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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2014-08-26 10:32:39   来源: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法律有关条文

  一、刑法有关条款

  第九十二条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九十三条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九十七条进行下列间谍或者资敌行为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为敌人窃取、刺探、提供情报的;

  (二)供给敌人武器军火或者其他军用物资的;

  (三)参加特务、间谍组织或者接受敌人派遣任务的。

  第一百三十六条严禁刑讯逼供。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肉刑致人伤残的,以伤害罪从重论处。

  第一百四十三条严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违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六十二条窝藏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反革命分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窝藏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其他犯罪分子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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