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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理论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2014-10-22 13:31:39   来源:   作者:徐炳
人权理论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徐炳

 

  一、引言

  人权是每个人须臾不可离开的权利。人权理论虽然是资产阶级首先提出来的,但是,这个命题本身超越了阶级差别,超越了民族、种族界限,超越了国家疆界,因此,人权一经提出就成了全人类的共同口号。

  过去,我们在极左思想的影响下对人权问题的认识发生了很大偏差。一方面,基于新中国的诞生极大地改善了中国的人权这一事实,我们因而不切实际地认为,中国就不再存在人权问题了;另一方面,基于人权口号是资产阶级首先提出的事实,我们因而不加分析地认为,人权是资产阶级口号,它与无产阶级革命的思想格格不入。这种认识导致我们完全否定人权。在这种极左思想的笼罩下,人权口号成了禁区,无人敢于问津。到了“文革”,蹂躏人权的事则屡有发生。这不能不引起人们对人权的重新思考。当前,我们的思想界、法学界、政治学界仍然对人权问题躲躲闲闪,羞羞答答,不敢理直气壮地讨论人权问题”,甚至有谈人权而色变之状。我认为,人权是属于全人类共同的旗帜,自然也属于中国人民的旗帜。我们现在和将来都应当继续高举人权旗帜,走向人类美好的未来。

  二、人权已发展成为全人类共同高举的旗帜

  今天我们重谈人权问题,有必要对人权的历史发展作一回顾和总结。

  (一)人权由朦胧的意识发展成了不容置疑的理论

  “人权”( human rights)这个字眼早在公元前四百多年希腊悲剧作家索福克斯的作品里就出现了。全世界各地自进入阶级社会之后,几乎都提出过一些体现人权的口号和主张。在古代历史条件下,人类对自己还没有充分的认识,被压迫人民还不可能把自己的权利要求概括为人权,那时只能具有一些有关人权的朦胧意识。

  人权思想的理论最初孕育于自然法理论之中。但资产阶级人权思想自格老秀斯始,经胡克、霍布斯、密尔顿等人的发展,由洛克、卢梭而臻至完善。他们直截了当地宣称:人在自然状态中是自由、平等的,自然赋予人以人权,人权与生俱来,不可剥夺,不可让渡,甚至不可放弃!这种人权思想在当时实为石破天惊,令人耳目一新。它既有说明力,又具号召力。欧洲人权思想的发展与欧洲、美洲当时的一系列运动(自文艺复兴运动始,历经宗教改革运动、英国的光荣革命,启蒙运动,直至后来的北美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融合在一起。人权思想启迪群众运动,群众运动发展和传播权思想。经过几代人的努力,人权思想已在欧洲、北美牢牢扎根,以致1776年杰佛逊起草《独立宣言》时认为,人权已是不言而喻的了,已是不可否认、不需继续论证的真理。

  (二)人权由一种理论发展成了政治宣言

  18世纪70年代,正当启蒙运动席卷欧洲的时候,北美人民受到极大鼓舞,打响了具有历史意义的独立战争。而作为这场伟大战争旗帜的还是人权。1776年大陆会议通过《独立宣言》。这个宣言精辟地概括了资产阶级的人权思想和理论,并且根据它提出了自己的政治主张。这个人类历史上的第一个人权宣言也表明资产阶级已经把自己的政治主张概括为人权。生命、财产、自由、平等、博爱、民主、共和国无不是人权的表现和要求。独立宣言标志着人权已由一种理论、一种思想上升成为一个普遍的政治宣言,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基本口号。

  (三)人权由政治宣言发展成了法律

  欧洲的人权运动启发并鼓舞了北美的独立战争、独立战争又反过来推动欧洲人权运动的发展。《独立宣言》风靡欧洲。潘恩阐述人权思想的小册子在欧洲家喻户晓,脍炙人口,进一步加深了人们对人权的信念、理解和渴求,最终导致了法国大革命的爆发。革命胜利后,法国国民议会立即着手起草了《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于1789年8月26日经过激烈辩论后获得通过。美国的《独立宣言》是一篇政治宣言,具有政治纲领的效力。《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作为已经取得国家机器的国民议会的文件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威,实际上是一个宪法性宣言。

