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姆·茨瓦特:国际人权辩论中的阴阳平衡
中国人权网首页  | 论坛介绍  | 会议议程  | 领导致辞  | 与会代表  | 相关报道  | 论文发言摘要  | 图片报道  | 中国人权在行动  | 视频  | 人权白皮书  | 相关链接  |
  人权网 > 专题 > 特别报道 > 第六届北京人权论坛 > 论文发言摘要
汤姆·茨瓦特:国际人权辩论中的阴阳平衡
 

 

国际人权辩论中的阴阳平衡

 

汤姆·茨瓦特

 

荷兰

 

  1.引言

 

  尽管南北双方在有关人权问题的讨论中都有着良好的愿望,并且也都付出了真诚的努力,但似乎收效甚微。中国与其北方对手之间的人权对话就是这种情况。尽管对话都是闭门进行的,但从我们这些局外人所了解到的点滴情况看,并没有取得特别积极的成果。这些对话已经变成充满对抗有时甚至是愤怒情绪的辩论会。

 

  非洲国家和国际刑事法院(ICC)之间的关系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非洲联盟(AU)与国际刑事法院之间的关系在过去的几年里变得越来越紧张。这方面的例子有:非洲联盟抵制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逮捕和引渡苏丹总统巴希尔;一些加入《罗马规约》的非洲国家公然与国际刑事法院对抗,公开欢迎巴希尔总统到他们那里去;非洲联盟最近呼吁国际刑事法院放弃对肯尼亚总统肯雅塔的指控。非洲国家当初签署《罗马规约》时对国际刑事法院的那股热情似乎已经冷却下来,他们对国际刑事法院的耐心正在逐渐消失。非洲人反对国际刑事法院的主要理由是后者不尊重甚至漠视他们的正义感。

 

  本文认为,南北双方在人权辩论中存在的这种互不相让的争斗气氛,不仅源于不同人权观之间的冲突,也源于维护各自人权观的不同策略之间的冲突。不同的观点和立场是在不同的文化、社会、历史和政治环境下形成的,而要搞清楚这些环境形成的历史渊源,则需要向前追溯数百年甚至数千年。

 

  现在,南北双方在处理人权问题时总是从各自特有的视角出发,因而出现观点上的分歧,总也走不到一起。从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角度看,这种状况是令人沮丧的;从改善南北整体关系(包括贸易和投资关系)的角度看,这种状况也是有害而无益的。然而,南北双方在人权领域找到一个共同点并不是没有可能的。本文的目的就是想说明,只要采取适当的措施和步骤,就可以在和睦、互敬和平等的基础上找到认识和观点上的共同点。

 

  本文所说的“北方”和“南方”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北方包括北美和欧洲国家以及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他们不仅是富裕的工业化国家,而且他们的社会也具有同样的人权结构和人权文化。南方指的是亚洲国家和非洲国家,他们的富裕程度和工业水平相对低下,具有共同的人权观。尽管在地理位置上有一定程度的重叠,但本文对北南双方的划分不同于北半球和南半球的划分。诚然,谈到在人权领域立场和观点的不同,北南之间并没一条明确的界线。有时候,“南方”的个人和政府也会接受“北方”的观点,反之亦然。不过为讨论起见,本文没有对这类重合现象进行论述。

 

  本文中所说的技术创新意义上的现代化不同于通过引进北方自由价值取向而达到的现代化。强调这一点是为了说明,一个社会可以通过技术创新很好地进行现代化建设,而没有必要非得放弃自己的传统价值观。

 

  2.不同的人权观

 

  2.1北方的人权观

 

  北方人一贯坚信国际法律秩序在人权领域的首要地位。他们认为,所有社会都应该纳入国际人权机制。他们的观点是,国际人权标准应该以法律形式影响国际人权条约签约方的国内法律秩序。这种影响可以通过具有可实施性的个人权利或立法实现,比如将相关权利写入条约。

 

