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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

2014-10-23 15:19:36   来源:   作者:郭济思
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

郭济思

 
  发展权作为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人权问题新的理解和要求,极大地丰富了人权的概念。经过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不懈努力,它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赞同和承认。但是,在如何尽快和有效地实现发展权的问题上,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存在着分歧,并成为当今国际人权领域斗争的一个重要内容。

  

  发展权是广大发展中国家首先提出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长期遭受压迫和奴役的广大殖民地人民纷纷挣脱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的枷锁,陆续走上了民族独立的发展道路。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已经获得政治独立的广大第三世界国家仍面临着实现经济独立的艰巨任务。不合理和不公正的国际经济秩序依然束缚着这些国家的发展,许多国家仍然处于贫困和不发达状态。捍卫国家独立,摆脱外来干涉,改变旧的国际经矫秩序,独立自主地发展各自的民族经济和提高本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成为发展中国家共同的强烈愿望。发展权的概念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

  早在1975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31届会议上,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就要求把实现《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所规定的各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等有关问题的研究列为人权委员会长期的优先议题。1979年第34届联大通过的34/46号决议指出:发展权是一项人权。平等的发展机会是各个国家的天赋权利,也是各国国内个人的天赋权利。从此,发展权开始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并成为人权领域里的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新议题。以后,历届联大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以及人权委员会一起讨论发展权问题,并通过确认发展权是一项人权的相应决议。

  在制定《发展权利宣言》的过程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一直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广大发展中国家要求加速制定和早日通过《发展权利宣言》,而西方发达国家出于其政治目的,则极力拖延这个宣言的通过。在广大发展中国家坚持不懈的努力下,1986年12月4日,第41届联大终于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正式“确认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从而增加了人权概念的内涵。《发展权利宣言》的诞生,是时代的要求,它不仅符合加强国际合作和促进各国发展的《联合国宪章》精神,而且有助于促进各国人民更充分地享受各项人权。

  

  所谓发展权,即各国人民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和社会福利等各个方面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公正实现的权利。《发展权利宣言》不仅确认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而且明确宣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但是,一些西方国家却拒绝承认发展权是一种权利的概念。在联大表决《发展权利宣言》时,美国投了反对票,一些西方国家投了弃权票。这些西方国家声称,发展不是一项权利,而只是一种“机会”。

  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认为,发展权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展权既包括个人权利,也包括集体和国家的权利。人民大众的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是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在当今世界,任何权利的享受都受到一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条件的制约。国家的发展和个人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的,没有国家和民族的发展,就谈不上什么个人的发展;只有国家和民族取得了发展,才能为个人的发展提供更为有利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而个人在此基础上的发展,又可以推动和促进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当然,我们从不否认个人享有发展的权利,但不能片面地强调个人的发展权利而否认乃至以个人权利取代国家和民族的发展权利。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当务之急是解决衣、食、住、行、就业、教育、医疗等问题,免除饥饿、贫困、疾病的威胁,改善人民的生活。正如有些发展中国家领导人明确指出的:“饥饿的人没有自由,消除物质上的贫困,社会不稳定和愚昧是促进人权的先决条件”。因此,只有国家经济取得长足发展,人民生活条件得到改善和提高,才能促使人民更加充分地享受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

  2、发展权是民族自决权的自然延伸和发展。实现发展权必须首先“充分实现民族自决权”,包括对本国所有自然资源和财富行使“不可剥夺的完全主权”。联合国大会1966年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各国人民都有自决权,有权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谋求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对他们所拥有的自然资源和财富行使充分和完全的主权。很明显,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只有掌握了自己的命运,他们的人民才享有发展的权利。倘若民族的独立、自由被践踏、被剥夺,人民就不能自由地选择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参与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不能自由地拥有和处置自己的自然资源和财富,享有发展权就必然成为一句空话。