  (四)人权运动由少数国家发展到世界各国

  以美国和法国为代表的人权运动带动了全世界的人权发展。欧洲各国首先效尤,开始了各自的资产阶级革命,推翻旧的封建王朝,确立新的资产阶级秩序。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亦仿效美国和法国,制定宪法,规定人权。各殖民地国家则以北美为榜样,纷纷要求独立,脱离宗主国的统冶,并在各自的国家开展宪政运动,规定各自的人权。亚非拉各国都在觉醒,掀起了宪政运动,要么通过革命,要么通过改良、妥协确定各自的宪制和人权。

  (五)人权由资产阶级的口号直接转变成了无产阶级革命的口号

  正当资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实现了他们的人权的时候,无产阶级迅速觉悟。无产阶级发现资产阶级所讲的人权不过是资产阶级的特权,自己仍处在无权的地位,因此抓住资产阶级人权的把柄,要求资产阶级兑现人权。在无产阶级革命运动中,无产阶级同样利用人权作为号召人民革命的旗帜。

  (六)人权已从国内法准则发展成为国际法准则

  人权问题首先是人所在国的问题,是个国内法的问题。然而,当今社会,跨越国界的商业交流、文化交流、政治交往越来越多,一国的大街上挤满了外国人,这在今日已是司空见惯之事。这就很自然地使人权越出国界,成为国际法上的一个重要问题。早在1660年波兰与瑞典签署的和平条约就已经注意到通过双方条约保护人权问题,例如条约规定保护迁居到瑞典的波兰人的宗教信仰、自由、财产等各种权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日、意法西斯分子对别国人民进行惨无人道的屠杀,引起了全世界人民的愤慨,也引起了全世界人民对人权的关注。《联合国宪章》也开宗明义,“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1948年,联合国通过了著名的《世界人权宣言》,宣布“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为了宣言的原则法律化,把宣言变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准则,联合国又于1966年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还就人权的特别问题制定了一系列公约。联合国把人权从世界宣言变成了各国应当共同遵守的国际法准则,无疑对世界人权的保护和发展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三、人权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成果和标志

  
人类是从动物界发展起来的,但最后脱离了动物界,进入了文明。人类越是发展,与动物界之间的鸿沟则越深。在长期的人类社会生活当中,人们终于逐步产生了一种同类感,即人把具有生物属性的人当作自己的同类来看待和对待。人终于有了基于“类”的同类感,终于有了同类相怜的人心。这种人心正是人权的根基。人道主义,人权思想都发源于这种人心。这种人心的发展是人类文明重大进步的表现和标志。

  拚弃同类相食恶习是人类的一个巨大进步。但是,人类进入第一个阶级社会——奴隶社会以后,仍然存在一种人为的罪恶一一人奴役人!奴隶被任意打骂、处死、买卖。奴隶主除了不食奴隶外,似乎完全把奴隶视为动物。但是,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与奴隶制越来越不相容。南北战争本身说明人类文明不能再容忍奴隶制了。人权则是南北战争的旗帜。随着人权运动在全世界的发展,世界上终于出现了1926年、1953年和1956年旨在彻底禁止奴隶制的公约。现在,人类可以骄傲地说,奴隶制已不复存在了。这是人类社会又一大进步。

  酷刑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后产生的另一个毒瘤。酷刑与奴隶制一样是人类文明的怪胎,是人类发明的野蛮行为。这些野蛮行为还公然写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法律上,被统治阶级合法化了。例如,许多封建法典上都规定有诸如凌迟、鞭笞、断肢、残害人体器官等各种肉体酷刑。资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取得国家政权后,基本上从法律上废除了酷刑。废止酷刑已成为各国法律公认的准则。联合国相继通过了好几个公约,明文规定对任何人都不得“加以酷刑,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人格的待遇或刑罚。今天,取消残酷刑罚已成为法律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