  另外他们还认为,国际人权条约应该有现代价值观方面的规定,比如个人自主权、选择权、自由、世俗主义、理性和科学方法 等。莎莉·恩格尔·玛丽(Sally Engle Merry)提出的观点就是这样,她认为,人权制度应该明确体现“植根于世俗跨国现代性的文化体系”。根据这一理论,评论家将人权描述成为一种普世权利。在有些时候,这种理论不仅强调每一个人都享有这种权利,而且还强调基于“北方”人权观的价值体系应该处于主导地位。根据上述理论,传统社会应该放弃自己的价值观和习俗,为现代性让位。这就形成了一种严格的而且与历史和现实脱节的观念:应该通过同样的法律制度在每一个国家推行同一套价值观。按照这样的观点,普遍性等于一致性。

 

  在北方人看来,国家机构应该亲自承担起保护人权的重任。国家机构不能躲在非政府组织或个人的背后寻求外援去保护他们公民的人权。公民社会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是对国家提出质疑和批评,而不是帮助国家开展人权保护工作。

 

  北方人往往采取进攻性战略:他们声称保护人权的有效方法只有一种,那就是他们自己的、“普世的”或“世界性的”、适用于每一个国家和每一个社会的方法。按照他们的战略,其它国家应该在以北方标准为核心的法律和现代性基础上对人权承担责任。如果没有达到这些标准,他们就被视为没有履行人权义务。主张在人权保护工作中考虑当地文化、社会和政治环境的其它方法往往被视为破坏人权普世性的“文化相对论”而受到排斥,因为文化相对论往往会出于文化上的原因而未能履行人权义务的现象加以姑息。

 

  2.2南方的人权观

 

  南方人的出发点往往不是国际人权机制,而是他们自己当地的实际情况。他们重视自己的国际义务,但同时也认为必须根据他们自己当地的文化、社会和政治条件去履行这些义务。他们的认识反映出这样一种理念:人权只有在具有文化内涵的情况下才能得到尊重和支持。因此,他们采取的是一种自下而上的做法,即首先要强调他们自己的价值观和文化的重要性,然后再用国际法律秩序加以补充。在这种文化背景下,集体利益可以优先于个人权利,权利必须用义务加以平衡。他们认为,社会权利和经济权利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同等重要。在南方人看来,崇尚人权并不意味着必须从法律上赋予具有可实施性的个人权利。他们认为,现有的社会机制和价值观是保护人权的正确出发点。为了保住自己的价值取向,他们宁可不承担人权义务。比如,他们不会为了使自己具备现代性而去实施社会改造工程。

 

  在南方,特别是乡村地区,国家的作用比较薄弱。在这种情况下,包括家族、不同年龄段的群体及其它社会网络在内的非政府组织在实施人权方面发挥着重要的推动作用。这些非政府组织和国家之间的关系是相互协作和相互支持,而不是相互对抗。

 

  为了坚持自己的人权观,南方国家采取了一种防守性战略。他们往往求助于国家主权理念和不干涉原则,以此阻挡北方人通过人权将唯法主义和现代性带入他们社会的企图。在南方人看来,北方人提倡的人权如同“特洛伊木马”,可能会给他们带来风险。因此,以北方为核心的普世人权理念往往受到南方人的怀疑。除了坚信自己的价值体系之外,南方所采取的这种守势也是北方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在历史上给他们造成的负面影响所造成的。 这种防守战略最终可能会导致他们失去在人权领域的话语权。

 

  2.3对北方人权观和南方人权观的评价

 

  从学术角度看,南方和北方的许多观点都有充分的依据,但某些方面也都存在着一些矛盾和问题。

 

  因此毫无疑问,北方国家可以将他们的人权义务解释为法律和个人权利。尽管并非必须加入国际人权条约,但加入国际人权条约的确是缔约国履行人权义务的一种有效途径。另外,没有什么东西可以阻止一个社会依靠其自身价值观履行人权义务,不管这个社会是否具有现代性。

 

  然而,在声称北方理念带有排外性和垄断性,那么事情的开局就是有问题的。根据通行的国际法原则,缔约国有权在维护自己社会秩序的前提下审慎履行条约义务。只要符合已签条约有关履约的规定,他们就可以自由选择最恰当的途径在国内履行条约规定的义务。换言之,是否在国内履行义务,看的是效果,而不是手段。因此,对包括人权公约在内的各种条约的履行要遵循“国内法优先”原则。

 

