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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2014-08-11 15:05:24   来源:   

  第十七条 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的规定:

  甲、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均有享受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的权利。详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之。

  乙、各企业工会基层委员会得根据各该企业的经济情况及工人与职员的需要,与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共同办理疗养所、业余疗养所、托儿所等集体劳动保险事业。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丙、中华全国总工会可举办或委托各地方或各产业工会组织举办下列各项集体劳动保险事业:

  一、疗养所;

  二、休养所;

  三、养老院;

  四、孤儿保育院;

  五、残废院;

  六、其他。

  第十八条 凡在实行劳动保险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未加入工会者,除因工负伤、残废、死亡待遇,生育待遇,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待遇,供养直系亲属疾病治疗待遇,均得按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外,其他各项,如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工资与救济费,非因工残废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养老补助费,丧葬补助费,只能领取规定额的半数。

  第四章 享受优异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第十九条 凡对本企业有特殊贡献的劳动模范及转入本企业工作的战斗英雄,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提出,并经各省、市工会组织或①系指旧人民币,折合新人民币四元。

  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批准,得享受下列较优异的劳动保险待遇:

  甲、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贵重药费、就医路费、住院膳费,概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前六个月工资照发。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及非因工残废救济费,一律付给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因工残废抚恤费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一百。因工残废补助费为残废前本人工资与残废后复工时本人工资的差额。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退职养老补助费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八十。在职养老补助费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丙、有享受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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