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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桂梅:论新一代人权

2014-10-23 11:41:10   来源:   作者:白桂梅
论新一代人权

白桂梅

 
  本文的主要目的有两个:第一,澄清新一代人权的概念和内容;第二,探讨当代国家法学家关于新一代人权的理论分歧,包括关于“三代人权”的提法、从人权的概念看新一代人权和新一代人权与其他人权的关系。

  一、“新一代人权”的概念和内容

  
“新一代人权”的概念与人权的分类密切相关。目前人权内容的分类主要有下述两种:

  第一,国际文件的分类方法。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以下筒称“宣言”)是第一个系统、具体地规定人权的国际文件。虽然“宣言”没有明显地划分人权的种类,但从这总共30条的文件所排列的顺序可以看出,“宣言”的前半部分规定的是公民和政治权利,后半部分规定的是政治、经济、文化权利。这种分类方法到后来制定国际人权公约时就变得完全明确了。联台国大会于1966年12月16日分别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民、政治权利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经、社、文权利公约)。这两个国际人权公约于1976年3月23日和1976年1月3日生效。人们将这两个人权公约连同与它们一起通过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统称为“联合国人权公约”或“世界人权法案”。“联合国人权公约”的分类方法得到较为普遍的接受。

  第二,三代人权分类方法。在“联合国人权公约”的分类基础上,有些国际法学者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将人权分为三代。这种方法将18世纪欧洲人权运动中产生的权利称为第一代人权,主要包括言论、信仰、宗教、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还包括免受武断扣押、逮捕及通信免受干预等自由。第二代人权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反抗剥削和压迫的社会主义运动中产生的,其主要内容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权利。第三代人权的产生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反对殖民主义压迫的民族解放运动有密切联系。它使国际人权的焦点从个人转移到广泛的社会。这些权利都是集体的权利,个人可以作为某一特定社会的成员享受这些集体权利。三代人权的划分方法包括对于第三代人权或新一代人权的提法,政治性很强。对于这种分类法各国学者,特别是东西方国家的学者之间存在很大分歧。

  新一代人权的概念及特征。上述三代人权分类的第三代人权就是所谓新一代人权。新一代人权或称第三代人权主要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反对殖民主义压迫的民族解放运动中开始发展并正在发展的新权利,主要包括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国际和平与安全权、继承人类共同遗产权、环境权、民族平等权、人道主义援助权等等。这代人权的权利主体不仅是个人,更重要的是由个人组成的集体;权利的实现需要整个社会(包括国家社会和国际社会)的协调和合作。根据这个一般表述,新一代人权有如下几个特征:第一,它们是集体权利,这是新一代人权的基本特征。与前两代人权不同,新一代人权的主体主要是诸如民族、社会、国家这样的集体。个人是作为这些集体的成员提出新一代人权要求的。第二,新一代人权的实现需要整个社会的使用和协调,包括国际社会。第三,新一代人权是正在发展的人权。如果说前两代人权的内容已经通过国际公约确定下来的话,那么新一代人权还处于早期立法阶段。目前,只有一个区域性国际公约规定了这些权利,即 1981年由非洲统一组织通过,于1986年开始生效的《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以下称《非洲宪章》)。《非洲宪章》虽属于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法律文件,但由于它的效力范围只局限于非洲统一组织各成员国,没有普遍性,因此,有些非政府间组织建议制定有普遍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文件来确定新一代人权。

  新一代人权的具体内容。除了“非洲宪章”以外,有关这些权利的清单都是国际人权专家的私家学说。但是这些不同的清单大都以有关的联合国大会及其他国际组织的决议和宣言为基础。现将这些清单归纳整理如下,并附带简要说明。

  1.民族自决权 根据《公民、政治权利公约》和〈经、社、文权利公约〉的规定,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这种权利包括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他们自己的生存手段不可剥夺。在所有新一代人权中,只有民族自决权在“联合国人权公约”中作出了规定,而且是规定在第1条中。

  2.发展权  第一个将“发展”作为一项权利作出规定的国际文件是《非洲宪章》。该宪章第22条规定:“一切民族在适当顾及本身的自由和个性并且平等分享人类共同遗产的条件下,均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权”。联合国曾几次通过决议,强调发展权是一项人权。联合国大会关于发展权的决议(1979年)在第8项中“强调发展权利是一项人权,平等的发展机会既是各个国家的特权,也是各国国内个人的特权。”第三世界国家视发展权为第三代人权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因为这项权利是所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政治权利的总和。

