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尔平:迁徒而小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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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尔平:迁徒而小康
 

 

迁徒而小康

 

——云南临沧少数民族村落整村搬迁中的人权理论与实践

 

黎尔平

 

中国

 

  2003年以来,中国云南省临沧市通过对少数民族村落的整村搬迁,史无前例地改变了当地几十万少数民族的生活环境,极大地提高了少数民族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临沧市的做法是对《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三条第一款:“人人都享有在其国境内自由迁徙及居住的权利”有益尝试,丰富了迁徒权的理论与实践。

 

  一、临沧市简介

 

  云南省临沧市位于中国西南部,南与缅甸接壤,全市为纵谷高海拔山区,最高的永德大雪山海拔3504米,最低点的孟定清水河海拔450米,总面积2.45万平方千米。临沧市辖临翔区、镇康县和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沧源佤族自治县等8个县(区),89个乡镇,898个村民委员会,人口226.5万。在这块土地上,世代生息繁衍着佤、傣、拉枯、布朗、德昂、彝、景颇等23个少数民族。其中世居民族有11个,少数民族人口85.72万人。

 

  临沧市属中国贫困地区,2012年全市人均GDP约2304美元,与省会城市昆明的7448美元和全国的人均6100美元相比,不及后二者的一半,而中国首都北京市人均GDP已达13797美元。高海拔山区、经济欠发达是临沧市的典型特征,而不发达地区主要集中在少数民族山区。

 

  拉祜族是唐宋时期进入临沧的民族,之后,元明清等不同时期傣族、佤族等少数民族迁入到临沧地区,由于森林密布、山高陡峭,交通极为不便,这些少数民族在选择好定居点之后,很少跟外界联系,他们一直保持着几百年来的生活习惯。这些少数民族多居住在小坝子或山腰上,就地取山上的茅草、树木和石头建造房屋,住茅草屋是临沧少数民族的典型特征。2003年,在临沧市各级政府的积极作为下,一场史无前例的“和谐平安、宜居家园”工程在临沧少数民族地区悄然而起。

 

  二、整村迁徒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临沧地区的经济实力也大大增强,在近10年的整村搬迁“宜居家园”工作中,临沧地区的少数民族居住条件发生了自古以来未有的历史性改变,成千上万的少数民族已经和正在从他们居住了几百年的山上搬迁到更适合居住的缓坡和交通便利的城镇郊区,居住地和房屋构造的变化所带来的不仅是简单的移居,同时也是一次少数民族人权状况的历史性地改变。

 

  整村搬迁实际上就是迁徒。迁徒是一种权利,迁徒权是指公民在本国境内享有离开原居住地、移居异地的自由。迁徙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但迁徒权又具有社会经济权利的性质,与人的社会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发展模式和程度密切相关。人类总在不断迁移过程中,搬迁的原因各不相同,可分为强制性迁移,被动迁移和主动迁移三种。迁徙权利的确立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在中世纪的欧洲迁徒是一件很困难的事,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对迁徒制定了大量限制性法律;20世纪20年代末经济大萧条时,迁徒问题才引起美国社会的广泛重视。直至20世纪80年代,迁徒权才在美国确立下来,因为迁徒、特别是生活贫困群体的迁徒涉及到迁入地的工作机会、社会福利和其他公共设施的享有问题,因而,迁徒的权利包括保护条款和限制条款。但是,今天的临沧少数民族迁移与上述的迁移不同,它是在国家和当地政府的引导下,从贫困走向富裕的迁移,是临沧地区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得到巨大改善的契机和前提条件。

 

  虽然在自己个国家内迁移是公民享有的一种人权,但要把迁移权变为现实会受到各种原因限制。从目前临沧少数民族迁移所遇到的困难看,主要是搬迁再建新居的资金来源和被迁移者的生计问题。针对这两个问题,临沧市政府遵循:“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的搬迁原则,以“和谐平安、宜居家园”为搬迁工作目标,通过市场和行政手段,解决了搬迁中的困难。

