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权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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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  述  

  50年前,古老雄浑的雪域高原上发生了一场举世瞩目、波澜壮阔的社会大变革,民主改革使西藏跨越了几个世纪,一跃而成为人民民主的新西藏。这是从黑暗走向光明的跨越,从落后走向进步的跨越,从专制走向民主的跨越,从封闭走向开放的跨越,从贫穷走向富裕的跨越。

  历史教育我们认识过去,历史启迪我们开创未来。

  1965年9月1日,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隆重召开。这次大会是在西藏完成民主改革和进入社会主义时期的形势下召开的,是百万翻身农奴当家做主的大会。来自全区各地的293名代表(其中藏族代表226人),他们当中绝大多数是翻身农奴或翻身农奴的后代,在这神圣的地方,昔日的奴隶,今天的人民代表和国家干部,庄严地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他们在投票箱中投下了神圣的一票,向全中国、向全世界庄严宣告,饱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压迫的百万农奴,今天翻身当家做主人了。

  9月3日,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这是新中国第五个民族西藏自治区,是全区各族人民和一切革命力量在党中央、毛主席的领导下,艰苦奋斗、排除万难,取得伟大胜利的集中表现,标志着西藏民主改革的胜利完成,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全面确立,西藏各族人民开始享有充分的民族区域自治权利,西藏进入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新时期。9月8日,西藏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产生了西藏西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阿沛·阿旺晋美当选为西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主席,周仁山等7人为副主席,委员共37人。

  短短几十年,跨越上千年。从封建农奴制社会跨入社会主义社会,是西藏发展进程中最广泛、最深刻、最伟大的历史跨越,也是人类社会历史上的一个伟大奇迹。这样的奇迹,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才能实现。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新西藏,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没有西藏的繁荣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有机组成部分。走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发展路子,必须坚持和完善这两项制度。

  从1965年至今,西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批准250余件符合西藏实际,维护西藏人民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条例和法规性决定、决议,从法律上保障了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利。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实现和维护西藏人民根本利益的制度保障,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我国民族实际相结合的一个创举,也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选择。民主改革5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全区各族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充分行使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当家作主权利,以主人翁姿态参与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积极投身西藏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全区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依据本地区、本民族的实际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有效行使自治权的重要表现形式。西藏自治机关对关系国计民生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出了许多带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其中包括《西藏西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反对分裂活动的决议》、《西藏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坚决反对达赖擅自宣布班禅转世灵童的不法行为的决议》、《西藏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强烈谴责达赖集团策划煽动极少数分裂主义分子打砸抢烧的罪恶行径,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破坏活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决议》等。

  民主改革50年,西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创造了旷世未有的人间奇迹。各族人民欢欣鼓舞、感慨万分:我们要牢牢记住3月28日这个让全区各族人民扬眉吐气、欢欣鼓舞的日子,记住这个日子,才能更清楚地认识到西藏的过去、今天和未来,才能倍加珍惜今天拥有的一切,满怀信心地创造更加美好的未来。

  西藏自治区是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五个省级自治地方之一,是一个以藏族为主体的民族自治地方。在西藏自治区,除藏族外,还有汉、回、门巴、珞巴、纳西、怒、独龙等十几个民族同胞世代居住,并建立有门巴、珞巴、纳西等民族乡。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由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治权,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1965年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来,西藏人民在中央政府的领导下,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利,投身西藏的现代化建设,实现了西藏社会的跨越式发展,深刻地改变了西藏的贫穷落后面貌,大大提高了自身的物质文化生活和政治生活的水平。实践证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西藏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根本制度保证,也是实现西藏人民与全国各族人民平等发展和共同繁荣的必然要求,完全适合中国国情和西藏地方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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