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强 杨芸桦:论乡村振兴的人权治理

2024-04-16 11:10:34来源:《政法学刊》202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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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乡村振兴人权治理的二元主体中,国家治理体现为人权思维的落实,农民治理主体则表现为人权追求的实现。以人权为元价值机理整合,在乡村振兴人权治理中构建起了彼此承认的主体间性。乡村振兴人权治理的交往系统,既是交往制度得以顺利开展的理论根基,也是交往机理的外在制度建构。借由交往机理与交往制度的有效运转,在交往商谈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交往理性得以获得各方认同,并借助法律建制化的方式搭建起稳定的人权规范体系,进而为人权治理的开展提供稳定的规范保障。乡村振兴人权治理的合作面向是国家与农民两大治理主体最终形成的合作关系,并在乡村振兴人权治理中确保多元主体的生存权、发展权、政治权利与幸福生活权等得到切实保障。

关键词 人权 乡村振兴 人权治理 交往商谈

2023年6月14日至15日,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外交部和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共同主办的全球人权治理高端论坛在北京举行。习近平主席向全球人权治理高端论坛致贺信强调:“中国愿同国际社会一道,践行《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精神,推动全球人权治理朝着更加公平公正合理包容的方向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建更加美好的世界。”全球人权治理命题的提出标志着人权是全体人类的共同理想,是国际社会政治与道德的“重叠共识”核心。全球人权治理是以人权为价值目标和行为准则的全球治理。全球人权治理是人权治理的外部视域,是世界各国家的共同追求。而回归到国家治理的内部视域,人权治理依旧呈现出评判优势与构成价值。其既具有分析评价上的功能性要素,同时也具有技术上的构成性联系。

就人权治理的学术史检索来看,有学者指出,人权作为一种评价要素,是评判国家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国家治理的民主性、社会治理的和谐性、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和包容性的重要指标。有学者认为,人权的实现、发展和保障状况,是衡量国家治理的价值目标、质量、水平的重要尺度。也有学者认为,人权与国家治理具有内在的构成性关联,国家治理中拥有人权的权利思维,以实现人权和通过人权来实施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和基本方式。还有学者梳理了全面脱贫、小康社会与共同富裕的理论逻辑、历史逻辑与实践逻辑,指出国家治理是制度运行,人权是价值内核,现代化是前景方向。概言之,所谓“人权治理”,即把人权纳入国家治理的理念、保障、实践及话语之中,充分运用人权的思维和方式来安排国家治理的制度内容与手段措施。人是国家治理的重要考量因素,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人权治理这一命题,一方面有助于完善中国式现代化人权治理的理论图景,另一方面对于全球人权治理的包容性发展具有积极的“公理”性促进意义。

乡村振兴是我国第二个一百年现代化强国建设的基石。乡村振兴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上的一次伟大实践,是我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人权实践,其内部蕴涵着丰富的人权意蕴。质言之,人权治理与乡村振兴具有理论和逻辑上的关联。一方面,以人权治理为整体视域,乡村振兴作为国家人权治理的重要方式,对于人权保障与实现具有积极的推进作用。另一方面,乡村振兴作为国家转变人权思维和方式的重要体现,是国家人权治理体系的实践典范。乡村振兴不是国家单向度的人权保障,而是农民个体积极参与,发挥个人自主能动性的双向度人权治理。鉴于此,本文拟以人权治理为视角,结合我国乡村振兴剖析我国人权治理的内在逻辑,旨在完善乡村振兴的人权治理体系,为全球人权治理提供中国答卷。本文论证的安排是:首先,要论述的是,以人权元价值为价值共点,国家治理主体和个人治理主体是一个相互承认的二元主体间性;其次,要论证交往系统是乡村振兴人权治理二元主体间性的内在线性平台;最后,国家治理主体与个人治理主体存在一种以合作关系为发展趋势的人权治理路径。其中,人权价值、交往系统、合作关系,形成了人权治理三层架构体系,人权价值是人权治理的价值共点,交往系统是人权治理的线性系统,合作面向是人权治理的发展方向,三者动态运作进而促进乡村人民人权的保障和实现。

一、乡村振兴人权治理的二元主体

乡村振兴是国家治理主体和农民治理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实践,人权是国家治理主体和农民治理主体的价值共点。二者在乡村振兴治理进程中以人权为内在价值,借助人权价值观的生成、运作,获得治理运转的准确性与合理性。同时以人权为两大治理主体间的元价值机理,在国家与农民这两个具有主观构造的治理主体间实现价值整合。在乡村振兴的多元碰撞中,生成彼此认可的一致性。因此,在乡村振兴实践中形成了国家治理主体和农民治理主体相互联结相互承认的主体间架构。