  3.环境权 健康环境权在1972年6月联合国召开的人类环境会议上首次得到承认。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该宣言宣布:“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与发展权不同,尽管联合国大会总体上赞同人类环境宣言,但一直没有对健康环境权专门作出具体宣布。

  4.和平与安全权 和平解决争端已成为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但是,第一个把和平作为一项人权的国家际文件是《非洲宪章》。该宪章第23条规定:“一切民族有权享受国内和国际的和平与安全”。继《非洲宪章》)之后,联合国大会专门通过了一项决议,即《人民享有和平权利宣言》。该宣言“庄严宣布全球人民均有享受和平的神圣权利”,并宣布“维护各国人民享有和平的权利和促进实现这种权利是每个国家的根本义务。”

  5.食物权 这项权利在1966年的《经、社、文权利公约》第11条中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既确认人人有免于饥饿的基本权利……。”从公约的措辞可以看出,食物权是一项个人权利,而且是基本权利。但是,有人认为这是一项集体人权,因为“要想使八亿挨饿人有所改善,将要求国内、国际为之作出共同努力。”还有人认为食物权属于国家的权利。

  6.自由处置天然财富和资源权 《非洲宪章》第21条1款规定,“一切民族均可自由处置其天然财富和资源。此项权利之行使理应唯民族利益是从。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剥夺各民族的此项权利”。《非洲宪章》的规定实际上是对现已被国际社会承认为国际法一部分的“各民族及各国对天然财富与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原则”的某种承认。自1952年以来,联合国大会多次通过决议、宣言,强调天然财富与资源永久主权是民族自决权利的基本要素。《非洲宪章》将其列入民族权利是第一次。究竟它是一项原则还是一项集体人权,还没有统一的认识。

  7.人道主义援助权  《非洲宪章》第20条3款规定:“一切民族在反对外来统治的斗争中均有权享受本宪章各缔约国的援助,不论这种援助是政治援助、经济援助抑或是文化援助”。根据该宪章的规定,这项权利是针对“外来统治”的,其政治性较强。但根据斯蒂芬P·马柯思的描述,这项权利主要在下述情况下行使,即发生了自然灾害、大规模逃离或大批难民或类似事件,不提供援助就会造成大批人死亡。

  8.其他 上述七项是在各种国际文件、学者著述中的新一代人权清单中出现较多的权利。还有一些只被某些或某个文件或学者列入清单,如民族平等权、从人类共同遗产获益权、交流权、裁军权等。

  二、关于新一代人权的理论分歧

  关于“三代人权”的提法。如上所述,三代人权的分类方法是以人权的发展为基础的。“代”的概念本身就有表达历史发展的基本涵义。在解释为什么用“三代”而不是用“三类”人权时,马克思指出:“前者是静止的,然而国际法和国际政治中的人权概念都充满了活力”。用“代”来表达这些人权之间的区别,比用“类”更能体现人权不断发展变化的特性。但是有些学者则认为用“代”来表述人权有贬低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之嫌。杰克·唐奈利指出,“生物学上的代”表示传宗接代,因此必须是一代先于一代,这就是说第一代公民、政治权利必须先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而建立,后者必须先于社会连带权利(即第三代人权——笔者)。如果用技术学上的“代”拟比就更麻烦了。“代”表示新一代技术代替并摒弃前一代技术:这就是说,社会连带权利应该取替业已建立的公民、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另外,由于第三代人权总是与第三世界联系在一起,有些发达国家的学者根本反对在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之后再提出什么新的人权。

  从人权概念看新一代人权。以集体权利为特征的新一代权利是不是人权?这关键看怎样理解人权。在这个基本问题上东西方的观点有很大分歧。西方大多注重个人的利益,强调个人是人权的主体。杰克·唐奈利指出:“顾名思义,人权就是作为人所享有的权利。”只有个人才享有人权。“个人既可以作为单独的个人,也可作为社会的成员享有人权,事实上,人类尊严的真实价值似乎应包括社会的成员资格,人如果要活得有价值就应成为社会团体的一部分。个人的确对社会承担义务,而且是与社会的权利相应的义务。但着决不是说社会或任何其他团体享有人权。”唐奈利认为集体人权的思想带来概念上的混淆。他说,“团体、包括民族可以而且的确享有许多权利,但是那些不是人权。尽管它们有重要联系,(个人)人权与(集体)民族权是不同的权利,必须区别开来”。西方反对集体人权概念的主要理由之一就是害怕“集体人权”被滥用,致使个人人权受到冲击。理查德L·赛格尔( Richard Lsiegel)写道,“笔者反对集体人权中有任何下述涵义,利用集体人权使个人的基本公民、政治权利或其他人权屈从于国家的更大利益。”

