出的,“世界任何地方都不象亚洲那样正在崛起”。

  实践证明,亚洲各国在个人权利与国家和社会利益之间保持平衡的前提下,促进人权的独特道路是卓有成效的。正如马来西亚总理马哈蒂尔指出的:“东盟国家非常重视设法在个人权利和整个社会需要之间保持平衡,以确保政治稳定。这一点使东盟国家在其人民的社会和经济发展中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相反,“如果强加西方的概念,就会造成类似罗马尼亚和苏联发生的情况。那里貌似有民主,但没有食物,生活水平也没有改善。”

  二、划时代的万隆会议

  亚洲作为第三世界运动的发祥地,对于国际人权概念的丰富和发展以及国际人权保护方式的探索,均作出了卓越的贡献。万隆会议、德黑兰会议和曼谷会议,就是亚洲国家促进国际人权的几个重要里程碑。

  人权刚刚进入国际领域时,人权主要的是指个人的权利。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虽然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如规定了若干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但并未突破个人权利的框框。突破这一框框是与亚洲各国和其他第三世界国家的兴起分不开的,而首先是与亚洲国家的贡献分不开的。万隆会议是开始突破个人权利框框的基本标志。

  1955年4月,由亚洲五国(印度尼西亚、印度、缅甸、锡兰和巴基斯坦)发起并在亚洲召开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亚非会议,标志着第三世界已经觉醒并开始以独立的姿态登上了国际政治舞台。29个亚非国家聚集在印尼万隆的独立大厦,第一次在没有西方殖民国家参加的情况下,讨论与自己有切身利害关系的国际问题。这同时也是第一次亚非国家独立召开的涉及人权问题的国际会议。会议肯定了亚非国家特别是亚洲国家争取和维护人权的基本经验,表达了第三世界的人权立场,对国际人权领域发生了深远的影响。会议对人权问题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会议通过的《最后公报》即《万隆宣言》,郑重宣布“完全支持联合国宪章中所提出的人权基本原则,并且注意到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的世界人权宣言”。著名的“万隆会议十项原则”还将“尊重基本人权、尊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列为第一项。这说明亚非人民从其登上国际政治舞台之日起便对人权给予了深切关注。会议肯定了亚洲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自决权的经验,第一次在国际社会明确将民族自决权确认为一项“基本人权”。

  民族自决权是人权的基本内容的思想,最先由亚洲国家提出。伴随着亚洲一些国家的独立,这一思想便得到了表达。1945年7月,印度尼西亚在独立后公布的宪法中开宗明义的指出:“独立本是一切民族的权利,因此,世界上的殖民统治必须消除,因为它不符合人道主义和公正原则。”这就是第一次将民族独立的权利提到了人道主义原则的高度。1952年10月亚洲及太平洋区域和平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的“关与民族独立问题的决议”,第一次阐述了“民族自决权”的含义。指出:“各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必须受到尊重而不容侵犯,各国人民决定自己的政治制度与生活方式的权利与自由必须受到保障而不容许以任何形式或任何借口加以干涉。”同年12月16日,在亚洲和其他新独立国家的强烈要求下,联大通过了《关于人民和民族自决权决议》,第一次阐述了民族自决权作为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的关系。指出:“人民和民族应先享有自决权,然后才能保证充分享有一切基本人权。”

  亚洲各国的上述观点在万隆会议上得到了充分肯定。《万隆宣言》明确指出:“自决的权利必须为一切人民所享有,自由和独立必须尽可能不延迟地给予现在仍旧是附属地的人们。一切国家都应当有权按照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自由选择它们自己的政治和经济制度和它们自己的生活方式。”《宣言》重申“自决是充分享受一切基本人权的先决条件”;确认“人民遭受外国的征服、统治和剥削是对基本人权的否定,是对联合国宪章的违反,是对促进世界和平与合作的一种障碍”;宣布“殖民主义在其一切表现中都是一种应当迅速根除的祸害”。这就第一次将“民族自决权”提升为一项“基本人权”,突破了西方将人权仅仅理解为个人权利的传统,表达了亚非人民将民族自决权视为首要人权,从而将人权引向反帝、反殖方面的根本愿望。

  万隆会议的上述思想得到联合国大会的确认。1960年联大以压倒多数通过了由亚非43个国家提出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全面肯定了《万隆宣言》的有关思想。1966年联大通过的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均在第1条的显著地位规定了“民族自决权”,指出:“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借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这标志着民族自决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最终以法律的形式得到了肯定。

  万隆会议的另一贡献,就是为“发展权”概念的形成奠定了思想基础。所谓发展权主要是指各国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在经济上摆脱外国的掠夺和剥削,谋求独立自主的发展的权利。发展权的思想最初发端于亚洲。1952年亚洲及太平洋区域和平会议关于民族独立的决议就已明确指出,各国人民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活方式,必须“尊重各国开发和利用本国自然资源、与其他国家交换这些资源并把这些资源完全用于改善人民生活条件与发展和平经济的权利,坚决反对一个国家夺取他国的自然资源”。这反映了亚洲人民在获得政治独立后要求实现经济独立和发展的共同愿望。