(一)国家治理主体与人权思维

国家是乡村振兴人权治理的主体,是维护和保障人权的中坚力量。如黑格尔(G. W. F. Hegel)所言“现代国家的本质在于,普遍性是同特殊性的完全自由和私人福利相结合的,所以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利益必须集中于国家。”国家并不建基于私人自由的相互限制,而是一切个体实现其自由、价值的机遇。在公民不具备完全依靠自身能力实现自足性与自我负责时,拥有能力的国家有着改善个人生活环境的职责。从人权治理的角度,国家有着提供所有公民教育、居住、卫生健康等生存与成长环境的首要义务。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是以保障和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农民作为广大人民群众的一份子,是党和政府开展人权治理工作的重点关注。“作为人权治理的主体,我国在人权保障实践中形成以人权为价值信念,借助人权观念观察、分析、解决问题,进而采取行动促成人权保障的惯性思维。”国家人权思维包括两个相互关联和彼此支持的层面:一是“价值—信念”层面,即以人权作为国家治理的价值观与价值信念,指明治理的目标和方向;二是“布局—行动”层面,即建立在价值信念基础上的人权实践与布局。

首先,在“价值—信念”层面,习近平主席在各种场合提出中国政府关于人权的态度。例如“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本国实际相结合,坚持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和“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须把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作为为人民谋幸福的着力点,不断夯实党长期执政基础”等。习近平主席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论述是对我国现阶段人民的人权发展阶段、层次的精准判断,是执政党和政府治理价值观的体现。其指明我国在人权发展层次上不再是局限于人民基本生存、发展的低层次需要,而是物质性需要、精神性需要以及制度性需要都满足的高层次发展。在人权发展范围上不再是部分人的富足,而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在人权发展方面上,是涵盖民主法治社会环境、自由安全营商环境、正义公平司法环境、绿水青山宜居环境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各层次多领域客观环境的改善与提供。当前我国在经过连续奋斗,实现了全面小康这个中华民族的千年梦想,打赢了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的脱贫攻坚战,“绝对贫困问题的解决为我国人权事业发展打下了更为坚实的物质基础”。但乡村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始终未能得到根本性解决。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

其次,在“布局—行动”层面,习近平主席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论述,指导着我国人权实践的开展。展言之,国家机关在实现全体人民人权保障的价值观指导下,积极运用权力,采取行动保障人民的人权享有与实现。正如阿列克西(Robert Alexy)所说,“在现代工业社会的条件下,大量基本权利承担者的事实自由的物质基础并不存在于他们所‘支配’的环境中,需要借助国家力量加以实现。”国家审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及连续四期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国家在人权治理“布局—行动”层面所作出的治理部署。乡村发展不完善,则人权保障不充分。乡村振兴建设是与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息息相关不可分割的整体。没有农业农村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的现代化。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是国家为推动和促进乡村发展与繁荣的顶层设计。《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也表明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开展乡村振兴建设,贯彻就业优先政策,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教育公平发展,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保障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家战略是规划一个国家宏观发展进路的全局策略,人权行动计划是我国为保障人权事业发展所作出的阶段性政策性文件。乡村振兴战略是国家承担人权保护义务的人权行动实践。

概括来说,国家权力的行使以宏观、整体的人权思维为指引,坚持问题导向,保证治理实施的正当性。乡村振兴是国家积极承担人权保障义务,促进高标准平等人权,保障乡村人民有生存、有发展、有尊严、有幸福的重大人权部署。

(二)农民治理主体与人权追求

乡村振兴人权治理的另一主体是广大农民。如马克思(Karl Marx)所言“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个体发展的历史。”个人的存在是任何人类历史的先决条件,也是其最终目的。将权利赋予人们,使其内在能力能够在一个自由的领域内被正当使用,是人权治理的应有之义。唯有独立自主以自我利益为原初行动力的人,是一切事物中最根本的实在。因而,乡村振兴是农民对“一个人应当如何生活”的实践阐释。换言之,在乡村振兴进程中,以人权为鹄,农民的人权追求表现为其运用权利实现对生活之善的把握。其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每个人的生活都拥有某种特殊的客观价值;二是每个人都承担了对自我生活繁荣的责任。展言之,

一则,生活得以顺利开展的客观价值是乡村振兴人权治理的外部条件。客观价值是指一种农民各项权利都得到保障,一种有利于个人发展的外部客观存在。脱贫攻坚后,乡村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方面获得了长足进步,富足和谐的乡土社会获得初步建构。但人权保障是一个内容、质量、层次不断丰富的发展过程。稳定安宁的乡村社会是乡村人民人权保障的客观条件。乡村振兴人权治理是乡土社会治理完善的振兴之治。

