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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2014-08-26 15:12:46   来源:   


  第八章 通信、会见

  第五十二条 劳动教养人员的通信,不检查。会见家属时,不旁听。家属当天不能返回的,应当安排食宿;有居住条件的,允许夫妇同居。

  第五十三条 劳动教养人员与国外亲属会见和通电话,经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

  第五十四条 劳动教养人员家属送来的衣物和食品,一般不应限制。

  第九章 考核、奖惩

  第五十五条 建立劳动教养人员的考核手册,记载他们遵守纪律制度、学习、劳动等现实表现。实行周检查、月小结、半年评比、年终鉴定的考核制度。

  第五十六条 对劳动教养人员应当实行赏罚严明的奖惩制度。奖励面要大,惩罚面要小。

  第五十七条 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分别给予表扬、记功,物质奖,减期或提前解除劳动教养等奖励:

  (一)一贯遵守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对所犯罪错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一贯努力改造,并帮助他人改造有显著成效的;

  (三)揭发和制止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经查明属实的;

  (四)在抢救国家财产,消除灾害、事故中有贡献的;

  (五)经常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六)厉行节约,爱护公物有显著成绩的;

  (七)在生产技术上有革新或发明创造的;

  (八)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的突出事迹的。

  提前解除劳动教养,一般不超过原劳动教养期限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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