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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由来与价值
 
作者: 赵正群   发布时间: 2012-06-13 09:20:13   来源: 观点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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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6月11日下午,新华社刊发了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这是中国政府继2009年4月13日发布并已经顺利实施完成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以下简称第一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之后,制定发布的第二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这部被誉为“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十二五’规划”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发布,表明人权事业不但已经成为中国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主题,而且“标志着中国人权事业已进入了有计划、持续稳健、全面推进的新阶段。”

 

  在内容不断充实丰满,保障途径不断多样化,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的当代人权话语体系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这个概念出现的比较晚。因为,一提起人权,人们首先想到的总是《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还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这些经典的人权文献。无论在中国,还是在国际社会,都还有许多人不太了解或熟悉“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为更好地理解与贯彻实施新一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有必要对其由来,及其在发展人权事业中的特殊作用和价值予以适当的解说和论述。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这一名词和概念是在1993年在维也纳召开的第二次世界人权大会上提出的。本次大会有180多个国家的代表出席,中国积极参加了本次大会并当选为会议副主席,为大会的成功召开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为通过会议最后文件《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以下简称《宣言》)作出了积极贡献。《宣言》建议各国和联合国优先采取促进民主、发展和人权的国家和国际的行动。其中包括“建议每个会员国考虑是否可以拟订国家行动计划,认明该国为促进和保护人权所应采取的步骤。”激发大会提出这一建议的基本思想是,如果少一些对抗和无意的政治化,国际社会可以在促进遵守人权方面进行更好的合作。这一建议承认,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人权纪录是完美的,而且,每个国家必须从自己现实的政治、文化、历史和法律条件出发。此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OHCHR)专门制定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指南》文件等来专门支持各国制定与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目前,世界上已经有29国家先后制定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澳大利亚是最早制定了国家行动计划的国家(1993年),中国是联合国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中唯一一个制定并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国家。

 

  中国运用制定与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方法和途径来推进人权事业的发展,具有积极响应联合国和世界人权大会倡议的因素,更是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和努力推进人权保障理论与实践发展的逻辑结果。因为,自2009年起,连续制定和实施的两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突出体现了中国多年来一直通过国家政策推进和法治建设两方面的良性互动,一并推进人权事业发展的努力。

 

  如果说,早在1991年,中国政府发表了首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首次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正面肯定了人权概念在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发展中的地位,从政治上确立人权的概念,将实现充分的人权确立为中国社会主义所追求的崇高目标。1997年,在中共十五大上首次将“人权”概念写入了执政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主题报告,使人权成为党领导国家建设的主题之一,及此后在一系列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中均一再强调保障人权等,体现了党和国家以政策促进人权保障的话;那么,中国在实行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基础上,于1999年确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原则。并在2004年,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增写入宪法,使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上升为国家的宪法原则之后,又在2005年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明文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在2007年,颁布实施了物权法,加强了对公民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同年相继颁布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加大了对劳工权利的保护;2008年,中国批准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修订了残疾人保障法;2010年,修改选举法,增加了人大代表的广泛性,更好地体现了人人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同年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完善了国家赔偿程序,明确建立了精神赔偿制度,提高了赔偿标准;2011年,全国人大通过刑法修正案(八),体现了对生命权的更加尊重和保护;2012年又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增写进新修订的刑诉法的第二条之中。这一系列立法,修改法律的活动,则代表了国家以法治建设保障人权的努力。可以说,政策推进和法治建设并举并形成良性互动已经成为当今中国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基本经验之一。

 

  新一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及其所规定的“依法推进”原则,再次展示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相辅相成,分别从政策和法治建设两方面一起推进中国社会进步和人权事业发展的价值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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