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残疾人工作要则
(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1994年11月29日发布)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基层残疾人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指导原则,完善组织体系、工作体系,建立有活力的运行机制,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要则。
第二条 基层残疾人工作是指县以下(含县级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工作。基层残疾人工作是残疾人事业的基础,是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直接为残疾人服务、改善残疾人状况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 基层残疾人工作的目标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全面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扶助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第四条 基层残疾人工作的主要指导原则是:
——贯彻残疾人保障法,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
——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工作议程,实行目标管理;
——坚持“讲求实效、打好基础”的发展方针;
——贯彻“融于一体、适应特性”的业务路线,采取“面向实际、因地制宜”的工作方法;
——完善残疾人工作体系,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健全残疾人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增强活力,发挥效能;
——激励残疾人的自强精神,发挥残疾人的作用;
——采取“社会化”的工作方式,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五条 开展争创基层残疾人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活动,对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工作体系
第六条 建立由政府主管与协调、有关部门按业务对口指导、残联协助政府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的工作体系。
第七条 完善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切实发挥作用。
协调委员会综合协调残疾人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划、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检查残疾人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