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伟 陈超:打击暴力恐怖犯罪与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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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伟 陈超:打击暴力恐怖犯罪与人权保障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9-16 11:36:10   来源:
 

 

  打击暴力恐怖犯罪与人权保障

  [中国]周 伟 陈 超

  一、中国暴力恐怖犯罪的特点与危害

  暴力恐怖犯罪是指以暴力为行为特征的恐怖活动。 从1990年“巴仁乡暴乱”开始,我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暴力恐怖犯罪依次经历了产生与潜伏、集中爆发、扩散与升级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产生与潜伏阶段(1990-2009.6)。“巴仁乡暴乱”是进入上世纪90年代后发生在新疆的第一起暴力恐怖犯罪。在这次事件中,“东突”恐怖分子成立所谓的“东土耳其(突厥)斯坦伊斯兰党”,利用斋月进行煽动,抢夺武器并攻击乡政府等行为, 标志着新疆暴力恐怖犯罪组织化、利用宗教煽动、冲击国家机关等特点的形成。这一阶段的犯罪波峰在1997年2月,相继发生伊宁“2.5骚乱”、乌鲁木齐系列爆炸案,对新疆各族群众的生命、健康与财产权利造成重大损害。1990年至2005年间,恐怖活动人员在中国境内外共制造了260多起暴力恐怖犯罪事件,造成160多人丧生,440多人受伤。 在短暂的波峰之后,暴恐犯罪在中国政府的强力打击下迅速归于沉寂,表明这一时期暴力恐怖犯罪虽然组织、行动特征趋于明显,但是整体上处于初级阶段,表现为仅能煽动少数宗教极端分子、组织与行动方式单一、犯罪活动区域小、社会影响能力低等。

  第二,集中爆发阶段(2009.7-2013.9)。以2009年乌鲁木齐“7.5”事件为转折点,新疆暴力恐怖犯罪进入集中爆发阶段。2009年乌鲁木齐市“7.5”事件中有197人死亡,千余人受伤, 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超过了1990-2009年的总和。此后,喀什、和田、吐鲁番等地暴恐事件频发,2011年,新疆皮山县劫持人质事件,导致一名公安干警牺牲,一名干警受伤; 喀什市连续发生两起街头持刀砍人案,共造成14人死亡,43人受伤; 和田市发生暴徒劫持6名人质,杀害了1名特警和2名办事群众,1名特警和1名联防队员受伤。 2012年,新疆发生各类暴恐案件190余起,比上年大幅增加,其中“独狼式活动”的个体或小群体暴恐活动趋多。 例如,恐怖活动分子暴力劫持新疆和田飞往乌鲁木齐的GS7554航班事件, 叶城县发生持刀、斧砍杀案,15人死亡,14人受伤。  2013年,喀什地区巴楚县“4?23”、吐鲁番地区鄯善县“6.26”暴恐案件,分别导致18、48人伤亡等,体现了暴力恐怖犯罪集中多发的特点。

  第三,扩散与升级阶段(2013.10至今)。2013年北京金水桥“10.28”暴力恐怖袭击案件中,犯罪人携其妻子与母亲,驾车冲撞行人后撞向金水桥护栏,并点燃车内汽油致使车内人员当场死亡, 以及2014年7月28日莎车县发生造成无辜群众37人死亡的暴力恐怖案件。 这两起事件表明我国暴恐犯罪开始从新疆城市向内地城市和南疆农村蔓延。暴恐犯罪扩散的同时,其组织性明显提高,昆明“3.01”恐怖袭击发生于全国两会前夕;2014年“4.30”恐怖袭击发生在习近平总书记亲临新疆考察、乌鲁木齐市南站有重大庆典活动前一天;莎车县“7.28”事件中恐怖活动分子在巴楚—莎车公路上设置多处路障,分别在10个地点拦截打砸焚烧过往车辆,杀害无辜群众,威逼群众参加暴恐活动 。这表明恐怖活动组织不断升级犯罪组织策划和行动实施方案,新疆暴力恐怖犯罪在第二阶段的特点基础上,开始显现出扩散性、组织性增强和制造社会恐慌的态势。

