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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样的文化可一样尊重人的尊严
 
作者: 罗豪才   发布时间: 2012-01-12 14:28:12   来源: 人权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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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研究会会长罗豪才出席第四届“北京人权论坛”开幕式并致辞。

 

    
    第一,增进全人类的幸福与尊严,构筑人权保障的坚实根基

    人的尊严,顾名思义是指人固有的尊贵与威严,即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品质。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人的尊严这一概念的提出源自于人的理性和道德性。从内容上来看,人的尊严包含了对人的价值重要性的概括和认可,也包含了人与人之间应得到平等对待的要求,反对歧视和不公正的待遇。

    人的尊严是使人成为人的基础,是其他一切人权的根据和基础。人权的实现最终也是为了人类尊严。承认和尊重人类尊严既是国际人权法的理论出发点和基本原则,也是我国政府的基本观点。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在前言中强调了“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也指出:“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作为联合国最重要的人权两公约,即1966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均在其序言中进一步重申基本人权乃是源于人性尊严的核心价值,即“确认这些权利是源于人身的固有尊严”。1993年第三次世界人权大会制定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更是在序言中明确规定:“一切人权都源于人类固有的尊严和价值”。

    中国政府非常重视尊重人的尊严。2006年4月,胡锦涛主席指出:“中华文明历来注重以民为本,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2010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也明确提出:“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维护和促进人的尊严已经成为我国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最终目标。中国政府目前已经批准了20多个国际人权文书,这一方面表明了对国际人权准则的明确认可,另一方面也充分表达了中国愿意与世界各国共同努力,促进国际人权交流、形成广泛共识的诚意。

    我们认为,要进一步提升人类尊严,就需要消除一切损害人类固有的尊贵与威严的社会条件,保证和实现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发展、平等参与的权利。具体来讲,要以法治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以制度化的形式实现对人之尊严的保障。要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明确国家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保证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也是整个社会全面发展的前提条件,因此,要积极创造有利条件,保证人的全面和自由发展,让每个人的聪明才智“竞相迸发”。总之,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以法治为保障,以发展为手段,维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统筹兼顾国家发展和个人发展,携手共进,最大限度地实现人类幸福和尊严。

    第二,保护和促进人类文化的多元性,培育人权保障的肥沃土壤

    人权是一种文化现象,人权保障离不开文化滋养。文化既是一种历史现象,来自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也是一种社会现象,与社会密切相关,没有社会就不会有文化。文化包含着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等多方面、多层次的观念内容,并通过这些观念性的东西影响着人们对人、对国家、对自然、对社会的认知和理解,从而产生出一定的人权观和人权实践。多元文化催生了多元价值观和多元的人权观,以《世界人权宣言》为代表的人权基本价值是全人类的共识,也得益于全人类的贡献,是世界多元文化交汇、融合的硕果。历史地看,人权观念的推广和人权话语的普及从来都不是哪一种特定人权文化的独角戏,相反其所体现的一直都是多元文化的交汇和融合。

    中华民族有着5000年的悠久历史,文化传统源远流长。在漫长的文化发展过程中产生出的许多思想结晶构成了现代“人权”理念的思想资源。例如,中华文明历来注重以民为本。早在千百年前,中国人就提出“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天地之间,莫贵于人”,把人摆在社会和价值体系的核心位置,在以人为尊、高扬人性方面具有现代人权观念的基本内涵。再如,在孟子思想中通过对“义”这一概念的提出和界定,通过“义利之辨”的阐发,指出人的尊严具有绝对价值,是不能为其他等价的东西所取代的,这一思想包含了现代人权概念中人格尊严的理论预设。又如,中国传统文化中一直都注重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协调,提倡人对自身的克制和约束,崇尚“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强调集体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这为我们当前在人权保障中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特别是强调集体人权作了历史阐发,指出了其文化根源。类似的例子还可以举很多。事实上,中华传统文化中蕴含的现代人权思想资源如满天繁星、不胜枚举,这些都为源自西方的“人权”概念提供了新的诠释角度和论证根据,丰富了“人权”的内涵,成为“人权”概念多样性文化土壤的重要成分。

    文化多元性和文明多样性是人类社会发展演变几千年来的客观现实,构成了当今世界的基本特征,也是推动人类继续前行的重要动力。人类历史发展的过程,就是各种文明不断交流、融合、创新的过程。历史上各种文明都以各自的独特方式为人类进步作出了贡献,共同点缀了异彩纷呈的世界文化大花园。正所谓“一枝独秀不是春,万紫千红春满园”。多元文化的共存及其融合发展为人权事业的不断推进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我们应该积极维护世界多样性,推动不同文明的对话和交融,培育人权保障的肥沃土壤,让世界更加丰富多彩,使人类更加和睦幸福。

    第三,尊重多种不同价值观,拓展人权保障的广阔空间

    价值观是人们对社会存在的反映,决定了人们对事和人的态度,归根结底反映了人与利益的关系。现代社会的价值观是多样的,这是由特定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阶段所决定的。多种价值观是历史、文化、地域等的综合反映,在价值观选择上,只有认识角度的不同而没有优劣之分。

    多元文化意味着价值观的多样选择,而多样价值观又决定了人权观的多元化,导致了人们对待人权在观念上的差异和在实现手段上的不同,这是一个客观事实。这种不同有时会产生误解甚至引发冲突,这在历史上屡见不鲜。面对价值观和人权观的多元化,我们认为应当抛弃那种不合时宜的以自我为中心的立场和态度,高扬协商理性的大旗,力推一种建立在平等和互相尊重基础上的协商机制。一种理性的、成熟的协商机制应当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即主体的平等性、议题的开放性和过程的互动性。主体的平等性是民主协商的前提条件,议题的开放性决定了协商内容上的广泛性,过程的互动性能确保协商结果的有效性。在这方面,中华传统文化,特别是儒家文化中的“和合”、“和谐”等理念,能够为协商机制的建立提供丰富的思想支持。

    我们认为,一个民族的文化和价值观的形成过程,也就是一个民族的成长过程,文化和价值观之中凝聚着本民族对世界和生命的感知,也包含了民族本身的深层精神追求和基本行为准则。对多元文化和多样价值观的尊重本身就是对人权的一种保障。尊重多种不同价值观,建立和完善协商机制,形成和坚持人权保障的科学发展模式,必将极大拓展人权保障的发展空间。各国文化和人权观的共性构成了对话的基础,而差异性又使得对话、交流变得有必要和丰富多彩。通过本次论坛,我们希望各方能够相互启发、取长补短,从观念到制度、从理论到实践、从历史到现实,对人权问题进行全方位的探讨和创新,以增进共识、促进理解,为实现全人类的人权不断作出新的贡献。

    (此文系罗豪才会长2011年9月21日在第四届“北京人权论坛”开幕式上的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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