  战争中的野蛮行为是寄生在人类文明躯体上的另一个毒瘤。人权先驱者格老秀斯早就从人权的角度谴责战争中的野蛮行为。他呼吁在战争中对战俘实行人道主义,并要求以此作为国际法准则。19世纪中叶,瑞士人民目睹战争中人权遭受践踏的惨状,自发地组织了红十字会,对战争中的伤病员和受难者进行治疗、医护、抢救。1864年他们在日内瓦召开国际会议,并通过了公约,把战时人道主义首次变成了国际法准则。其后联合国通过的许多宣言和公约,都一再重申了在战争中实行人道主义的国际法准则。

  总而言之,人类文明的发展与人权的发展是密不可分的。用人的方法对待人是人类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资产阶级鼓吹博爱、四海之内皆兄弟的人权思想,要求人们爱人类,这个口号无疑是进步的。我们决不能因为这个口号没有为资产阶级彻底实行而否定这个口号本身。我们应当抓住这个口号要求他们彻底实行人权、博爱原则。无产阶级比资产阶级站得更高,看得更远,胸怀更宽广,只有彻底解放全人类,无产阶级才能最终解放自己。

  四、人权与公民权

  人权的理论和实践历经了三百多年的发展历史。现在,人权已是一个内容十分丰富的概念。为了确切地把握人权,我们首先分析一下人权的内容及其确切含义。人权起初是指作为人的个人权利。这种个人的人权大致可以分为三大内容:

  (一)人身权

  人身权是做人的最基本权利。人身权首要的是与人的肉体存在相联系的权利,这就是生命权。任何人自出生之时起就享有生命权,不得剥夺(经法律审判定为死罪者除外)。与人身相联系的健康权又是一项基本人权,即任何人的肉体不受侵害,违法犯罪者受法律处罚时亦不受身体刑(肉刑)之处罚。人身自由权亦是与肉体人身密不可分的权利。即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受逮捕、监禁,不受拘束。其他如:非经本人同意不受人体医学实验的原则,禁止奴隶制原则,禁止奴役人原则,禁止强迫劳动原则(因犯罪而被强制劳动除外),等等。人身权的另一个方面是与人的品格和精神相联系的权利。这首先就是人格权,人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其次是人的身份杈、姓名权、肖像极、名誉权、婚姻自主权,等等。为了保障人身权,产生了人的安全权,即不受非法打扰的权利.通信自由权,私生活秘密权,住宅免受侵犯权等等。

  (二)人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人的政治权利是人权另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它主要指参政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权,出版自由权,集会自由权,结社自由权,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权,从事科学文化活动的自由权,对公共事务和国家事的了解权,男女平等权以及广义上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等。

  (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人权的第三个方面的基本权利。这主要是指个人财产权,就业权,享受劳保福利的权利,同工同酬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休息的权利,参加工会的权利,在伤、残、病、老时获得社会帮助的权利,等等。

  上述三种权利是基于个人基础上的人权,是传统观念上的人权。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从个人权利延伸出集体人权,这种集体人权是相对于个人人权而言的,是指某一类人的权利,即把某一类人作为一个集合的整体所享有的权利。这主要是指妇女的权利,儿童的权利,老年人的权利,残疾人的权利,母亲的权利(怀孕和产后得到社会照顾的权利),无国籍者的权利,难民的权利,非婚生子女的权利,未婚母亲的权利,少数民族的权利,等等。

  人权由个人人权发展到集体人权,嗣后又发展到民族权。这是第三世界人民努力的结果。1966年通过的两个人权公约都体现了民族自决权和发展权。这就使人权获得了新的生命力,使它成为保护弱小民族的主权,反对帝国主义、殖民主义掠夺的武器。人权由此成为个人人权、集体人权、民族人权的三位一体的完整权利。

  人权发展的另一个重要变化是,起初人权强调其固有性和不可侵犯性,强调的是免除对人权的外来侵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逐步意识到,人权的实现需要一定的社会条件,特别是物质保障条件。为了真正实现人权,人民提出了要求国家和社会创造必要的条件,以便使人民享受到法律规定的权利。人们把人权努力上的这种变化称之为由消极人权转为积极人权的变化,由被动转为主动的变化。