  万隆会议的上述思想引发和推动了广大亚、非、拉国家在联合国范围内,要求改变以掠夺、剥削为基础的不公正的国际经济秩序,确认各国对其自然资源和财富的主权和独立自主地谋求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权利的强大运动。1977年,亚非拉一些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首次提出发展权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此后经过10年的努力和斗争,1986年第42届联大以压倒多数通过了《发展权宣言》。《宣言》确认“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发展机会的均等是国家和组成国家的个人的一项特有权利”,指出发展权意味着充分实现民族自决权和对自然资源和财富行使完全主权,因此必须努力建立一个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发展权”的确立,是对西方个人权利传统的又一次突破。

  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的确立,给国际人权的理论和实践注入了新的内容,同时也从根本上改变了国际人权的方向,使之真正成为世界大多数人的共同事业。在这一方面,亚洲的贡献、万隆会议的贡献举足轻重。此外,万隆会议还孕育了独立自主、和平共处和友好合作的“万隆精神”,从而开创了国际社会促进人权的新途径。

  三、影响深远的德黑兰会议

  60年代末,联合国在制订享受和保护人权的标准方面已取得了重大进展,继《世界人权宣言》之后,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及有关民族自决权、种族平等权等集体人权的国际文书相继获得通过。但是,在实施这些权利和自由方面却存在着严重滞后的情况。这与当时蓬勃发展的非殖民化运动和第三世界的崛起所带来的重大变化很不相适应。因此,检讨《世界人权宣言》通过以来取得的成果和遇到的障碍,探索联合国系统增进人权和基本自由切实享受的途径和方法,已成为当务之急。适应当时的形势需要,1968年即《世界人权宣言》发表20年之际,笫一次世界人权大会在亚洲国家伊朗的首都德黑兰举行。会议经过亚、非、拉国家与西方国家的斗争与妥协,最后通过了由东道国伊朗起草的《德黑兰宣言》。《宣言》针对过去受西方影响在实施人权中只重视公民、政治权利的偏向,第一次明确指出:“人权及基本自由不容分割,若不同时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则公民、政治权利决无实现之日。且人权实施方面长久进展之达成,亦有赖于健全有效之国内及国际社会经济及社会发展政策。”同时《宣言》对实施种族平等、民族自决和发展权利等集体人权的紧迫性给予了高度重视和特别强凋,指出:种族隔离和种族歧视“重大否定人权”,国际社会亟须尽—切办法祛除此种罪恶;殖民主义问题仍为国际社会所耿耿于怀,侵略或任何武装冲突造成“大规模否定人权”,铲除此种祸害,乃国际社会之义务;而“经济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日益悬殊,甚至妨碍国际社会人权的实现。……各国尽最大努力,以消灭悬殊,更属切要”。

  《德黑兰宣言》是国际社会探索促进人权的途径和方式的一次巨大努力,也是亚、非、拉国家争取将人权引导到反帝、反殖、反对种族主义方面的一个重要标志。它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占人类绝大多数的第三世界的人权立场和利益,对国际人权领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正是在德黑兰会议的推动下,一些亚、非、拉不结盟国家经过长时间酝酿,以《德黑兰宣言》为依据并加以发展,于1977年向联大提出了赋予人权新概念的决议草案。决议以126票的压倒多数(l1个西方国家投了弃权票)获得通过。这个著名的联大第32/130号决议除了全面肯定《德黑兰宣言》的积极成果外,还对国际人权领域作出了以下几方面积极贡献。

  第一,打破了联合国人权活动仅仅“受欧洲标准支配”的局面。决议在分析了国际人权领域存在的问题之后,第一次明确指出,在联合国领域内今后处理人权领域内的工作方法“要考虑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两者的经验和贡献”,尤其“应该适当的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在贯彻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经验和一般情况以及所作的努力”。

  第二,在各项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上,重申“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都是不可分割并且是相互依存的”,并第一次明确提出“对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列的执行、增进和保护,应当给予同等的关注和迫切的考虑”。

  第三,在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的关系上,决议明确指出:“个人和各国人民的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都是不可剥夺的;因此,人权问题应当在全球范围内加以审议,要同时考虑到发生人权问题的各种社会的全面情况,以及关于促进人的充分尊严和社会的发展和福利的需要。”这就从原则上否定了个人权利高于社会、国家、民族等集体利益之上的西方人权观。

  第四,关于联合国系统内处理人权问题的重点,决议明确指出:“国际社会对于由于种族隔离、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殖民主义、外国统治和占领、侵略和对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威胁,以及拒绝承认民族自决权和各国对其财富和资源享有行使充分主权的基本权利等等局势,所造成的使各国人民和个人人权遭受大规模严重侵害的事情,应作为优先事项或继续作为优先事项来寻求解决”;同时,决议还明确指出:“不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的继续存在,对于发展中国家实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构成主要的障碍,”因此,“实现新的国际经济秩序是有效增进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必要因素,也应当给予优先地位”。

