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万刚:从“死刑犯”到无罪释放
文/肖游
  1996年1月,一起杀人案打破了云南省巧家县城的宁静。2004年2月,县城又因为这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孙万刚被无罪释放再次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
  8年来,孙万刚因涉嫌强奸、杀人,历经5次判决,从死刑到死缓,直至无罪释放。这从一个侧面彰显了中国司法人权保障的进步。
女友遇害,孙万刚成了“杀人犯”
  1996年1月3日下午6时许,巧家县公安局接到一名中学生的报警:巧家县城红卫山丝厂附近发现一女尸。接报后,巧家县公安局立即组织警力赶到现场。经查找尸源,证实死者系就读于云南省财贸学院的学生陈兴会,是孙万刚的女朋友。死者的左乳房等器官被割走,作案手段极其残忍。
  巧家县公安局很快成立专案组,经调查了解到:1月2日晚陈兴会曾和孙万刚在一起。很快孙万刚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办案民警在盘问时发现,孙万刚对案发时的活动情况陈述自相矛盾,且行为反常。
  公安机关认定孙万刚为犯罪嫌疑人的主要依据是:一是血型鉴定。孙万刚本人是“B”型血型,而从孙万刚的衣裤以及其睡过的床单、被子、线毯上检出与被害人陈兴会一致的“AB”型人血,而孙万刚无法说清血的来源。二是孙万刚具备作案的时间和空间条件。根据尸体检验确定陈兴会的死亡时间是1月2日晚9时左右,而根据调查证实,孙万刚和陈兴会于当晚8时20分左右从孙万刚的姐姐家离开并到过现场。晚10时20分左右,孙万刚一人到同学曹先亮家住宿。这期间的两个小时,孙万刚的活动无他人证实。三是孙万刚的4次有罪供述中对作案过程的活动范围及路线的供述与现场勘查及其现场指认的情况基本吻合,对杀人、切割尸体等的过程、方法手段的供述与尸检结果基本吻合。
  释放后的孙万刚在接受采访时则对案情有着完全不同的表述。他说,“那天晚上8点多,我和陈兴会离开我姐姐家送她回水泥厂,途中她说要休息一下。我们俩躺在草地上,后来我被人在额头上打了一下,就昏过去了。我醒来以后发现陈兴会和一个穿黑衣的男子在不远处说话,我走过去,他说我们是卖淫嫖娼,他拿出好像是刀的东西,让我赶快走开,我就到同学曹先亮家去了,后来我因为有伤就睡了,几个同学去找陈兴会,没有找到。第二天我们又去找她,仍然不见人影。”
孙万刚还说,他在派出所里受到长时间的审讯和折磨,没有水喝,没有饭吃,也不让睡觉,他之所以作了有罪供述,完全是刑讯逼供和诱供的结果。
  1996年1月3日,孙万刚被巧家县公安局收容审查,同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30日经巧家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巧家县检察院依法将孙万刚案移送到原昭通地区检察分院(现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1996年9月20日,原昭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孙万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孙万刚不服提出上诉。1997年9月19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孙万刚杀死陈兴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原昭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审。1998年5月9日,原昭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以孙万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孙万刚又提出上诉。1998年11月1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孙万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孙万刚随之被送到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有错必纠, 孙万刚获无罪释放
  从进监狱开始,8年来,孙万刚及其家人从未停止过申诉。直到2003年,他的申诉终于有了结果。
  “8年呀!我们就一直没有停止上诉、申诉。”孙万刚的父亲孙百新话语间感慨万千。“我们每个月都坚持寄材料,往各个部门寄,所有材料都能用小车拉了。”
  2002年底,巧家县破获了李茂富系列强奸杀人案。孙百新和孙万刚向云南省人大、检察院、法院等进行申诉,提出李茂富是杀害陈兴会的“真凶”,陈兴会被杀案与孙万刚无关。
  2002年12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郑蜀饶副院长在孙万刚父亲的申诉信上作出批示,要求省高院审监庭对孙万刚故意杀人案重新核查,省高院审监庭开始着手进行调卷核查工作。
