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亚滨:互联网时代的人权
中国人权网首页  | 论坛介绍  | 领导致辞  | 论文发言摘要  | 与会代表  | 相关报道  | 图片报道  | 视频  | 人权白皮书  | 中国人权在行动  | 相关链接  |
  人权网 > 专题 > 特别报道 > 第七届北京人权论坛 > 论文发言摘要
梁亚滨:互联网时代的人权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9-16 10:47:03   来源:
 

 

  互联网时代的人权

  [中国]梁亚滨

  如同人类历史上不断重复的那样,每一次技术进步在带来文明大繁荣的同时,也会导致一系列破坏作用。在人权概念出现并兴起后,如何从保护人权角度来审视、检验,甚至管控新发明的技术,特别是如何管控技术进步带来的武器进步,就成为文明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人类进入互联网时代,人工智能武器也随之出现,正在引发严重的人权保护问题。

  一、人工智能武器的崛起

  自从1950年,艾伦·图灵(Alan Mathison Turing)提出测试计算机是否具有智能的“图灵测试” 后,人工智能就成为计算机科学家的梦想和计算机历史上的一个终极目标。计算机技术的不断进步使人类获得了不断超越人类大脑的数据处理能力,形成人工智能的基础和核心。互联网的出现和发展则不仅将实体世界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而且创造出虚拟的网络空间,将实体世界的万物在网络空间形成数字化的意象。更为重要的是,在这一过程中,网络空间不但积累起海量级别的大数据,成为人工智能进一步发展的物质基础,而且能够使虚拟世界的攻击变为对实体世界的破坏。基于数据分析而产生的计算机人工智能也因此获得跨越性的进步。

  进入新世纪以来,计算机普及和互联网建设速度明显加快。互联网正以席卷之势向我们生活的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快速扩张。人类的生活也因此经历着脱胎换骨式的伟大变革,互联网时代已经来临。在我们享受互联网带来的生活便利、工业进步和经济繁荣时,网络空间也已经成为大国间进行政治、经济、外交、安全博弈的新空间和新战场。基于互联网和计算机的新技术发明与实践,已将战争的空间维度从海、陆、空、太空进一步扩展到第五维度——网络空间。新的人工智能武器也因此而诞生。目前比较成熟的主要有两种:网络病毒和无人机。网络病毒并非天然存在的病毒,而是人类利用计算机软件和硬件所固有的脆弱性编制的一组指令集或程序代码。在互联网时代,计算机病毒的传播、渗透、感染、发动攻击,或者在潜伏状态下被激活,都严重依赖互联网。无人机的有效运行也同样严重依赖网络空间的数据传输和计算机的高速数据处理能力。正是基于网络空间的大数据检索与传输,无人机才彻底摆脱人类身体极限和纯粹接受人类指令的束缚,能够根据特定指令进行全天候、全方位自动化的信息检索和识别,提供作战方案或在预先授权的情况下自动进行攻击,显示出其智能的特色。可以毫不夸张的说,人工智能武器的应用正在塑造新的战争维度与规则。

  二、国际法的适用

  目前,专门针对互联网时代人工智能武器的管控和约束还属于国际法的灰色地带,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该类武器的使用完全没有限制。鉴于国际人权法和人道主义法的普适性,我们依然可以从保护人权的角度来探讨互联网时代的人工智能武器应用对人权保护带来的威胁和破坏影响。

  人权是一种天赋的权利,是“个人或群体因作为人类,而应享有的权利。” 它不是任何人权条约的产物,也不依赖于人类创造的主权、管辖权等概念。1948年联合国大会宣布《世界人权宣言》业已成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第三条更是明确指出:“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第三十条也指出:“本宣言的任何条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集团或个人有权进行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 因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国际人权法完全适用于任何涉及威胁人类生命、自由和安全的行为,特别是武装和军事行为。互联网时代的人工智能武器无疑也受到国际人权法的约束。

  此外,鉴于武装无人机和网络攻击的范围往往突破国界线,或者难以确定国界线,带来至少涉及两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的武装冲突,无论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冲突,还是主权国家与非国家行为体——如恐怖份子——之间的冲突,该类武器的应用毫无疑问也受到国际人道主义法即武装冲突法的管辖。这并非意味着国际人道主义法禁止武装冲突,事实上也做不到,而是说处于武装冲突中的国家在进行越境攻击或行动的时候,不得有意违反人权和人道主义法,例如对平民的杀戮、伤害和合法权益的损害。1949年《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第二条规定:“于平时应予实施之各项规定之外,本公约适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间所发生之一切经过宣战的战争或任何其他武装冲突,即使其中一国不承认有战争状态;”第三条则明确了对不实际参加战斗的人员的保护,包括“放下武器之武装部队人员及因病、伤、拘留、或其他原因而失去战斗力之人员在内。” 因此,武装冲突中禁止对非合法战斗人员的杀戮、伤害和侵犯权利已经成为一种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无论武装冲突行为发生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国家都自动受到人道主义法的管辖。

