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成铭 孙超辉:反暴恐与人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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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成铭 孙超辉:反暴恐与人权保护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9-16 11:17:46   来源:
 

 

  反暴恐与人权保护

  [中国]杨成铭  孙超辉

  一、引言

  恐怖主义一词,最早来源于法语,它是18世纪90 年代新创造的一个词汇, 但很快就被英国借用, 以说明法国大革命时期政府所采取的系统化威慑政策。 现代意义上的恐怖主义与18世纪语境下的恐怖主义已经大不相同。《布莱克法律词典》对恐怖主义的解释是: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进行恐吓或者引起恐慌,尤其是以此来影响政治行为。 《美国法典》关于恐怖主义的定义是:“恐怖主义”一词指由亚国家组织或者秘密团伙人员对非作战目标采取的有预谋的、有政治动机的暴力行动,通常意图以此对某些方面施加影响 。英国《预防恐怖主义法》中对恐怖主义的定义是:为了政治目的而使用暴力,并且包括为了使公众或公众的一部分置于恐惧之中而定期使用暴力。

  在我国对恐怖主义的规定散见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以下简称《上海公约》)、《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人大决定”)以及《刑法》中,其中《上海公约》明确使用了“恐怖主义”一词 ,而人大决定和《刑法》并没有使用“恐怖主义” ,而是使用了“恐怖活动”一词。

  恐怖主义本质上是一种思想、理念,属于精神层面的范畴。 恐怖主义行为就是行为人在恐怖主义理念的支配下实施的行为。所以以上关于恐怖主义的界定实际上是对恐怖主义行为的界定。《上海公约》规定的恐怖主义实质上是指恐怖主义行为,而非意识形态上的“恐怖主义”,而人大决定和《刑法》中使用的恐怖活动与恐怖主义行为具有相同含义。虽然对恐怖主义行为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然而通过分析,它应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首先,恐怖主义行为有一套系统的理论体系的支撑。恐怖主义行为与其他暴力行为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它有自己的理论体系支持,无论这种理论是建立在政治的、宗教的、种族的或者社会的理由之上。而这种理论与人类所有文明的一般价值是相违背的。没有“恐怖主义”作为理论基础,恐怖主义行为与其他的暴力犯罪很难加以区分。

  其次,恐怖主义行为以政治目标作为最终目标。恐怖主义的行为的目的可能是多样的,有学者将其目的分为战术目标、战略目标和所寻求的政治结果和政治影响三种 ,笔者比较认同这种观点,因为就单一的恐怖行为来说,其可能并非直接指向政治目的,比如说恐怖分子的绑架行为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本组织的活动经费。无论恐怖主义行为的战术目标和战略目标如何不同,它的最终目的是寻求政治结果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

  再次,恐怖主义行为一般具有严重暴力性。恐怖主义大多是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其方式主要有放火、爆炸、绑架、暗杀等,这是恐怖主义行为的一般的手段特征。虽然随着科技的发展出现了网络恐怖袭击等非暴力手段,但恐怖主义行为仍以暴力实施为主,本文所使用的“暴恐行为”一词是为了突出以“暴力”手段实施的恐怖主义行为。

  最后,恐怖主义行为具有恐怖性。恐怖主义行为往往引起强烈的社会恐慌,这一般是恐怖分子积极制造的结果。导致恐怖性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恐怖主义行为的公开性,普通刑事犯罪行为人一般会掩盖犯罪行为,而恐怖主义行为则不然,行为人一般希望自己的行为得到更多的关注,多数情况下会有组织或者个人表示其对某一事件负责。

  二、中国面临的主要暴恐威胁

  现阶段,中国面临的主要暴恐威胁来自“东突”恐怖势力。该恐怖势力以极端的宗教主义作为其理论依据,以所谓的“民族独立”为其行动借口,实行暴力恐怖行为。

  2002年1月22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题为《“东突”恐怖势力难脱罪责》的文章,仅文中提到的组织或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东突”组织就有“东突伊斯兰党”、“东突反对党”、“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和“东突解放组织”等20多个组织。这些组织在境内外制造暴力恐怖袭击,从事绑架、暗杀等活动,严重侵犯了人民生命权及财产权,对我国的公共安全造成极大的破坏。

  “东突”恐怖势力依托国际恐怖主义势力。由于国际恐怖主义势力在资金、组织、人员培训等方面对“东突”恐怖势力进行支持,使“东突”问题带有跨国性,“东突”恐怖势力与国际恐怖主义的结合,使得这一问题的解决变得更加复杂。现阶段,中国面临着来自于国内与国际恐怖主义的双重威胁。

