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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思想与人权立法》

  • 作  者:许崇德 张正钊
  • 译  者:
  •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1992年

内容简介:

  作者认为,人权是权利的一种表现形式,,“人权的内容大体上应相当于目前各国宪法所列举的基本权利,或者,指相当于国际人权公约所列举的各项权利。”属于人权范围的具体内容虽然各国不尽相同,但那些基本的、较为普遍的权利和自由,则是彼此在认识上相去不远的,因此,在建立和完善人权保障制度、进行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等方面,即使在不同制度的国家之间,也仍有可能求同存异,找到改善人权状况的共同基础和标准。权利,包括人权在内,只是一定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确认。它是由特定的社会生产方式所决定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属于上层建筑,归根到底由经济基础决定,受社会经济结构以及社会文化发展的制约,它是一个历史范畴,是人类划分为阶级、产生了国家与法律之后才有的,在阶级社会,剥削者享有经济权利、政治权利、文化权利,而劳动者处于没有权利的地位,这种状况从奴隶社会直至资本主义社会都没有本质上的改变,只是人类文明越发展,表现剥削与被剥削、压迫与被压迫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形式更加精细和隐蔽而已。只有进入社会主义社会,这种局面才会从根本上打破。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相对于封建专制而言,诚然是巨大的进步,但资产阶级民主毕竟是狭隘的、虚伪的,它是只供少数人享有的剥削阶级类型的民主。资产阶级把自己的人权主张法律化,这就是资产阶级的人权立法,它是以保障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为前提的,只有社会主义国家从维护广大劳动人民的基本权利出发,制定的人权立法和人权保障制度是真正为保障劳动人民的权利服务的,与资产阶级的人权立法有着本质的区别。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人权越出国内法的范围而成为国际法的重要原则,国际人权立法和国际人权组织及国际人权保护等问题越来越受到世人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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