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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2014-08-27 10:50:46   来源:   

  (二)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1、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2、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3、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4、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5、公证证明;

  6、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四、法律援助的程序

  (一)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该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统一接受并组织实施;非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案件和其他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向住所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特殊情况除外。

  (二)同一法律援助事项,由同一法律援助机构办理。

  (三)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审查和批准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1、援助事项的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属;

  2、与申请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四)法律援助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同时递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

  2、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

  3、申请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

  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代申请人应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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