 

  首先是对搬迁的目的和意义的理解以及搬迁再建新居的资金问题。由于相当多的少数民族长期居住在山区,对于全村整体搬迁存在着一定的不解和惰性,而临沧市是一个经济不发达地区,平地建造一座座新村需要大量的资金,政府很难全资资助。因此,只是在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两个方面予以补助,村民建房需要通过各种办法融资。以一座近200平方米的农村住房为例,大约需要15万元人民币,对于那些从山上搬迁下来,存款很少的村民,15万元对他们确实是很大一笔费用,为此,政府对于搬迁户每户无偿补助2.5万元,市、县(区)财政部门则将各种新农村建设资金集中起来,设立一个“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无息贷款给每个农户约7万元,农户自筹资金约5.5万元,如此,一座美丽的二层新房很快拨地而起。对于从未贷款的少数民族村民来说,那7万元的“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无息贷款常常会引起他们的担忧,担心还不起这笔钱,为此,政府将大量的资金用于帮助农户发展高原特色农业,其用意在于让村民具有自己生产、偿还贷款的能力。

 

  其次是搬迁后的适足住房权和公共设施建设问题。住房权是指公民有权获得可负担得起的适宜于人类居住的、有良好物质设备和基础服务设施的,具有安全、健康、尊严并不受歧视的住房权利。为实现住宅权,政府、个人和社会组织承担着重要的责任与义务。《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五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其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及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事实上,迁徒权与住房权是连为一体的,在定居点用地问题上,因为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因此,在各级政府的支持和配合下,通过土地置换很好地解决了用地问题。与此同时,临沧市政府要求各级政府在村落的建设中,把公共设施建设配套建设作为迁徒的重要内容,目前,村村通电视,网络信号覆盖每一个地方,硬化路面到各村,建立污水和垃圾处理站等是建设新村寨必不可少的公共设施。

 

  第三是迁移家庭的生计问题。成千上万的村民迁移到一个新地方,虽然搬迁的距离不太远,但大规模的村民从散居在不同的山头集中定居在一起,村民的生产和生活便成为了搬迁是否成功的关键。为此,临沧市政府制定了“统筹兼顾、整合资源、发动群众、社会参与、连片开发”的原则。经过近十年的努力,一些试点村达到了“七化”,即:经济支撑产业化、农户住房特色化、村组道路硬板化、人畜饮水安全化、村寨环境生态化、信息服务网络化、管理决策民主化;实现了“七有”,即:有田可耕、有房可住、有水可饮、有路可行、有渠可灌、有院可养、有所可娱;建成了“七村”,即:产业村、生态村、文明村、信用村、风情村、小康村、城乡一体化示范村。在当地政府的大力帮助下,目前,种植烟叶、澳洲坚果、茶叶、咖啡、石斛等适合临沧地区纬度和海拔的高原特色农业项目正在推广中。

 

  三、迁移民族的宗教文化保护

 

  在搬迁过程中被质疑最多的是被迁移少数民族宗教文化保护问题,而这些问题直观地体现在搬迁民居的外观形式、内部结构和村落的布局上。因为房屋的外观代表着特定的民族文化,房屋的内部结构影响甚至是决定着家庭的生活方式,而村落的布局影响到民族语言的使用程度和民族的认同感。的确,整村搬迁打乱了原有的邻里距离,大大缩短了与其他民族及汉族的空间距离,因为迁移是搬迁到交通便利的地方,或者将散居的村民集中在一个村镇,从自然村变为行政村。有鉴于此,临沧市政府非常注重迁移过程中的民族宗教和文化保护,不让民族宗教文化随着迁移而流失。

 