  国内法优先原则已经得到国际人权条约执行条款的确认。为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第二款要求缔约国“采纳为实施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所需的立法或其它措施”。这就是说,《公约》将法律视为履约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另外,《公约》并没有要求缔约国向其司法管辖下的个人赋予具有可实施性的权利。

 

  这样一来,南方国家在履行这些条约义务方面就非常自由,不一定要使用法律手段,也不一定要向个人赋予具有可实施性的权利。他们可以通过与自己的文化和当地可以接受的传统习惯相适应的其它社会机制履行条约义务,比如利用亲属关系、社会关系和社会责任的制约力。他们做出的社会安排与国家承担的人权义务是一致的。只有在现有社会机制缺乏这方面意愿的情况下,问题才有可能提到国际层面上去解决,让国家承担法律义务。北方国家也许更喜欢权利,但其它国家则更愿意选择实用的对等物。因此,如果一个国家选择通过社会安排而不是赋予个人权利的方法去落实某项人权规定,并不能说这个国家不负责任,因为社会安排也是随时可以采取的一系列合法措施之一。

 

  另外,一些北方国家的评论家认为,被他们视为具有普世性或世界性的北方人权价值观对国际社会的其它成员也有约束力,但这种观点是没有科学基础的。一种世界观在道德上优于其它世界观的观点是难以维持的。更为重要的是,由于二战之后出现了合法的国际人权机制,对道德的优越感已经失去意义。在这种机制下,国际人权义务对国家具有了约束力,但这并不是因为这些义务来自于某一特定的人生观,而是因为这些义务植根于实在法。换句话说,国家在人权方面的义务属于国家对他们已签署的条约做出的法律承诺,而不是道德承诺。

 

  所有缔约国,不管他们在人权问题上持有怎样的哲学观点,都决心把他们的鸡蛋放进条约的筐子里。他们对人权的认识已经从哲学理论走向实在法,这就是人权具备约束性的原因所在。  通过签署这些条约,北方国家也接受了履行人权义务的基础是法律而不是道德造诣的观点。缔约国不得不认真履行他们已经做出的承诺,不能多,也不能少。

 

  南方国家可以理直气壮地声称,他们的国家和人民为改善社会成员的福祉和维护他们的尊严所进行的一切努力本身就是对人权的保护和促进。也许并不是所有地方的人民和政府机构都使用人权标签,但他们都在为促进人权而努力。文化和社会机制在保护和促进人权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包括家族、社区和其它社会网络在内的各种非政府组织也可以为保护人权做出重大贡献,尽管这些组织并没在章程中把保护人权列为他们的行动目标。  在促进人权方面,非政府组织可以与政府合作;政府甚至还可以把促进人权的任务外包给他们。

 

  南方国家试图捍卫自己的人权观,并努力抵制武断的北方改变他们价值观的企图,这是可以理解的。但从长远看,仅靠强调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原则也许并不是最好的办法。人权属于内部事务的观点在法律上很难站得住脚,因为国际人权条约已经将人权例为国际社会关心的法定内容之一。这就意味着,人权条约缔约国只剩下包含两种要素的“相对主权”。第一个要素是主从原则:允许缔约国在有能力在国际层面上承担责任之前应对国家层面上的挑战。第二个要素是,缔约国只有在遵守人权条约和国际公法的前提下方可完全自主地履行人权义务。因此,他们可以在考虑当地文化、社会、经济和政治条件的同时,选择自己喜欢的方法在国家层面上履行人权义务。

 

  绝对主权的法律地位并非牢不可破,而且在全球化格局下难以形成,因为不同的经济体和社会形态总是处于互动状态。因此,南方国家采取较具防御性的战略似乎是正确的。但是,对南方国家来说,比现在好得多的做法应该是积极参与国际人权事务,并把自己的人权理念和人权纪录展现给世人,而不只是想方设法地去维护自己的人权观,使其完好无损地保持在自己的司法管辖权之内。他们不应该把自己的思想观点封闭起来,而应该把它们带到国际市场上去。这样做不仅有助于取得国际人权话语权,而且还可以使有关人权问题的学术辩论变得更加积极和活跃。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人权领域的阴阳平衡。

 

  3. 在相互尊重和平等的基础上扩大学术视野的必要性

 

