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 中国人权网
首页 > 文献资料 > 法律法规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 2000年以前 >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2014-08-26 15:12:46   来源:   


  第五十八条 劳动教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等惩罚:

  (一)散布腐化堕落思想,妨碍他人改造的;

  (二)不断抗拒教育改造,经查证确系无理取闹的;

  (三)不断消极怠工,不服从指挥,抗拒劳动的;

  (四)拉帮结伙,打架斗殴,经常扰乱管理秩序的;

  (五)拉拢落后人员,打击积极改造人员的;

  (六)传授犯罪伎俩或教唆他人违法,情节较轻的;

  (七)逃跑、组织逃跑或逃跑作案情节较轻的;

  (八)有流氓、盗窃、诈骗等行为,情节较轻的;

  (九)造谣惑众、蓄意破坏或行凶报复,情节较轻的;

  (十)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延长劳动教养期,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十九条 对劳动教养人员实施奖惩的批准权限:

  (一)表扬、记功、物质奖励、警告、记过,由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

  (二)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延长和减少劳动教养期限,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六十条 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进行犯罪活动,触犯刑律的,由主管公安机关侦查,报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审查起诉。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下一页

上一篇: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下一篇:劳动教养人员生活卫生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