  2003年7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到省人大转来的孙万刚和其父亲的申诉信,该院院长再次作出批示,加快了孙万刚案件的核查工作。
  同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接到孙万刚的申诉材料,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疑点较多,决定将此案作为服刑人员申诉清理工作的重点案件,交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办理。
  云南省检察院对孙万刚申诉案件立案复查,申诉检察处的案件承办人员审阅案卷;到监狱提审孙万刚;赶赴案件发生地询问证人,调取物证、书证,并向原办理案件的执法部门和承办人了解情况。检察机关最终排除了李茂富杀害陈兴会的嫌疑。但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没有就此结案,而是继续对孙万刚案进行了全面核查。问题随之被发现。
  几赴巧家县复查孙万刚案件的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处检察官高洁峰讲述了案件复查中的疑点。
  “孙万刚当晚所穿的T恤衫、外衣、外裤都用洗衣粉泡在一个盆里,案发后一起送检,都检出了‘AB’型人血,但浸泡过衣服的血水却只检出‘B’型人血,这是自相矛盾的。” 也就是说,从孙万刚衣服上发现的“AB”型血只是与陈兴会的血型相同,在没有作DNA检测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就是陈兴会的血。
  “凶手作案用的刀来源不实,去向不清;被害人身体被切割下来的分离物抛弃地点,在孙万刚4次有罪供述中各不相同,而且至今都没有找到。”
  云南省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处长倪绍霞介绍,孙万刚的有罪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复勘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不相吻合;其有罪供述相互矛盾,形式和程序存在瑕疵,内容前后不一,不排除非法取证的可能。根据法律规定,以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除了证据方面的原因,据了解,公、检、法三家机关在此案的办案程序方面都存在着法律“硬伤”,这也是导致孙万刚一案改判的直接原因。
  侦查阶段,孙万刚作的其中一份重要有罪供述,是巧家县公安局办案民警代他签的字。公安局的解释是农村很多当事人不识字,民警顺手代签惯了,认为只要有当事人加盖的手印即可。
  审查起诉阶段,由于昭通市到巧家县当时要坐近10个小时的长途车,原昭通地区检察分院的办案人员竟为了省事而没有到巧家县提讯孙万刚。
  审判阶段,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后,原昭通地区中级法院再次审理此案的合议庭成员换了两位,但有一名的承办人没有换。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公、检、法各机关负责人都坦言,在各自的环节没有把好关,办案粗糙,各家都有应当汲取的深刻教训。
2003年9月16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听取了孙万刚案的复查报告后认为:孙万刚案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确有错误。9月18日,云南省检察院正式向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孙万刚故意杀人案启动再审程序。此时,云南省高院审监庭对孙万刚案调卷审查工作也已基本结束,省高院和省检察院在孙万刚案原判决中存在重大瑕疵的问题上达成共识。9月2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孙万刚案。
  2004年1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审理后下发判决宣布:“原判决认定孙万刚杀死陈兴会的证据不足”,宣告孙万刚无罪。2月10日,云南省高院的梁子安等几位法官来到云南省第四监狱,宣布了孙万刚无罪的生效判决。
  目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孙万刚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已立案。相关办案机关都采取措施吸取教训。云南省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已采取措施加大对违法审判责任的追究力度。
“疑罪从无”, 改判凸显人权保障
  据悉,加上孙万刚这起案件,云南省近年来已经出现了3起“由死刑改判无罪”的案件。
