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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2014-08-27 10:02:01   来源:   


  第十四条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第六章 任职回避

  第十五条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第七章 法官的等级

  第十六条 法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级法官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

  第十七条 法官的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十八条 法官的等级编制、评定和晋升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八章 考核

  第十九条 对法官的考核,由所在人民法院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对法官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对法官的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重点考核审判工作实绩。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考核结果作为对法官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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