  为了使南方国家从被动防守转向主动出击,需要对运动场进行平整。南方国家有关人权的表述必须要变得有吸引力,从而鼓励他们走上国际人权舞台,并且愿意在国际舞台上分享自己的理念。这意味着当前在人权辩论中占据支配地位的北方偏见必将先从学术界开始消除。

 

  学术出版物的读者认为只有北方人的人权观是正确的和普遍适用的。他们得出这样的结论是无可厚非的,因为北方人的观点几乎已经成为学术界唯一的观点,其它想法和看法都被边缘化了。这样一来,人权话语权就变得非常狭隘,完全被拘泥在了法治和现代性的概念之内。

 

  从学术角度看,某种观点一旦走向垄断,那它就绝对不是一种健康的观点。学术研究的成果不能用多数决定法确定,而是需要经过严格检验和慎密论证。如果接受多数人说了算的观点,我们今天也许仍然认为太阳围着地球转,而不是哥白尼所说的地球围着太阳转。

 

  遗憾的是,北方人无视南方人的感受而声称某些东西普遍适用的做法不仅仅发生在人权领域。阿特拉斯(Atalas) 和康奈尔(Connell) 所做的研究显示,社会学理论在很大程度上仍和殖民时期一样,由以欧洲为核心的概念、见解和方法论所统治。北方的见解和思路是否适用于世界的南部?很少得到验证。美国和欧洲以外的许多学者有时也认为他们根据北方见解所做出的推断代表了全球的趋势。他们对来自南方的不同见解和思路往往是陌生的,尽管南方的见解和思路可以成为对北方见解和思路的挑战或补充,使学术辩论变得更有活力和更加充实。在这种情况下,南方的见解和思路根本无法获得主流学术话语权。科技领域的情况更是如此。

 

  亨里奇(Henrich)、海因(Heine)和诺伦扎扬(Norenzayan)最近所做的一项研究显示,北方的这种偏见仍然非常明显。从事行为科学研究的学者经常在面向大众的主流刊物上发表他们的研究成果,但他们的调查对象有96%来自北方工业化国家。他们在研究过程中接触的调查对象全都是富裕的西方工业化民主社会受过教育的人,代表性非常有限,但他们却声称自己的研究成果适用于全人类。

 

  因此,与其它社会学理论一样,人权理论要想保持其有效性和合法性就应该提高包容性。南方学者应该为表述自己的见解和思路而积极寻求并获得学术话语权。尽管人权作为一种正式概念最初形成于北方,但人权作为人类尊严的一种表述方式在南方社会已经存在了上千年。家族和社区等社会结构以及互惠、适应和自助等价值观念早在前殖民时期就已经在支持和保护着南方人的人权。这些要素在南方国家已经加入的国际人权条约中是有体现的。他们加入国际人权条约的目的正是为了保护这种财富。南方国家以外的观察家们往往注意不到这种丰富的文化要素,因为他们寻求的是在某种个人和国家的存在方式下可以合法实施的权利。在北方,人权关系是由个人和国家的存在方式决定的。

 

  4、体现人权理论潜在包容性的载体论

 

  4.1载体论(Receptor approach theory)

 

  为了保持人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和合法性,需要有一种更具包容性的人权理论。有人认为“人权载体论”可以承担这一角色。由荷兰人权研究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和山东大学法学院人权研究中心共同组成的一个联合班子正在对载体论进行研究。

 

  载体论基于两个相互关联的前提。首先,国家受它所签署的人权条约中规定的义务的约束。换言之,国家在尊重本国文化价值的同时不能单方面对这些义务打折扣,而应该真心诚意地去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为了使国家能够全面履行条约义务,应鼓励他们在履约阶段尽可能多地依靠他们自己的文化和社会机制。

 

  国家可以自由选择履行国际人权义务的方法。北方国家通常依靠法律手段,特别是以法律形式赋予个人具有可实施性的权利。然而,法律手段并不是唯一的。载体论认为,国际人权义务通过当地社会机制可以履行得更加全面,特别是在南方国家。因此,载体论的出发点是:依靠当地社会-文化安排履行国际人权义务,保护人权的力度会加强,而不会减弱,效果会更好,而不会变差。用马克思主义者的话说,当地社会机制和价值观是基础,条约是上层建筑。