  第五,关于促进人权的基本途径,决议援引《联合国宪章》关于“促成国际合作,以……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人类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的规定,认为“这种合作应基于对不同社会的各种问题的深切认识和对它们的经济、社会、文化现实情况的充分尊重”。

  这些观点继承和发展了《德黑兰宣言》的积极成果,比较充分地体现了国际社会为落实《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就如何促进人权进行长期探索所达成的共识,对指导国际人权活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其中更凝聚了亚洲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促进人权的经验及其所作的巨大贡献。

  四、任重道远的曼谷会议

  
自80年代未以来,国际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东欧的剧变、苏联的解体以及随之而来的两极格局的终结和冷战的结束,使国际人权领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德黑兰宣言》以来为促进人权所达成的共识,长期以来因东西方对抗和冷战的影响,在实施中障碍重重。特别是由于人权被某些国家作为意识形态对抗的手段,严重妨碍了国际社会促进人权宗旨的实现。

  面对新的形势,亚洲国家在《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指导下,继续为维护和促进国际人权事业作出了巨大努力。1991年10月,中国发表了《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阐述了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立场。1992年9月,第10届不结盟国家首脑会议在印尼首都雅加达举行,在其发表的《最后文件》中,首次系统地阐述了亚、非、拉国家的人权观点。1993年3月29日至4月2日,世界人权大会亚洲区域筹备会在泰国首都曼谷召开。亚洲各国政府带着亚洲人民对世界人权大会的期望齐聚一堂,从提高亚洲人民和世界人民对人权享受水平的大局和实际出发,总结本地区和联合国系统维护和促进人权的经验,形成了《曼谷宣言》。《宣言》反映了亚洲国家的共同立场,是亚洲各国在新形势下,为国际人权事业和世界人权大会作出的新的贡献。其基本要点如下:

  第一,关于对待人权的正确态度,《宣言》强调“所有人权的普遍性、客观性和不可选择性”,认为“必须避免在实施人权时采取双重标准;并避免将人权政治化”,同时《宣言》认为必须全面地完整地理解国际人权文书,并具体地、发展地看待人权问题,指出:“尽管人权具有普遍性,但应铭记各国和各区域的情况各有特点,并有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应根据国际准则不断重订的过程和来看待人权。”

  第二,关于各项人权之间的关系以及促进各项人权的原则,《宣言》重申“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权利互相依存和不可分割,并必须对所有类别的人权给予同等重视”。有鉴于此,《宣盲》对国际人权机制“主要限于一类表示关切”,并强调必须“以综合、均衡的方式”来处理各项人权包括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之间的关系。

  第三,关于民族自决权,《宣言》明确指出自决权是一项普遍权利,“不允许自决则构成对人权的严重侵犯”,据此,《宣言》对殖民主义、霸权主义、种族主义等大规模侵犯人权事件表示关切。同时,针对目前世界上存在的民族分裂主义,《宣言》明确指出:“自决权适用在外国统治、殖民统治或外国占领下的人民,而不应利用来破坏各国的领土完整、国家主权和政治独立。”

  第四,关于发展权,《宣言》重申发展权是一项普遍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是基本人权的组成部分。明确指出:“实现发展权的主要障碍在于国际宏观经济层次,”特别是南北贫富差距日益扩大造成的贫困,因而必须通过国际合作,为实现发展权创造国际条件。同时指出发展权的实现,经济和社会的进步“有助于人权的促进和保护”。

  第五,关于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宣言》强调“国家负有主要责任,通过适当的基础设施和机制来促进和保护人权,并认为必须主要通过这种机制和程序寻求和给予补救”;国家不论大小均有权决定其政治制度、经济模式和发展道路;因此,促进人权必须“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干涉内政以及不利用人权作为施加政治压力的的手段等原则,同时反对“任何人利用人权作为提供发展援助的条件”。

  第六,关于促进的方式,《宣言》强调《联合国宪章》已正确地将普遍地遵守和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问题置于国际合作的范畴,因此,“促进人权应通过合作和协商一致的方式加以鼓励,而不是通过对抗和不相容的价值观强加于人的方式”。据此,《宣言》认为迫切需要根据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原则,使联合国系统民主化,消除选择性和改善程序和和机制,以便加强合作,并在解决及实现人权的所有方面确保采用积极、均衡和非对抗性的办法。

  《曼谷宣言》的上述观点反映了世界人民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加强合作、促进人权、尊重主权、反对强权的根本愿望,体现了《联合国宪章》的精神和亚洲各国维护促进人权的传统,对于指导未来国际人权领域的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回顾亚洲各国促进人权的历程,可以看到,亚洲国家不仅在维护和促进本国人权方面是卓有成效的,而且为普遍维护和促进国际人权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199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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