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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权活动的发展和存在争议的问题

2014-10-27 13:41:20   来源:   作者:田进
国际人权活动的发展和存在争议的问题

田进

 
  一、国际人权活动的发展

  国际人权活动是现代世界政治和国际的一个组成部分。在这方面,各国之间、各类国家之间,既有斗争,也有妥协和合作。二次世界大战后四十多年来,人权的概念和理论不断发展,内容日趋广泛,活动也越来越多。国际人权活动的发展,大体经历如下过程。

  1、40年代

  1942年的联合国宣言中已有保全人权的内容。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宣布“决心要保全后世以免再遭我们这有一代人两度身历的惨不堪言的战祸,重申对于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的信念”。宣言和宪章的有关维护人权的内容顺应了历史潮流,反映了各国人民的意愿。按此精神,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它列举了人们应享受的公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权利,作为一切人民和一切国家共同努力的准则。它首次提到人们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加进了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人人享有工作权和休息权的内容。但它主要还是反映了西方传统的人权观念。当时美国在联合国内势力很大,而亚非拉大多数国家尚未独立,没有加入联合国。宣言通过时,社会主义国家弃了权。所以,宣言有它的历史局限性。不过,它首次在国际范围内系统地提出基本人权,在国际上影响是广泛和深远的,1946年,联合国成立了人权委员会。

  2、50年代

  国际关系一大特点是东西方的冷战,在联合国内两个阵营的争论也反映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下称两公约)的起草工作中。关于这两个公约,在民族自决权的提出,经济权利应有多少,公约的执行是否完全是国内范围的事务等问题上,各类国家意见分歧。不过在保护妇女、儿童、无国籍人的权利,反对就业中的歧视,消除强迫劳动与奴役等方面,还是通过了一些公约和规则。应当指出,1955年的万隆亚非会议上,首次将保障人权同反对殖民主义、争取民族自决和维护主权独立的斗争联系起来。

  3、60年代

  随着几十个非洲和其他地区的国家相继加入,联合国的组成大变。这些新独立国,强烈要求实现民族自决权,提出这是保障个人权利的先决条件,提出任何形式的殖民主义和种族主义是对民族自决权的侵犯。经过它们的争取,1960年联大通过《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1962年通过《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决议。1966年,联大又终于通过了两公约。两公约是《世界人权宣言》的重要发展。它把《世界人权宣言》提出的各项权利具体化,并成为法律条文。个人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政治权利得到同样重视。尤其是民族自决权和自然资源处置权这两项集体权利首次在国际公约中得到肯定。1968年的国际人权会议更明确提出:”人权及基本自由不容分割,若不同时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则公民和政治权决无实现之日。且人权实施方面长久进展的达成,亦有赖于健全有效的国内及国际经济及社会发展政策。”次年,联大通过了《社会进步与发展宣言》。

  4、70年代

  在联合国内和不结盟运动中展开的反对南非种族隔离政策和以色列在其占领区的暴行的斗争,声势更加浩大。1973年联大通过《制止和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公约》。把种族隔离定为罪行。同时,广大发展中国家争取经济权利的要求高涨。1974年,联合国通过了《关于建立国际新经济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从此,作为人权的一个重要内容的发展权问题突出起来。另一方面,在欧洲安全合作会议上,西方国家对“人道主义的合作”最感兴趣,意在使“人际接触”成为苏联和东欧国家“自由化”的催化剂。急切希望通过会议固定欧洲边界现状的苏联在家庭团聚、不同国籍的人结婚、旅游信息的自由交流等方面作了一定的松动。会后,西方国家认为苏联人权情况虽略有改善,但远未达到会议最后文件中的要求,苏联则认为西方国家是借机干涉其内政。