  临沧的佤、傣、拉枯、布朗、德昂、彝和景颇族的传统民居在建筑学上称为干栏式建筑,这种干栏式建筑以傣族、景颇族、佤族的竹楼最为典型。干栏式传统房屋有其优点,即造价低,施工简单,与大自然亲近。但其缺点也显而易见,如屋内无功能分区,即不设卫生间、洗澡房等,隔音、防寒和防止蛇虫的效果也不好。

 

  譬如,如傣族竹楼建于高约1.80—2.5米的40—50根木柱上,周围透空没有墙壁,通风防潮。柱上建盖的屋顶高大而陡峭,形成一个坡度较陡的两面坡人字形歇山式屋顶,有的还加有披屋面构成重檐,形成了傣族竹楼特有的屋顶造型。拉祜族的传统民居则多建在连绵起伏、海拔1000 米上下的亚热带大山上,他们择山而居,房屋坐落于茂竹丛林之中,耕地也在周围。拉祜族的传统民居一种是落地式竹篾茅草房,建房者通过直接打进带枝杈的树桩,在离地面1.5米高左右搭上横梁,两侧山墙高木桩上架檩形成房架,再搭细木椽子,形成双斜面屋顶,苫盖茅草排。四周墙壁用竹篾编成,不设窗户,屋内用竹笆隔成小间。进门是堂屋,右间设火塘,做饭、待客,烧水取暖均在此。堂屋后有两到三间卧室,整个大家庭同住此“大房子”里,自家的牲口则圈养在屋下或茅屋旁。傈僳族一般居住在山间坡地,房屋依坡就势而建,一般有竹篾房(俗称“千脚落地房”)、木楞房、土墙房3种,房屋的建造大都取材于树木、竹篾和茅草,少用石料,没有烧制的砖瓦。

 

  新落成的行政村毫无例外地保留着传统民居的外观特征,但在建材上用砖瓦取代了茅草和木材。临沧市政府专门邀请了国内著名建筑师分别为各民族设计出23种民居户型,以供农户选择。通过设计师的精心设计,实现了一村一特色,乡村人文景观、特色村落、传统村落、古宅古树、自然环境相互协调的景观。譬如,傣家竹楼的建材中使用了钢筋水泥,房屋更为经久耐用,而院落仍用篱笆围绕,院内种有各种亚热带的花草,座座红屋顶、蓝色墙体的傣家竹楼宛如一幢幢花园小别墅,给人一种秀美、朴实、柔和宁静的感觉。

 

  四、临沧少数民族搬迁中对迁徒权理论的贡献

 

  从临沧市社会发展的角度而言,临沧少数民族的整村搬迁(迁徒)是临沧地区的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和科技进步的结果,但是,如果没有国家和临沧市政府经济实力的极大提升和政府的积极帮助,迁徒权便受到极大的限制。临沧少数民族的迁移丰富了《世界人权宣言》中有关迁徒和居住权利的内涵,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将市场驱动性迁徒与政府主导下有计划的搬迁相结合。临沧少数民族整村搬迁可以认为是21世纪中国发展模式下人类迁徒新模式,这一新形式为其他国家的群体性迁徒权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政府主导下的迁移可以尽最大努力满足迁徒的各种必备条件,从而使迁徒权的实现合理有序。

 

  第二,迁徒权的实施与适足住房权享有和文化权利的保护三位一体。历史上大量的迁徒可以用“背井离乡”、“无家可归”来形容,迁徒者不仅难以有适足的住房,文化的传承和保护也常因为在异乡而失传。临沧少数民族搬迁不仅考虑到上述三种权利的相关性,同时也实现了三种权利保护的一致性。

 

  第三,迁徒权的实施为生存和发展权的实现奠定良好的基础。迁徙权是谋求生存与发展的一项独立的基本权利,是享有和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在政府的主导和帮助下,通过各种机制和手段,一个民族或群体的迁移不仅可行,而且为该民族或群体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地理环境基础。

 

  (作者:黎尔平,昆明理工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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