  部分西方国家为了绕开国际人道主义法对于武装冲突的限制,有意摒弃使用“战争”术语。例如英国议会就公开认为2003年针对伊拉克的军事行动并非战争,而是武装冲突,因为双方都没有宣战。 奥巴马政府上台后,美国的官方正式文件也弃用了布什政府时期的“反恐战争”术语,而是改用“海外应急行动”(Oversea Contingency Operation)。 但是从上文的法律文件输理中,我们可以清楚地得出结论,西方国家的武装行动无疑受到人权法和人道主义法的管辖和限制,无论其行为是否经过“宣战”或是否称之为“战争”。因此,人权法和人道主义法适用所有武装冲突中,包括第三国领土、太空、网络空间和公海等。

  三、互联网时代武装冲突中的“区分原则”

  在武装冲突中,区分平民和作战人员、民用目标和军事目标已经成为一项基本准则,也是战争的前提性要求。1899年《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海牙第二公约)和1949年《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日内瓦第四公约)及其1977年第一附加议定书确立了国际人道法中最基本的原则:区分原则。第一附加议定书第四十八条明确指出:“为了保证对平民居民和民用物体的尊重和保护,冲突各方无论何时均应在平民居民和战斗员之间和在民用物体和军事目标之间加以区别,因此,冲突一方的军事行动仅应以军事目标为对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平民居民本身以及平民个人,不应成为攻击的对象。禁止以在平民居民中散布恐怖为主要目的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第五款第二小条:“可能附带使平民生命受损失、平民受伤害、平民物体受损害、或三种情形均有而且与预期的具体和直接军事利益相比损害过分的攻击。” 在现代战争中,对打击目标的要求更为严格,必须精确到军事目标,否则即为非法。区分原则是合法使用武力的前提。然而,在武装无人机和网络病毒实施的所谓“智能”打击中,进行有效的军事目标和民用目标区分是非常困难的,无法避免对人权的严重侵犯。

  在美国实施的反恐战争中,合法战斗员,即恐怖分子,往往混迹在平民中,也不佩戴明显的军事符号或标志。此外,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原因,美国实施无人机攻击的地区,如巴基斯坦部落地区、阿富汗和也门等地,当地成年男子往往都会佩戴枪支,或给一些极端宗教组织提供一些自愿或非自愿的服务。但毫无疑问,这些行为都无法成为美国进行无人机打击的足够合法理由。事实上,向美国提供情报的一些当地人也会编造假情报,以假美国人之手打击自己的敌人。 此外,美国政府实施的“特征打击”(Signature Strikes)则使情况更加恶劣。“特征打击”是指针对一些无法验证的人员,授权武装无人机根据目标的行为方式、联络范围和其它有可能被怀疑为“恐怖份子”、“武装分子”和极端“圣战者”的特征进行打击。换句话说,攻击行为的授权不是根据可以确定的证据,而是根据怀疑和推测。 例如,2010年路透社报道,在2008至2010年间被武装无人机杀死的500名“武装分子”中,只有8%属于已经确定的“高级别军事目标”或“中高级组织者”。2011年,美国的一名官员透露美国在“特征打击”中杀死了两倍于可以确认的恐怖分子。 这种打击行为彻底瓦解了武装冲突中的“区别原则”,在实施攻击的行为中没有谨慎的区分民用目标和军事目标,特别是作战人员和平民,是对基本人权的严重侵犯,甚至可以称之为战争罪行。

  在网络攻击中,对打击目标的区别更加困难。网络空间是一个没有严格界限的空间,军事应用和民事应用的基础设施基本一样,且往往混合在一起。事实上互联网的出现,其最初目的就是要将军事应用和民事应用联结在一起,以便在极端情况下军事信息沟通被切断时,可以通过民事应用渠道建立新的信息联结。因此,军用信息和民用信息交织在一起是互联网时代的一个典型特征,这也必然导致网络空间的战争难以严格区分两种目标,极易违背区分原则。同时,军事应用设施对民事应用设施的依赖,使民事应用设施也必然成为敌对方攻击的目标。或者,对军事应用设施的攻击也必然导致民事应用目标的受损。例如美国军事部门的电力供应严重依赖民事电网。对电网管理系统发动网络攻击必然带来军事和民事的双重破坏。2007年4月对爱沙尼亚网络系统的攻击被普遍认为是历史上第一次国家级别的网络战争,其破坏涉及整个国家的网络、通讯、媒体、银行等诸多领域, 根本无法区分军用目标和民用目标。2008年的格鲁吉亚战争中,网络攻击与传统的军事攻击相互配合展开,产生了极具革命性的效果。美国 、英国 和澳大利亚 已经公开宣称国际人道主义法适用网络战争。这虽然貌似在法律上承认了区分原则在网络空间武装冲突中的意义和作用,但因为在实践几乎根本做不到,反倒是打开了“合法”进行“网络攻击”的潘多拉盒子,势必带来严重的人道主义灾难。

  四、互联网时代武装冲突中的“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Proportion)是武装冲突中另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主张“作战手段和方法应与预期的、具体的和直接的军事利益成比例,禁止过分的攻击,以及引起过分伤害和不必要痛苦性质的作战方法和手段。 例如1949年日内瓦第四公约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明确指出:禁止“与预期的具体和直接军事利益相比损害过分的攻击。” 在互联网时代的武装冲突中,对“比例原则”的蔑视已经成为侵犯人权的又一个主要来源。

