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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人权状况

2014-08-27 13:45:03   来源:中国网   

  (七)关于劳动教养及被劳动教养者的权利

  中国的劳动教养工作,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57年批准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等法规执行的。劳动教养不是刑事处罚,而是行政处罚。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人民政府设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工作实施监督。按照规定,被劳教者只是那些年满16周岁,在大中城市危害社会治安而屡教不改的,或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符合有关劳动教养法规规定的条件的人。对劳动教养的决定,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法律监督制度,避免错误地决定收容劳动教养。

  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依照劳动教养法规对应劳动教养人员做出一年至三年不等期限的劳动教养决定后,被劳动教养的人及其家属有权利获知被决定劳动教养的根据及其期限。对被劳动教养不服的,可向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申诉;也可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教养管理所如发现被收容者不够劳动教养条件或罪应判刑的,可以报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复核处理。

  被劳动教养的人,除必须遵守劳动教养法规所规定的限制某些权利的管教措施外,仍然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广泛的公民权利。例如,不被剥夺政治权利,可依法行使选举权;有通信自由、节假日休息的权利;在劳动教养期间允许会见家属,并允许在会见期间夫妇同居,也可以准假或放假回家探望。在劳动教养期间表现好的,可依法减少劳动教养期限或提前解除劳动教养。目前,在劳动教养人员中,每年约有50%的人被减少劳动教养期限和提前解除劳动教养。

  劳动教养机关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着眼于挽救。劳动教养管理所均设立教育机构,配备教员,对被劳动教养人进行系统的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被劳动教养人每天劳动不超过6小时。

  中国自实行劳动教养以来,平均每年新收容5万多被劳动教养人员。经过劳动教养,绝大多数人弃旧图新,其中不少人已成为国家建设的有用之材。据近几年调查统计,解除劳动教养后重新违法犯罪的,仅占7%左右。实行劳动教养,使那些家庭、单位、学校管不了,处于犯罪边缘的人,避免继续违法和陷入犯罪的泥潭,并进而使他们成为有益于社会的新人,起到了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和被劳动教养人亲属的称赞。

  由于中国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在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所以,中国长期以来一直是世界上刑事案件发案率和犯罪率最低的国家之一。1990年,中国的发案率和犯罪率,分别为2‰和0.6‰。这与西方有的发达国家发案率和犯罪率分别为60‰和20‰相比,要低得多。

  五、劳动权利的保障

  公民的劳动权利是获得生存权的必要条件。没有劳动权,生存权利也就没有保障。依据中国的宪法和法律,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休息的权利,参加职业培训的权利,得到劳动报酬的权利,享受劳动保护的权利和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

  就业是享有劳动权的直接体现。在人口众多、经济薄弱的中国,就业是突出的社会难题。在旧中国,由于国民党政府贪污腐败,发动内战,国民经济走向总崩溃。民族工商业大量倒闭。到1948年初,天津工厂倒闭70%至80%;广东400余家工厂只剩不足100家;上海大量工厂倒闭,剩下的3000余家工厂的开工率仅及平时的20%。工商业大量倒闭的直接后果,就是工人和职员的大量失业。到1949年全国解放时,中国失业人口达到474.2万人,相当于当时职工数的60%,给新中国留下了沉重的社会负担。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并切实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劳动者就业。在不到四年的时间内,就将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失业人员基本安置就业。其后,随着全国人口以每年1400多万的数量增加,就业始终是中国经济生活中的头等大事。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城镇中需要就业的所有人员,基本上都由政府负责安置,并主要进入全民所有制单位就业。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对国家统包就业制度做了改革,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广辟就业门路;创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展劳动就业服务;扩大职业培训规模,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为劳动者提供尽可能多的就业机会。对于农村因生产发展和劳动生产率提高而出现的剩余劳动力,政府采取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发展各种工副业专业户的办法,“离土不离乡”就地解决就业问题,同时也有计划地吸收一部分人到城市安置。近两年,为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深化企业改革,在治理整顿中关停并转了一部分企业。政府十分重视这些企业职工的安置,通过短期和中期的培训,使他们迅速适应新的工作。1990年,中国城乡社会劳动者人数达5.67亿人,是1949年社会劳动者总人数的3.1倍;城镇在业人数达14730万人,相当于1949年的9.6倍;城镇待业率仅为2.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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