  第一起是陈金昌抢劫杀人案。一审法院1995年以抢劫罪判处陈死刑,二审云南省高级法院改判死缓。后来公安机关发现作案的真凶,1998年,陈金昌被省高级法院再审宣告无罪。
  第二起是昆明市公安局民警杜培武涉嫌故意杀人案。杜培武的妻子和她的情人在城郊被人在车内枪杀,一审法院1998年判处杜死刑,二审云南省高级法院改判死缓,后来公安局破获了系列杀人案,找到了真凶,2000年云南省高级法院宣告杜培武无罪。
孙万刚一案与前述两起案件相同的是,云南省高级法院在二审中都采用了疑罪从轻,避免了冤杀,为后来的改判创造了条件。不同的是,前两起案件都是找到了真正的凶手,而孙万刚一案则是在真凶未抓获的情况下,以证据不足放人。
  孙万刚案发生在我国《刑法》和《刑诉法》修改前后,新的“两法”确立了很多新的司法理念,比如“疑罪从无”原则,而之前的习惯性做法是“疑罪从轻”。在事实和证据没有新的变化的情况下,孙万刚从被判死刑到最后宣告无罪,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国家在司法理念上的进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厅厅长、孙万刚案再审法官梁子安说:“孙万刚案件具有特殊性,这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过程正处于我国新旧《刑法》和新旧《刑事诉讼法》的交替时期。当时根据旧法和司法实践,对疑罪——控诉方无法提出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都按疑罪从轻或疑罪从无处理,比如孙万刚第三次被判死缓,就是先不判无罪,而是轻判,在判决中留有余地,先押起来,等待日后有新证据能证明他无罪。现在新法体现了‘疑罪从无’的精神,控诉方无法提出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就要按无罪处理。”
  云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郑蜀饶说,以前,法院在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都有的情况下,采用“从轻”的做法,确实避免了冤杀,但也使一些无罪的人受到了关押。现在在证据不能确凿的情况下放人,从个案上讲,有可能放纵了罪犯,但从整体司法环境看,体现了法治对人权的高度尊重。就证据采纳而言,与西方一些法治发达国家相比,有一种“蟑螂理论”,西方是在一桌子菜里发现一只蟑螂,整桌菜都倒掉,我们的习惯是倒掉有蟑螂的那盘菜,其他则照吃。
  云南省检察院政治部主任赵建生说,这个案子如果发生在现在,相信检察机关不会起诉,即使起诉了,法院也会判无罪。司法中有很多对立统一的关系。比如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在有的案件中很难做到兼顾,此时执法者的价值取向就很关键。追求一个方面可能要以牺牲另一方面为代价。过去的价值取向是“不能放纵罪犯”,而现在更强调的是:不能冤枉无辜。赵建生认为,从积极的一面看,此案发生在云南,恰恰说明云南司法观念的进步。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南英认为,孙万刚一案的改判首先体现了一种进步,意义很大。现在更重要的是如何汲取教训,防止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一方面,对于孙万刚一案今天法院可以做出无罪判决,为何当时不敢?另一方面,应当认识到,此类问题到今天也远没有解决,并不是所有的下级法院在现实的环境下都能够轻松地对证据不足的案件宣布无罪。
  南英说,“疑罪从无,无罪放人”在具体到个案时,并不是简单地一刀切,特别是在有罪证据不能排除的情况下,更要慎重。目前全国人大法工委正着手研究有关证据方面的立法,相信这一法律的出台将会对法院判案带来积极的影响。
  “疑罪从无不仅是对被追诉者的特殊保障,也是对每个可能涉及诉讼的公民的普遍保障,是法治社会中不可缺少的一道人权保护屏障。”云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晓辉教授解释说,“疑罪从无是人格尊严需求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这是刑事司法中关注人权的一种审慎态度。尽管有可能放纵真正的罪犯,但仍比冤枉一个无辜的人好。这是现代文明法治的一个必要代价。”
  “孙万刚拿到的无罪判决,是公检法机关执法人员共同转变执法观念,更加注重保障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权利的结果。”张晓辉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写入宪法,在刑事司法领域中,执法者保护公民人权的司法实践就是最好的体现。孙万刚案件的真凶没有确定,而执法机关主动转变对案件的认识,充分反映出我国在司法过程中保护人权的态度,贯彻了现代法治精神。”

(资料来源: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新华网、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