 

  第一步,可以先寻找与国际人权要求匹配的当地社会安排和社会机制,即首先找出并且明确可以支持和保护人权的现有社会安排。寻找可以满足人权标准的国内社会机制的目的是为了从民族和人种特征的角度说明每一个社会都有现成的为实现公平和人类尊严而形成的社会机制,包括亲属关系、教育体系、社区结构、自救安排等。在民族和人种演进过程中,当地社会机制自然会与国际人权要求发生关系。如果当地社会机制与国际人权要求完全匹配,国家就可以高标准地履行其国际人权义务,尽管他们可能不依靠法律或具有可实施性的个人权利。

 

  第二步,如果这些现有的当地社会机制满足不了国际人权要求,国家就不得不对其进行改进以满足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在这个所谓的补充阶段,可以在现有的社会机制中增加新要素,而不是用以西方观点为核心的解决方案取而代之。因此,如果某一具体国家的社会机制达不到国际人权标准,应该去寻找国内发展起来的补救办法,而不是通过移植西方解决方案的办法进行法律变革。载体论的思想基础是:改革应该是补充而不是取代现有的社会机制。只要能够找到本土发展起来的补救方式,就不应该将外国要素引入现行机制,因为本土发展起来的补救方式可以在不违反国际人权标准的同时保持对特定社会形态中的社会关系的尊重。

 

  4.2在中国,关系是一种潜在的载体

 

  北方人通常认为,建全法律机制和以法律形式向公民赋予具有可实施性的个人权利是确保国际人权在国家层面上有效实施的最佳方式。但在中国这样的国家,情况则完全不同,因为儒家思想、道家学说和马克思主义在中国长期占据统治地位,其影响力远远超出法律条文。因此可见,中国完全有理由在国际公法原则下选择可以比欧洲中心主义的解决方案更能有效保护人权的非法律性载体。

 

  潜在的载体之一是关系观念。千百年来,人际关系网一直是中国社会的脊梁,而且在当今中国人的日常生活中依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这种关系网的维系不仅是为了从战略上进一步保护网络成员的利益,而且也是为了培育长期形成的相互信任和有福同享有难同当关系。

 

  关系需要通过社会互动加以培育。关系网成员通过送礼和示好维持关系网的存在。受道德义务和当地习俗约束的长期接触关系也是通过交换礼物和相互示好培育出来的。向别人赠送礼物或提供服务可以使对方产生蒙恩的感觉,然后当自己需要的时候就可以向其救助。

 

  由关系维系在一起的不同个体形成一个可以相互提供帮助的重要网络。这个网络的每一个成员都有义务在其它成员需要帮助的时候提供帮助。这种帮助存在于一个相互关联的权利和义务框架之内。关系网全体成员拥有一些固有的权利。关系网成员在享受这些权利的同时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

 

  在北方社会,以赋予权利和资格的方式向需要的人提供帮助是国家的义务。在中国,向遭受不不幸或灾难的人提供帮助的责任首先由关系网承担。救苦求难的责任不属于远在它方、不被当地人所了解的国家机构,而是属于受害者可以依赖的关系网成员。因此,关系可以成为在中国履行国际人权义务的一种强大载体。

 

  5、建立一个跨文化人权中心

 

  如第3节所述,为了维护人权研究的合法性并确保研究成果的全球吸引力,最为重要的是让南方的机制和思想观念在国际人权讨论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只有这些,他们才能得到检验,别人也可以向从中受益。另外,参加人权辩论的学者应该在笃信学术严谨性的同时更加主动地向北方观点提出质疑和挑战。这样一来,国际人权领域就有可能包容所有相关观点,并摆脱新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的控制。

 

  当前的人权辩论被盛行于北方的观点所控制,对世界其它地方的本地实践和理念的关注非常有限。南方人权观在国际人权表述中很少受到关注的原因是双方面的。

 

  一方面,北方人推销自己人权观的热情和他们为此而占有的资料难以匹配。另一方面,南方人的谦卑也有很大的作用。由于文化传统的原因,南方的专家们通常都不愿意引起人们注意,也不想反驳国际专家的批评。这样一来,北方学者就不可能获得大量的人权资料去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发生在南方的争论。换言之,不仅仅是北方人在努力推销自己的人权观,而且非洲和亚洲的专家们也因为不主张自己的领地和不反驳对手的批评而为北方人提供推销他们观点的市场空间。