  东方或第三世界的学者对人权的基本概念的解释也不否认“人权”就是“人”的“权利”,但与西方不同的是,他们强调人权“既是一个历史范畴,又是一个社会范畴”。他们把“权利”概念中的利益概念与社会利益联系起来,与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受这种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发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认为权利永远不会超出这个范围。正是由于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这种关系,个人的人权与国家权力(主权、立法权)不是矛盾的。“当国家主权被宣布为平等的属于全体人民时,人民主权所包含的权利就获得了‘人权’的意义。可见,真正的民主或民权与所谓‘人权’,实际上是一回事。”根据这种理论,人权既是个人的权利也是集体的权利。换言之,集体也享有人权。

  三、新一代人权与其他人权的关系

  新一代人权是促进和保障个人人权的前提。以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国际和平权、环境权为主要内容的第三代人权打破了传统人权的概念——人权是个人的权利,只有个人才享有人权。第三代人权使人权问题的研究焦点从个人转向集体——民族、社会,甚至国家。实际上这些集体人权(或称“利益要求”)的提出就是基于下述理由,即这些集体权利,尤其是民族自决权,是促进和保障个人基本人权的前提。早在本世纪50年代中期,新独立国家以及尚未获得独立的殖民地人民就已经充分地认识到民族自决是充分享受一切基本人权的先决条件。他们为维护民族独立、争取民族解放,同殖民主义进行了长期的斗争,并为把民族自决权写进联合国人权公约作出了不懈的努力。

  我国代表马隆德在1982年召开的亚洲人权会议上特别强调联合国人权公约把民族自决权列为首位的重要意义,并指出,“我们对国际人权文书把‘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这一点列入如此首要位置的理解是:①保证各国主权,维护政治独立,不受任何外来势力的干涉,特别是反对外国侵略,乃是保障和促进人权的首要条件。②一个国家必须在政治独立得到确保的基础上,独立自主地发展经济、社会和文化,从而使该国的人权保障有可靠的物质保证。当一个民族的自决权被剥夺,其家园遭到侵略者蹂躏,整个民族和人民处于被奴役的状态的时候,是绝对谈不上其国内人权的。”

  上述这些将新一代人权置于所有人权的优先位置的观点遭到一些西方学者的强烈反对。杰克·唐奈利指出:“把民族权作为其他人权的前提条件特别危险”。因为“这种观点可能轻易地被镇压当局用来为它们否定国际上普遍承认的人权辩护”。耶鲁莫J·谢斯戴克(Jerome J Shestavk)在谈到新一代人权时指出,“集体要求经常转变成反对个人权利的社会的对立要求,其结果可能是以反个人权利为结局。”“当一个对和平权的界定能够使该国镇压言论自由合法化时,那么这种和平权就变得具有反个人人权的性质了。”不难看出,西方反对新一代人权的学者总是把集权人权与个人人权对立起来,认为第三世界国家重视和宣传集体人权是为了取代公民、政治权利,甚至担心集体人权可能成为某些第三世界国家反对西方民主的借口。

  实际上,新一代人权与第一、二代人权之间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以民族自决权为例,说民族自决权是促进和保障一切个人基本人权的前提条件,并不是说民族自决权与个人人权是对立的。把民族自决权作为保障  ;个人人权的必要条件并不是第三世界国家的发明,而是殖民主义侵略和压迫造成的事实。事实证明“人民遭受外国的征服、统治和剥削是对基本人权的否定,是对联合国宪章的违反,是对促进世界和平和合作的一种障碍”。而争取和维护民族自决权正是为了摆脱外国的统治和压迫,为了切实地保证个人的基本人权。

  关于新一代人权的理论纷争依然存在。不管人们把这些权利称为集体人权、社会连带权利或国家权利,它们的存在是不能否认的。除民族自决权外,发展权、和平权、环境权等仍处于从政治上的利益要求向合法化权 利过渡的阶段。至于这个过渡阶段究竟有多长还难以预测。有些非政府间组织已经提出制定第三个国际人权公约,专门规定薪一代人权的要求。由于这些集体权利对于个人基本人权的实现必不可少,由于国际社会中的各个成员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将使越来越多的人承认这种必要性,新一代人权作为人权被国际社会接受是历史发展趋势。

  (《法学研究》,199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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