  5、进入80年代后

  在人权领域里反对霸权主义成为头等大事。联合国多次通过决议,谴责越南对柬埔寨、苏联对阿富汗的侵略以及由这种侵略造成的对柬、阿人民的人权的侵犯,强烈要求它们立即撤军,恢复柬、阿的主权与和平。这种正义要求形成强大的道义力量。在联合国内外,反对南非种族隔离政策和对纳米比亚的占领,反对以色列在其占领区的倒行逆施,也一浪高过一浪。同时,关于发展权的讨论更深入。虽然一些西方国家并不积极,1986年联大还是通过了《发展权宣言》。宣言提出:“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各国有责任彼此合作以保证发展和消除发展的障碍;各国应以促进新的经济秩序的方式实现其权利和履行其职责。”发展权的确定,是人权概念的一个重大发展。另方面,美苏四次首脑会谈,美方都在人权问题上施加压力。双方都指责对方不尊重人权。但这方面的分歧没有妨碍它们的裁军问题上达成一定的协议。东西方之间,在关于欧安会最后文件的执行问问题上,继续争论,也打妥协。值得注意的是,近来戈尔巴乔夫对人道、人权问题有新的提法和做法。如提出“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人的价值和全面发展是改革的出发点,改革有助于保证社会权利、政治权利和个人权利的优越性等等。在持不同政见者、宗教、人员出境等问题上有些放宽的措施。正在修改刑法。同时强调公民的权利不能脱离公民的义务,不能滥用民主,西方国家对此虽予以某种肯定,但认为苏联做得还不够。

  综上所述,国际领域中的人权问题,既涉及南北矛盾,也反映了东西方的冲突。随着各种力量的消长,人权概念不断被注入新的内容。联合国关于人权问题的活动的主流,是反对霸权主义、殖民主义、种族主义,反对侵略和占领,维护国家独立和民族权利,其作用是积极的。同时,随着许多国家对集体与个人权利的日益重视以及国际交往的增加,在人权领域里有不少具体问题需要通过协商形成一定的规范。联合国等机构为此作出了努力。《世界人权宣言》发表后的四十年中,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六十多个关于人权的公约和宣言。它们大致可分为三类:(1)关于维护民族权益的,如反对种族歧视、种族隔离、种族灭绝,肯定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等;(2)关于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如两公约;(3)保护被称为“最易遭受打击的”群体的,如妇女、儿童、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移民工人、土著居民、难民、无国籍人等。关于人权的国际文书成为现代国际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在联合国系统内,设立了各种贯彻一些公约和决议的机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等联合国专门机构以及许多非政府组织为人权的立法和传播,也进行了大量的工作。以地区来说,欧洲、美洲和非洲国家根据本地区的情况,相继制定了人权公约或宪章。

  从总体上看,国际上保护和促进人权的活动,对维护和平与推动社会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几个有争议的问题

  
谈到人权,最突出的问题是不同类型的国家,以至一个国家里的各方人士,各种学派,有不同的理解,因此做法也不一样。这就造成问题的复杂性。

  1、对人权概念的理解

  人权的定义和含义是什么,人权与公民权的关系如何,各有各的说法。有一种看法是《世界人权宣言》与两公约中规定的各项权利构成人权的具体内容。另有一种意见把人权分为个人权利、民族自决权和发展权,等等。

  不少人认为,西方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人权的看法有较大的差别。西方国家强调个人人权、少数人的权利,着重公民与政治方面的权利,认为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应尽量不受限制。

  发展中国家认为个人权利重要,但集体权利(国家的、民族的)更重要;少数人的正当权利应保护,但首先要保证大多数国家和大多数人的权利;公民与政治权利是重要的,但经济权利是基础: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分不开的。

  社会主义国家的看法与发展中国家的看法,在很多方面是相似的,从哲学、社会学观点来说,针对西方的“天赋人权论”,社会主义国家强调,人权概念是西方资产阶级反对神权和君权时产生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不同的阶级和国家对人权有不同的理解和运用。

  2、应否用西方的尺度衡量各国的人权状况

  对人权各有解释,主要原因是国情和价值取向不同。一个国家关于人权或公民权利的理论、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取决于该国的政治制度、政府政策、经济发展程度、精神生活和文化特性、以至历史地理、教育水平、民主传统等多种因素。由于各国的国情千差万别。因此对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的客观观察,不能脱离该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条件。

  目前西方国家的公民,享有一些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这是因为资本主义在那里有几百年的历史,劳动人民经过长期不懈的斗争,争取到一定的权利和自由。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近三十年来,生产高度发达,社会相对安定,资产阶级的统治集团可以给人民多一些的物质好处和个人自由。但这种自由是有很大局限的。而且,阶级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资产阶级的民主有明显的虚伪性一面。更不用说,西方不少根深蒂固的社会弊病严重损害了人们的尊严和权利。