  二、暴力恐怖犯罪严重侵犯公民的人权

  暴力恐怖犯罪的直接结果是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社会秩序混乱等社会危害后果,属于最为严重的侵害中国公民人权的犯罪行为。

  第一,制造社会恐慌。中国暴力恐怖犯罪不断变化升级出随机性、扩散性、家庭式等特点,其目的在于制造更大的社会恐慌。2013年天安门“10.28”和2014年昆明“3.01”两起暴力恐怖事件发生后,随着恐怖犯罪现场的视频、图片不断被新闻媒体和新媒体宣传报道, 对于恐怖活动组织策划能力和暴力程度的升级,以及犯罪活动范围向内地大城市延伸等新特点,一般民众普遍感觉震惊、悲伤和愤怒。 2014年3月14日,成都市春熙路商业街有人造谣“有人砍人”,导致人群四散奔逃, 表明暴力恐怖犯罪造成的社会心理影响,可能在谣言或者偶然因素的作用下,转化为社会恐慌性公共事件。

  第二,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是人享受其他权利的基础。暴力恐怖犯罪旨在制造社会恐慌和危害公共安全等,因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便成为犯罪分子首先侵害的目标。2009-2014年8月底,新闻媒体报道暴力恐怖犯罪35起,这些暴恐犯罪造成402人死亡,2227人受伤。

  第三,损害公民财产权。财产权既是一项基本人权,也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暴力恐怖犯罪通常伴有重大财产损失的后果。乌鲁木齐“7.5”事件直接经济财产损失达6895万元。 新疆和田“6.29”暴力恐怖劫机案造成财产损失2858.3万元。 鄯善县“6.26”暴恐案件中,公私直接财产损失213.6万元。 巴楚“4.23”等暴力恐怖犯罪案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三、依法打击暴力恐怖犯罪,保障公民人权的措施

  为了应对暴力恐怖犯罪不断变化升级带来的挑战,保障我国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利,维护社会秩序,2009年以来,中国采取了完善反恐法律措施、开展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专项行动、增强反恐工作专业性和提高全民反恐意识四方面措施。

  第一,完善反恐法律措施为打击恐怖犯罪提供法律依据。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将刑法第66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即对恐怖活动犯罪适用特别累犯规则,加强了打击暴力恐怖犯罪的刑罚力度。2011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反恐决定》), 明确了“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三个概念的法律标准,为准确适用法律打击恐怖犯罪提供了依据。2012年,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 在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同时,细化了对暴力恐怖犯罪的法律规定。2014年1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令[2014]第1号), 在《反洗钱法》和《反恐决定》的基础上,对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采取相关措施切断恐怖组织和恐怖活动的资金供给提供了专门法律支持。除《管理办法》之外,2009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共制定了6部规范性文件,对反洗钱和反恐融资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第二,开展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的专项行动。2014年5月25日,公安部召开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专项行动内地部署视频会。经中央批准,国家反恐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以新疆为主战场,其他省区市积极配合,开展为期一年的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专项行动。 全疆各级公安机关于25日凌晨实施“零点”抓捕行动,对“四类”人员进行梳理排查,至25日凌晨抓获一批基本以80后、90后为主体的犯罪嫌疑人。 26日,和田地区公安机关打掉以阿布力孜?达吾提为首的重大暴力恐怖团伙,先后在洛浦县、皮山县、和田市抓获5名团伙成员,捣毁2个制爆窝点,缴获该团伙准备制作爆炸装置原材料1.8吨以及大量半成品爆炸装置,组织了该团伙在和田市制造类似乌鲁木齐“5.22”暴力恐怖案件的预谋。 截止6月23日,专项行动已经取得阶段性实效,新疆公安机关共打掉暴力恐怖团伙32个,抓获暴恐犯罪嫌疑人380余名,抓获涉暴涉恐在逃人员65名,查缴爆炸装置264枚、制爆原料3.15吨,查缴各类管制器具357把;查处非法教经习武点21处,收缴一批存储、传播暴恐、宗教极端思想等内容的电脑、移动存储介质(光盘)、书籍和暴恐训练器材。 7月11日,新疆集中宣判11起涉暴恐音视频案,3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4-15年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 为表彰人民群众打击暴力恐怖犯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决定,拿出3亿余元奖励所有参与围捕专项行动的群众及相关人员。8月3日下午有关部门在墨玉县人民广场举行万人大会,对首批在围捕专项行动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奖励金额423万元。