  以上我们论述了人权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人权与公民权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呢?人权法首先是指的国内法,即某一国内法所规定和保护的人权。国际上虽然有许多关于保护人权的国际公约,但是这些公约需要各国具体执行。国内立法规定的人权具体表现为公民权。现代各文明国家都用宪法和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各自的公民权。各国的公民权就是各国公民所能享受到的人权。人权表现为公民权,公民权是人权的存在形式。人权具有理想主义的色彩。公民权是实现人权理想的具体手段,是人权的具体化、法律化、现实化。人权是制定公民权的唯一依据,公民权应当以实现人权为唯一目标,应当以人权为其价值取向。带有理想色彩的人权与现实的公民权之间有一定差距。如果说在国际上有公认的人权标准,那么国内法上的公民权则因国而异,各有差别。首先是阶级差别。人权应当是平等的,但现实的公民权却程度不同地存在着阶级不平等。其次,公民权受到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制约。人所应当享受的某些人权往往因为客观条件不具备而享受不到。一个国家只能根据其具体的国情规定其公民权,这就必然使公民权与人权标准发生差异。再次,在如何对待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问题上,人权与公民权也必然显示出差别。

  五、人权的阶级性与超阶级性

  
从早期资产阶级思想家开始鼓吹人权始至今已有三百多年了,人权的理论和实践都有了很大发展。今天几乎所有文明国家的法律都规定(至少在纸面上都规定)人的权利始于生终于亡,人的权利平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格尊严不可侵犯,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拘捕、监禁任何人等人的基本权利。也就是说早期资产阶级要求的那些人权在各国都得到承认和实现(至少是口头上得到承认),都在各国的法律中得到了体现。例如1980年制定的我国国籍法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这表明,中国公民资格的取得主要基于中国血统和在中国出生的事实。中国血统的婴儿自出生之时起就当然享有中国国籍,取得中国公民资格,而不论他们阶级的属性和政治表现。我国民法通则亦规定:“公民从出生之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我国宪法还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些规定中所指的公民和人,显然是个超阶级的概念。换言之,即便他是阶级敌人,我们也要承认他的中国国籍,承认他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资格,承认他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民事权利,保护他的人格尊严。

  对人犯和罪犯实行人道主义也是各文明国家的法律原则,它也反映着各国法律文明和总体社会文明的水平。经过文革破坏后,我国法律一再重申法律的人道主义原则。即便是一个罪大恶极的阶级敌人,一个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罪该判死刑的人,我们也好保护他的人格尊严,在行刑前给予基本的人道待遇.而不得任意打骂虐待。即便处死,也只能采用法定的处死方法。

  以上分析可见,人权的超阶级性是很明显的。否认人权的超阶级性,一味强调人权的阶级性,主张只给人民以人权,不给敌人以人权,就会导致完全否定人权的谬误,就会导致践踏人权的后果。

  概而言之,人权在现实的法律上有鲜明的阶级性,也有明显的超阶级性,不可强调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我们必须重新认识人权,纠正人权仅仅是资产阶级的口号,而不是无产阶级的口号的错误观点。不能因为人权首先是资产阶级提出来的口号和概念就拒绝。我们也不能因为资产阶级在人权问题上有虚伪的一面,就同时抹杀资产阶级人权运动真实性的一面,不能否定资产阶级人权运动的伟大历史进步意义。我们一开始就已说明,人权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成果,而不能把它完全归功于资产阶级。我们同样不应当因为马克思、列宁、毛泽东批判过资产阶级的人权理论和实践,就把人权本身也否定掉,相反,我们应当肯定人权,提出我们的正确的人权观。其实,马克思本人并没有完全否定人权,他说,人权是权利最一般的表现形式。人的一切权利都可以概括为人权。

  我们也必须正确估价我国人权现状。在国际上,我国一贯尊重人权,积极参与联合国增进和保障人权的各项活动。在国内,我国的人权不断改善。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已基本达到了联合国人权共同标准。我国人民享受着解放前无法比拟的人权。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公民权有了新的重大发展。例如,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可侵犯就是1982年宪法首次规定的一项基本公民权。但是,我们不能不正视下述事实:法律规定与现实生活有脱节现象,侵犯人权的事仍然时有发生。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承认我国的人权问题,有益无害。当然,任何国家,不论它的政府多么开明,法律多么完善,侵犯人权的事总不可避免地时有发生否则就没有必要谈人权了。

  (《法学研究》,198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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