  3、国家有权利制定适合本国国情的发展政策。《发展权利宣言》指出:人是发展的主体,人应成为发展权利的积极参与者和受益者。这就决定了各国政府必须根据本国国情制定切合实际的发展战略。当今世界上没有普遍适用的发展模式。世界各国的历史背景、自然条件、文化传统和发展水平各不相同,因此,各国自由选择其发展战略和发展道路的主权应该得到尊重。一些资本主义发达国家打着人权的幌子,干涉别国的内政,将自己的发展模式强加给别国的作法,是完全违背《发展权利宣言》的,也是违背《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的。

  

  
在当前世界经济和国际政治格局发生极为深刻的历史性转变时刻,实现发展权还有不少障碍。国际社会面临的共同任务是努力消除障碍,特别是发达国家要严格遵守《发展权利宣言》提出的各项基本原则。

  实现发展权,首先需要创造一个良好的国际环境。当今世界面临着许多错综复杂的问题,其中和平与发展是两大根本性问题。这两个问题是相互关联和相互促进的。没有和平就谈不上发展;只有实现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问的共同发展,才可能有效地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当前,广大发展中国家迫切需要有一个长期稳定的、和平的国际环境,以便努力实现自己经济和社会发展。为此,它们积极主张所有国家严格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各国的内部事务由各国自己处理,世界的事务由各国平等协商处理,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一切国际争端,反对干涉别国内政,反对任何形式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消除威胁世界和平与稳定的因素。

  促进发展权的买现,还需要国际社会通过认真对话和协调行动来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在当今国际经济领域中,不公正、不合理的经济环境使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南北差距继续扩大,富国愈富,贫国愈贫的趋势日益严重。发展中国家的国家、民族的发展权在日甚一日地受到损害。发展权中国家为解决面临的问题,一直在进行不懈的努力,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却仍然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其所处的不利地位。这是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长期影响造成的结果。

  我们人类共同生活在地球上,彼此是一个互相依赖、相互影响的整体,各国的发展是息息相关的。少数发达国家要想持续繁荣,不可能建筑在大多数国家的不发达和贫困的基础上。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固然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但发达国家负有主要责任。它们应当在稳定初级产品价格、改善技术转让条件、减轻发展中国家的债务负担、在不附加任何条件的前提下增加资金和技术援助、摒弃贸易保护主义、改善和扩大给发展中国家的普惠制待遇等方面采取积极态度,为建立一个对各方都有利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创造必要的前提条件。

  要加速实现发展权,还需要各主权国家的政府及其人民的共同努力。实现发展权是一项涉及全体人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政府有责任根据本国国情制定切合实际的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充分调动全体人民的积极性,政府更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来维护本国的社会秩序和稳定,确保人人拥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参与发展进程和享受发展成果。在这方面,广大发展中国家需要依靠本国人民的艰苦奋斗,实施有助于经济发展的政策,大力促进本国农、牧、渔业和民族工业的发展,努力提高人民大众的生活水平;要通过加强南南合作和加速地区经济一体化进程来促进各自国家的全面发展。

  我国政府一贯重视发展权问题,积极参与促进发展权的各项活动,作为保障我国人民的公民、政治权利和促进我国人民的经济、社会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发展,根据具体国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发展战略。我们党所确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以及到本世纪末使我国国民生产总值翻两番的经济发展战略目标,就是促进11亿中国人民发展权的集中体现;十多年来,我国的改革开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人民所享受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也得到了进一步扩大。毫无疑问,这是我国政府在促进人权方面所取得的重大成就。一些西方国家为了达到自己的政治目的,不惜借口“人权”对我实行“经济制裁”,干涉我国内政,从而损害了中华民族的发展权利。这恰恰证明,它们对“人权”的关心是虚假的、自私的、别有用心的。目前,我国的政治稳定,社会稳定,经济继续向好的方向发展,坚持改革开放的政策不会改变。我们坚信,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人民群众对于各项基本人权的享受将会进一步提高。

  (《求是》,1991年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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