  第三,增强反恐工作专业性。全国各省份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反恐工作体系,开展反恐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理和能力,96%以上分裂破坏、暴力恐怖活动被消灭在萌芽状态和行动之前。 北京市基于首都反恐工作的基本定位,以提升街面反恐防恐能力为核心,以建立专业化武装巡逻队伍和健全站巡制为抓手,落实了重点地区突发事件“一分钟处置”、武装巡逻队伍接警到现场不超过3分钟的快速反应机制。 山西省强调多部门联动反恐。今年4月至6月,山西省11个市的公安、武警、消防、卫生、市政抢险等多个应急职能部门6000余人、近2000辆车辆参加了反恐演练。 山东省则建立反恐工作综合体系,包括反恐维稳指挥体系、情报信息体系、人口管理体系、重点物品管控体系、重点场所管控体系、现场处置体系、网络防控体系、宣传培训体系、区域部门协作体系和考核评估工作体系等十个组成部分。

  第四,提高社会反恐意识和防范恐怖袭击能力。2014年7月22日,由国家反恐办编制的《公民防范恐怖袭击手册》,在北京、新疆、上海、广东、河南等地同步免费发放。《手册》从42个方面具体介绍了公民反恐、防恐的基本常识。 开展社会反恐宣传,有利于提高民众的反恐意识,也有利于面对突发暴力恐怖犯罪时的自救能力,最大限度的降低恐怖袭击造成的损害。

  四,加强打击暴力恐怖犯罪与保障公民人权的思考

  虽然近年来中国在依法打击暴力恐怖犯罪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是鉴于我国暴恐犯罪的高度隐蔽性、突发性、不可预测性等特点,消除暴力恐怖犯罪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社会工程。同时,也要重视从灾害预防和社会心理干预角度消除暴恐犯罪导致的社会恐慌、破坏民族团结等负面影响。

  第一,消除滋生暴力恐怖犯罪的社会土壤。我国暴力恐怖犯罪经历政府多次严厉打击,仍然不断变化升级,必然有其复杂多样的原因。分析导致暴力恐怖犯罪的社会原因及其类型,可以为我国打击暴力恐怖犯罪并保障公民人权的科学决策提供实证依据。

  第二,健全专业反恐执法队伍。从世界各国反恐的经验来看,反恐是一个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需要整体提高国家反恐能力建设,强化反恐专业机构的专业能力、处置暴力恐怖犯罪突发性事件的能力,还需要加强反恐的技术设备,利用现代技术设施,有效预防并降低暴力恐怖犯罪的发生。在这方面,我国反恐专业机构建设还需要继续努力,培养与反恐实际工作迫切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并加强与国外反恐机构的合作。

  第三,重视开展恐怖灾害心理干预。暴力恐怖袭击既是严重的刑事犯罪,也是一场人为的恐怖灾害。应当从灾害防范的角度增强全民应对暴恐犯罪的能力。新闻报道和新媒体传播要充分考虑普通民众心理感受。官方媒体及时全面公布死亡、伤亡人数,可以起到安抚人心、诋毁谣言传播的有效措施。禁止微信等新媒体、即时通讯工具传播任何流血画面,避免刺激各民族群众的敏感神经。

  第四,提高打击暴恐犯罪的准确性。不断加强的反恐防范措施不可避免地带来对公民人权的限制。平衡这一对矛盾需要注意两个原则。一是比例原则,即反恐防范措施对公民人权的保障效果要大于其限制效果,避免机场、铁路、地铁等安全检查过程中不符合比例原则的预防措施,在提高打击措施的准确性同时降低对公民人格尊严、隐私权、人身自由等权利的限制。二是必要性原则,反恐政策和措施的制定要充分考虑到各群体的感受,以有效打击恐怖犯罪必要措施为原则。不是预防、打击暴力恐怖犯罪必须采取的措施,需要全面评估其社会效果和措施可能存在的负面影响。

  (作者周伟系中国西部边疆安全与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作者陈超系中国西部边疆安全与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助理研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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