 

  要想改变这种趋势,北方人在人权辩论中应该多一点谦逊,承认其它观点也同样有其合理性。为能做到这一点,他们应该在必要的时候改变自己的文化图式以顺应现实。根据图式理论,人的大脑中存在着知识单元,这种知识单元就是图式,它构成认识和解释新事物的框架。我们可以将这些图式比作决定如何处理新信息的基础。图式理论认为,体验、理解和解释过程全都参与新知识和旧知识之间的互动。一般说来,新知识和旧知识之间的互动有两种方式:如果一个人遇到了一种新的现象,他可以将这种新现象放到他已有的图式之中,这叫做同化(assimilation);也可以对现有的图式进行修改,以接纳新信息,这叫做顺应(accommodation)。

 

  根据认知心理学的观点,人们大都具有不愿从根本上改变图式的心理。因此,当新事物出现时,他们想的更多的可能是将与旧事物相矛盾的东西同化到现有的图式之中,而不是设法改变图式以顺应新事物。这就造成了他们对自己体系的偏爱,从而也就很难认识到其它概念的存在及其重要性。这就是为什么他们有时将北方的研究成果视为具有“普世”或“全球”价值而将颇有见地的南方观点排斥在外的原因所在。

 

  南方学者同样可以做出重要贡献。北方人之所以总是在人权问题上对南方说三道四,其原因在于南方不在这方面行施自己的话语权。因此,南方学者应该拿出自己的信心和勇气,以广大学术界受众可以理解的语言在国际舞台上更加积极地表述自己的研究成果 。

 

  然而,要让南北双方在人权话语权方面的平衡关系自己得到改善是不可能的,要想让情况在一夜之内发生变化也是不可能的。因此,有效的做法也许是给这种平衡进程提供推动力。这项工作将由“跨文化人权中心”承担。跨文化人权中心目前正在筹建之中,由本文作者牵头,办公地点设在荷兰海牙。中心成员由来自世界各个角落,主要是来自中国和非洲的学者组成。他们的共同观点是:本土文化是保护人权的重要基础。

 

  跨文化人权中心的职责是以鼓励北方人关注的方式宣传北方的人权观。这意味着要借助北方人自己成功创造并使用的战略、战术和方法提高人权辩论参与者对南方人权观念和造诣的认知程度。该中心的目标就是要以让主流活动家感到难以忽视的方式使人权领域的南方智慧获得话语权。中心将以坚定的信心和积极的态度参与人权问题的辩论,并抵制北方将自己的观点描述成唯一真理的企图。

 

  跨文化人权中心将以“智库”的形式存在,发表政策文件和学术报告,从南方视角出发发表有关人权问题的博文和评论,发表论述自己创意的文件,并针对包括国际机构和不同地区国家的政府在内的第三方提出的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中心还将举办邀请学者和决策者参加的会议和论坛。中心的运作经费靠赞助方捐助。

 

  (作者:汤姆·茨瓦特,荷兰乌得勒支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

分享到:
[打印本稿][关闭窗口]
 
 
 相关链接
  • 两高司法解释着眼保障人权 让司法跟上时代脚步 2013/09/11
  • 第32次中欧人权对话在贵州举行 2013/06/26
  • 2012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全文) 2013/05/14
  • 陈士球:中国人权事业阔步前行 2013/04/25
  • 司法改革推进人权保障 刑诉基础辩护权得以实现 2013/03/12
  • 李君如:推进“五位一体”也是尊重人权 2013/01/22
  • 中国以民生为重的人权建设 2013/08/22
  • 蓝皮书:60多年来中国人权事业面貌焕然一新 2013/08/06
  • 政治发展蓝皮书: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成绩显著 2013/08/05
  • 人民日报:中国人权事业,博采众长的实践 2013/07/30
  • .
    中国人权
    主编信箱:humanrightscn@yahoo.cn|关于我们|版权与免责声明
    主办单位:中国人权研究会
    北京五洲泛华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572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