  另外,以“藏青会”为代表的“藏独”势力从暴力走向恐怖,境内的邪教组织,如“全能神”邪教组织成员实行的犯罪行为令人发指,其暴力性和恐怖性可见一斑,且其“教义”中有明显的政治倾向,存在着转化为实施有组织的暴恐行为的可能性。

  三、中国境内暴恐行为对人权的侵害

  中国境内的暴恐行为严重侵犯了生命权、自由权等基本人权。它对人权的侵犯主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生命权

  生命权是人最根本和最基本的人权,是作为人权主体的“个人”必不可少的权利。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暴恐行为,其直接目标就是剥夺个人的生命权。2005年公安部反恐局副局长赵永琛在“世界法律大会”上提供的具体数字显示,“最近十几年来,新疆地区的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势力在中国境内外共制造了260多起恐怖事件,造成包括维吾尔族在内的无辜群众、基层干部和宗教人士等160多人丧生,440多人受伤”。 另据不完全统计,从2005年起截止到2014年6月21日,“东突”恐怖势力制造的恐怖袭击共导致380多人死亡,2200多人受伤。其中,2014年3月1日发生在昆明火车站的暴恐事件,行为人使用刀具,见人就砍,手段极其凶残,截止到3月2日18时,共造成29人死亡,143人受伤。2014年5月22日,暴恐行为人驾驶两辆汽车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的一个早市冲撞碾压群众,并引爆爆炸装置,造成39人死亡,94人受伤。7月28日凌晨,一伙暴徒持刀斧袭击新疆莎车县艾力西湖镇政府、派出所,并有部分暴徒窜至荒地镇,打砸焚烧过往车辆,砍杀无辜群众。案件造成无辜群众37人死亡(其中汉族35人、维吾尔族2人),13人受伤,31辆车被打砸,其中6辆被烧。7月30日,3名暴徒袭击艾提尕尔清真寺伊玛目居玛?塔依尔大毛拉,对这位手无寸铁、毫无反抗能力、深受广大穆斯林群众爱戴的老人疯狂砍杀致死。

  暴恐行为人把自己的政治意图建立在践踏他人生命权的基础之上,这种无视他人生命权的做法并不是所谓的文明冲突的结果,而是为世界上所有文明所不容的犯罪行为。

  (二)财产权 

  暴恐行为严重侵犯了个人财产权,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暴恐行为多采用爆炸、打砸抢烧等暴力手段,除造成人员伤亡外,也导致巨大的财产损失。2009年7月5日,发生在乌鲁木齐市的打砸抢烧事件导致331间店铺被烧毁,砸烧各种车辆627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6795万元。2008年发生在拉萨的打砸抢烧事件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达3亿元。

  (三)自由权

  暴恐分子实施暴恐行为是为了达到其极端的政治或者宗教主张。他们企图建立单一的文化、宗教信仰,这无疑是对精神信仰自由这一权利的干预。例如,“东突”恐怖势力虽然组织众多,但其政治目的无外乎都是为了建立一个政教合一的国家,而在这个“国家”中的人们只能信仰极端的宗教理论。它排斥文化多样性和信仰自由,严重干预人们的私人生活和自由选择的权利。

  (四)免于恐惧地生活的权利

  《世界人权宣言》序言中肯定了“免于恐惧地生活”是“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而暴恐行为恰恰就是实现这种愿望的主要障碍。对于暴恐事件的直接受害人来说,他们的生命权受到侵害,而在更大范围内,暴恐行为带来一种恐怖效应,引起强烈的恐怖气氛,给普通群众的精神造成不安与恐慌。2014年5月28日,一条名为“两名新疆男子银川购买刀具编织袋”的网络消息传播开来,而事后经银川警方证实,两人是在银川的水果经营者。可见暴恐行为造成的不仅仅是事发当时人们的恐惧,而且在很大范围、很长时间内都会造成民众保持高度的精神紧张状态。2014年3月,仅仅由于一群新疆人经过,成都大街上引起了骚乱。 由此可以看出,虽然暴恐行为不是民族问题,但由于其中掺杂着民族因素,普通民众会在一些情况下对特定的民族产生恐惧感,这给包括特定民族在内的普通人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困扰。

  (五)发展权

  发展权既是一项个人人权,又是一项集体人权,是指个体和集体基于持续而全面发展的需要而获取的发展机会均等和发展利益共享的权利。而暴恐行为的直接结果就是对行为地发展权造成侵害。来自新疆统计信息网的数据显示:2009年新疆“7.5”事件发生当年,与2008年相比新疆进出口总额增速为-37.8%,出口额增速为-43.92%,国内旅游收入增速为-10.7%。 由于暴恐行为导致本地区以及个人难以获得与其发展相适应的利益,造成了实质上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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