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中国人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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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2014-08-26 10:03:05   来源: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向本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配备、配置枪支的;

  (二)违法发给枪支管理证件的;

  (三)将没收的枪支据为己有的;

  (四)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第四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为开展游艺活动,可以配置口径不超过4.5毫米的气步枪。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制作影视剧使用的道具枪支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保存或者展览枪支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 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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