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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伯勇在第五十八届国际劳工大会上的发言

2014-09-19 13:33:36   来源:   
李伯勇在第五十八届国际劳工大会上的发言

(1997年6月5日)

  主席先生:

  首先,请允许我对您当选为大会主席表示祝贺。我相信,凭借您的智慧和经验,您将引导大会工作取得圆满成功。现在我代表中国政府,就劳工标准活动有关问题发表以下意见。

  劳工标准对维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具有积极作用。中国政府一贯重视国际劳工标准活动,严格遵守劳工组织章程规定的基本原则。近年来,我国政府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参照国际劳工标准和国外经验,制订了《劳动法》以及一系列专项法规,使中国的劳动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

  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劳动法制的不断完善,使中国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更有效的保障,也为批准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创造了有利条件。目前,我国政府已经对劳工组织优先促进批准的重要公约进行了研究,对122号就业政策公约履行了国内批准手续,对138号最低就业年龄公约作出了优先考虑批准的决定。今后,中国政府将一如既往地积极参与劳工标准的制订、批准和实施工作,对标准活动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主席先生,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趋势确实对世界劳动领域提出了许多新问题,因而有必要对劳工组织的标准活动进行调整和改革。但是,这种调整和改革必须在充分协商并达成广泛一致的基础上进行。

  我们认为,标准的制订和批准,应当充分考虑大多数会员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对于占会员国绝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来说,现有劳工标准从总体上看的确存在数量偏高、规定偏高的问题。针对这种情况,本组织放慢了新标准的制订速度,集中力量对现有标准进行修订,这是正确的做法。此外,所有会员国的积极参与,是标准活动保持其活力的根本保证。目前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未能批准更多标准,并不是由于缺乏政治意愿,而是没有足够的能力。为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是要靠会员国发展经济、加强劳动法制建设;同时,劳工组织应根据会员国的实际需要,提供更有效的技术合作与援助。

  关于标准的实施,应该严格限制在劳工组织的职权范围之内。有人提出,开展一种“社会标签”运动以加强实施效果。从本质上看,给一国产品贴上符合劳工标准的“社会标签”,显然是在提倡对其他国家产品的抵制,这等于将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直接挂钩,是一种变相的保护主义做法。这种做法违反了新加坡会议《宣言》中关于肯定发展中国家相对竞争优势的原则,只会把劳工标准的实施活动引入歧途,是我们所不能接受的。

  关于加强对基本劳工标准的监督,我们主张应严格遵守劳工组织章程,而不应对章程作出实用主义的解释。有一种意见认为,为加强基本劳工标准的实施,需要建立某种新体制,包括制订和通过一项《基本原则宣言》或其他形式的文件,再加上严格的监督程序。这种做法的实施,是迫使未批准劳工标准的会员国承担与批准国相同的义务,是不符合章程规定的。这种靠施加压力来推行劳工标准的做法只能激化矛盾,而不可能达到目的。我们坚决反对任何把劳工组织变成一种国际法庭的企图。

  主席先生,最后还要指出的是,根据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式和哥本哈根社发首脑会议对劳工组织的要求,加强劳工标准固然是一项重要工作,但是,帮助会员国发展经济,创造就业机会,通过实现充分就业以消除贫困和促进社会融合,是更为重要的艰巨任务。我们呼吁,劳工组织在推动劳工标准活动的同时,把主要精力放到促进就业、消除贫困的历史使命上来。只有这样,才不至于辜负广大会员国的期望,劳工组织也才能更好地迎接21世纪的挑战。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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