  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享受超过资本主义国家的更多的民主和自由。这些国家的宪法中也是这样规定的。但由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不长,还不成熟,在建设过程中难免有失误,因此人民的权利有时还没有充分行使,需要通过经济、政治改革来加以处理。

  许多发展中国家原是西方国家的殖民地或势力范围,长期受压迫、剥削和掠夺,独立不久,仍受着旧的不平等的国际经济关系的束缚,温饱问题未解决,文盲比例大,交通不便,加上部族、种族、宗教的派别等方面的矛盾较深,因此迫切要求首先处理的是克服经济困难,调节各种关系,提高人民生活,在人民的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的关系上,当前不得不着重于后者。

  问题是某些西方国家的有势力人士对各类国家间的明显差别似乎视而不见,惯于用自己的模式去套别国,要别国按西方的“自由”“民主”行事,要把西方国家的标准订为国际标准,虽然有很多方面他们本身也做得很差。

  人们指出,当西方有些青年示威游行要求将同性恋合法化时,非洲成百万人在挨饿,奄奄一息,急待救济。这也说明,以西方的尺度去衡量世界是一百几十个国家的人权状况是不现实的。为了维护人权或公民权,充分体现人的价值和尊严,各国可以协议共同的目标和基本准则,但对各国采取的具体步骤和方法,应允许有区别。实事求是,互相尊重,这样的国际合作才是有生命力的。

  3、人权的国际保护与不干涉内政问题

  处理好这两者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原则问题。

  联合国宪章第55、56条提出各成员国应“采取共同及个别行动与本组织合作”,“以促进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守”,《世界人权宣言》和两公约中的有关规定也体现了这一原则。但这三个文件并没有把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绝对化。公约是要通过缔约国去执行的。公约写明了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可对某些权利做出限制。这此条件包括:国内有法律规定的;为保障国家安全、维持公共秩序、公共卫生、道德、维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政府宣布国内处于紧急状态等等。

  同时,联合国宪章第2条7款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因此,一方面国际社会应当促进和保护人权,另方面不能以保护人权为名干涉一国内政。

  国际社会首先应重视大规模、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侵略、军事占领、种族隔离等就属于这一类。这种行为危及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大多数人的生存和基本权利,或者是侵犯了一个国家的领土主权,并构成对邻国、本地区以至世界和平的威胁。全世界人民予以反对,这是人权的国际保护的主要表现。

  对于有的国家中发生的、影响基本上限于本国国内的侵犯人权的行为,联合国组织应如何处理,长期存在着不同意见。经社理事会提出,属于连续发生的、对人权的严重侵犯,如事实确凿,可经一定的程序加以审议,并按有关国际文件,以适当方式,敦促有关国家当局或有关方面加以停止或制止。但“严重侵犯”、“连续发生”和“事实确凿”,如何来确定,不同国家对不同事件,往往有不同看法。这一审议的程序很复杂,也说明了情况的复杂性。而且,这种程序规定,一定要在本国国内的纠正办法用尽之后,联合国的机构才能予以审议。即使这样的程序,有好些国家认为有问题,应重新研究。因此,许多国家的态度是,联合国如过问一国的人权情况,应十分谨慎,以免干涉内政。

  但是,有些西方国家,以人权捍卫者自居,对别国施加政治压力,干涉别国内政。如美国政府曾经宣布过,人权是美国外交政策的一个基本目标,一国对人权的尊重将作为美国决定同它的关系的标准,并通过法律,将美国对某一国家的经济、军事援助与贸易往来同美国认为的该国的人权状况挂勾。还有,某些西方人士否认人权的国内管辖,宣称只有人权,没有主权。他们说什么世界只有三十来个国家是讲人权的。这不符合国际法,完全是偏见,也是为插手别国国内事务的一种借口。广大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都反对他们的这种错误言行。

  当前,国际局势趋向缓和,国与国之间的交往日益频繁,国际社会一方面要积极促进和保护人权,并为此而共同努力;另方面,鉴于人权问题的复杂性,要区别不同国家的不同情况,慎重对待,避免干涉内政。这样可以使国际人权活动较健康地发展,也有利于各国间的真正了解和合作。

  (《国际问题研究》,198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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