  国际法上没有一个明确的、具体的数字来来确定和检验“比例原则”,因为由于目标的重要不同,人们对比例的认知也存在差异。为了捕杀“高价值”的目标,人们往往愿意接受更高比例的意外伤亡。但是,我们依然可以通过衡量意外伤亡与合法目标之间的比例、以及具体的攻击方式来检验攻击行为的合法性。

  武装无人机往往被认为是一种“智能的”、“外科手术式的”武器,可以进行远距离精确打击。针对不断兴起和活动不规律的小股武装分子,无人机的作用越来越凸显,凭借敏锐的探测器和精确制导设备,成为地面部队的有力支持力量。进入新世纪,特别是“911事件”以来,美国在实战中大规模应用武装无人机,追杀恐怖分子。尽管具备所谓的“精确制导”能力,但武装无人机依然无法避免对平民的误伤。在2004至2012年间,美国在巴基斯坦地区实施的数百次无人机攻击中,共造成2000-3000人死亡。历次攻击中,被误杀的平民比例从20%到90%不等。 然而,美国中央情报局却声称自2010年5月以来,美国实施的武装无人机打击任务中再也没有平民伤亡。 事实上,这种完美的结果是因为奥巴马政府改变了计算方法,将计划进行打击地区出现的所有成年男子全部自动认为是可以捕杀的武装分子,除非事后有现场证据证明其中一些不是。 事实上,美国政府根本没有意愿也无法去做这样的事后现场验证。也正因此,美国宣称意外伤亡为零。然而,2013年7月22日泄露的一份巴基斯坦内部评估报告显示,被误杀的平民比例高达19.7%。 美国的无人机攻击行为无疑是对人权和国际法的严重侵犯。

  此外,战争的目的是为了打败敌人,而不是为了杀死敌人,尽管杀死敌人是打败敌人的手段之一。克劳塞维茨在《战争论》中指出战争是指通过多次大规模对决使敌人失去抵抗力量的行为,目的是迫使一方服从另一方的意志。 国际法中也明确禁止杀害丧失战斗力的人员 或已经投降的敌人  。然而,武装无人机却彻底改变了传统作战的伦理规则,因为其目的本身不在于打败敌人,就是为了杀死敌人。尽管存在震慑敌人的作用,但武装无人机并不以摧毁敌人的意志或迫使敌人投降为目的,而且在事实上已经终结了敌对作战人员投降的可能性。因为一旦被锁定,目标对象生还机率非常低。即使敌对武装分子侥幸存活了下来,也会在随后的“二次打击”(Second Strike) 中丧命。“大赦国际”2013年报告以及多家媒体纷纷报道,美国武装无人机曾对已经受伤的武装分子和试图采取营救行动的人员进行二次打击。 根据国际法,失去战斗力的武装分子已经不再是合法战斗员,与施加救援的人员一样,都受到国际法的保护。因此,这种二次打击行为不仅是对国际法的粗暴侵犯,而且已经构成严重的国际罪行。

  在网络空间的武装冲突,虽然不存在人员的伤亡,但依然会导致对平民合法权利的侵害。这不仅体现在对军事和民事目标的区别方面,同样体现在比例原则方面。网络空间的攻击行为,特别是由政府或交战团体发动的攻击行为,也应当尽量避免对民用目标的侵害。即使这种侵害行为不可避免,那么也应当尽力降低侵害的程度和范围。然而,斯诺登揭露的美国“棱镜”计划则证明美国情报机构的黑手伸向几乎所有人:监视、监听民众电话的通话记录和网络活动。美国情报机构试图通过对互联网中非法获取的数据进行挖掘和分析,从音频、视频、图片、邮件、文档以及连接信息中获取以及分析个人的联系方式与行动。尽管美国政府宣称为了反恐需要,实施监听行为是必要的,但这种侵权行为显然已经构成对国家权力的滥用,以及对基本人权的严重侵犯。这不仅引起世界范围内的反感,而且在美国国内也已经引发激烈的争议和法律诉讼。2013年6月11日,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向纽约南区联邦法院提出法律诉讼,指控美国政府监听程序违反宪法,要求联邦法院发出初步禁制令。

  结论:

  互联网时代是人类历史上的一个全新的时代,带来很多前所未有的挑战。我们在享受这个新时代带给我们的生活便利和物质繁荣时,也不得不警惕它所带来的对人权的侵犯。技术本身并不会侵犯人权,侵犯人权的是使用技术的具体人或国家。无人机和网络病毒是互联网时代最为凸显的两项新型智能武器。如何从法律角度来探讨这两种武器对人权以及人权保护的影响,意义格外重要。唯有如此,才能切实保护人权、实现人权。

  (作者梁亚滨系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分享到:
[打印本稿][关闭窗口]
 
 
 相关链接
.
中国人权
主编信箱:editor@humanrights.cn|关于我们|版权与免责声明
值班电话:13651236230
主办单位:中国人权研究会
北京五洲泛华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572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