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严与人权有什么样的关系?21日开幕的第四届北京人权论坛将“人类尊严与人权”作为分议题之一。两天来,中外人权专家围绕这一议题展开热烈讨论。
“人的尊严,指人固有的尊贵与威严,即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品质。从内容上看,人的尊严包含了对人的价值重要性的概括和认可,也包含了人与人之间应得到平等对待的要求。”中国人权研究会会长罗豪才在论坛开幕式致辞中开门见山,指出了尊严的含义。
在耶鲁大学哲学系教授涛慕思·博格看来,尊严是一个最低限度的全球正义观念;利比里亚全国人权委员会主席勒洛伊·尤瑞则认为,人的尊严属于社会和道德领域的一个基本概念,可以体现个人素质和荣誉。
既然尊严是人权的基础,那么人的尊严究竟该如何体现和得到保障呢?
罗豪才认为,要以法治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以制度化的形式实现对人的尊严的保障。
涛慕思·博格则表示,一个人只有能够可靠地获取一些必需的东西,也就是说,只有当其人权得到满足的时候,才能过一种有尊严的生活。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湛中乐说:“从最理想的意义上看,对人类尊严的保障应当直到每个人的尊严都得到充分维护,所有人都拥有完全的精神自足性为止。”
虽然尊严是人权的基础,但在全世界范围来看,即使要筑牢这样的基础,也还有漫长的路要走。
勒洛伊·尤瑞说:“在当今高度发达的世界中,人们还面临种族问题、贫困问题、恐怖主义和其他不幸遭遇。这些问题在全球范围内逐渐蔓延,从根本上侵害了人权和人的尊严。”
北京理工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杨成铭认为,在全球范围内实现人的尊严,应当突破现行体制的束缚,从立法、行政、司法和监督等方面着手。
“一个国家对其国民人性尊严的充分尊重,正是彰显其民主程度的重要标志,尊重和保护人性尊严是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杨成铭说。
“维护和促进人的尊严已经成为我国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最终目标。”罗豪才表示。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助理柳华文则指出,中国领导人特别强调的“尊严论”与中国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一脉相承,“‘尊严论’既表达了政府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目标,对未来人权事业的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保障人的尊严是人类的共同追求与目标。中外人权专家在北京人权论坛上共同呼吁:以法治为保障,以发展为手段,维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统筹兼顾国家发展和个人发展,携手共进,最大限度地实现人类幸福和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