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残疾人工作要则 - 中国人权网
首页 > 文献资料 > 法律法规 > 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及残疾人的权利 > 2000年以前 >
基层残疾人工作要则

2014-08-14 11:09:36   来源:   

  主要任务

  第十一条 县级政府和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组织制定和实施当地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 普查残疾人状况,掌握残疾人数量、类别、分布、康复、教育、劳动就业、生活、婚姻等基本情况,建档立卡。

  第十三条 县级残联核发《残疾人证》。

  第十四条 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组织康复医疗与训练,帮助残疾人恢复、补偿功能,增强自理和参与能力。

  县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康复任务,结合当地实际,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康复工作计划,指导社区康复工作。

  依托初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社区服务网络、残疾人组织、计划生育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残疾人家庭,开展社区康复。县级医院设立康复科(室),乡(镇、街道)设立康复站,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

  开展残疾预防,减少残疾发生。

  第十五条 县级残联根据残疾人的特殊需求,组织用品用具供应和维修服务;有条件的可建立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

  第十六条 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普及义务教育管理,统一规划、实施和评估验收。

  县(市、区)建立特教学校,乡(镇)设特教班,普通学校招收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残疾儿童福利机构、特教学校的学前班和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幼儿进行学前教育。

  开展青壮年残疾人扫除文盲工作。

  第十七条 残联和有关部门,根据劳动市场的需求和残疾人的特点,开展职业教育,培训残疾人。

  各种职业技术学校、培训机构,要招收残疾人,并在专业设置和收费等方面予以照顾。

  为农村残疾人举办种植、养殖、编织、缝纫、修理等实用生产技术培训班。

  第十八条 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地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参加生产劳动。

  推行社会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举办和扶持残疾人福利企业、工疗机构;组织残疾人个体从业。

  县级残联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在劳动、工商等部门指导下,开展残疾人劳动力资源和社会用工调查、劳动能力评估、求职登记、就业咨询、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组织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帮助残疾人申办营业执照、落实扶持措施,组织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上一篇: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
下一篇: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