二则,各主体的人权诉求是乡村振兴人权治理的内部动力。农民各主体人权诉求汇成乡村振兴人权治理,乡村振兴人权治理为农民各主体提供行使权利自我负责的实践场域。“我国乡村居民在‘农民’的泛称下,已经分化成不同的阶层,从当下来看包括农业劳动者、农民工、农村知识分子、个体劳动者、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乡镇企业管理者和农村管理者。”乡村振兴的治理特征在于积极尊重各治理主体的主体性,将个人纳入治理过程、目标、方针中,让“农民”泛称下已分化成不同阶层的个人,在治理中充分发挥。乡村振兴人权治理成为真正实现农民人的解放的保障之治。

(三)治理主体间性与人权价值整合

国家与社会、国家与个人、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是乡村振兴人权治理的关键。“乡村振兴是国家与农民各阶层共同参与的国家战略,它惠及14亿人口中36.11%的人民,是经济、政治、文化、生态、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全方位的提升。”发展带来变化,变化激起矛盾,矛盾引发冲突,冲突带来社会各多元价值和利益的碰撞。将人权作为价值源纳入乡村振兴治理进程,能为治理提供价值性指引。要言之,人权是各利益主体、国家主体的底层共性,亦是乡村振兴得以顺利开展的元价值机理。人权元价值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人权是各主体间最底层的核心原价值;二是人权是各主体运转的价值原点。人权是共同善的共同追求,共同善需要通过人权得以实现。以人权为元价值机理,治理主体间形成了相互承认与共存的主体间性。

一方面,人权是各方价值重叠中最重要、最应当亦是最迫切需要保障的核心原价值。通过人权保护,乡村振兴得以厘清乡村各群体间不同的诉求,促成彼此间承认,在相互信任中共同前进。同时,借助人权为各不同利益主体衡量协调的标准,以各平等主体的人权保障利益为依据,厘清各方关系的差异与矛盾,对其中共同部分予以优先保护。以人权为原价值指引,乡村社会形成了一个不论其宗教、性别、社会身份、职业、财富、文化或社会特性方面的差异,都能共同得到保障的和谐环境。

另一方面,人权也是强力的国家与自由的个人在权力运行和权利行使中的价值原点。从权力与权利的角度解读,国家权力的实施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将观念形态的权利转为实在的生活事实。在当前乡村振兴人权治理中,表现为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共同推动乡村振兴的共同富裕,以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意味着,人权保障是强力的国家与自由的个人的共同追求。在乡村振兴人权治理发展目标的指引下,以人权为价值原点构成了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相互承认。这种承认不仅包含承认者与被承认者的相互尊重,而且是在自我与承认对象之间共存点的确认。

结合上述,人权作为国家治理主体和农民治理主体的价值共点,在国家治理主体中体现为人权思维的落实,在农民治理主体中则表现为人权追求的实现。同时以人权为元价值共点整合,在乡村振兴这一多元价值、多元诉求、多元利益冲突的治理空间中,国家治理主体与农民治理主体构建起了彼此承认的主体间性架构。

二、乡村振兴人权治理的交往系统

人权的元价值整合厘清了各主体间的内在联系。但差异性的各方并不会因通约共点的存在而抹除彼此差异的内在倾向,差异与分化是乡村振兴人权治理发展进程中的永恒要素。差异性的发展带来两个不同的方向,一是乡村振兴人权治理各主体在多元的对立中走向冲突与矛盾,二是乡村振兴人权治理各主体在差异与不同间实现合作与进步。而乡村振兴人权治理的成功之所,则是在多元主体间构建起交往商谈的线性系统。借助各方主体的交往联系,为差异矛盾的解决提供沟通渠道,为乡村振兴人权治理提供线性支撑系统。

(一)交往商谈的内部机理

以人权为元价值要素化约,多元主体能找寻分化各方的底层相合。但只有人权价值的联结,终究是不稳定、动荡的。人权不是一般化或抽象的,是必须具体到足以让人们将其运用于具体情形之中。在人权的价值共点指引下,治理各方构建出各层级的线性交往系统,将抽象的人权价值转化为各层级线性交往系统,用线性交往系统保障人权的互动实现。

区别于元价值的共点底层逻辑,交往商谈是双向度的线性理性保障。如哈贝马斯(Habermas Jürgen)所言,“交往是社会中人与人协调一致,达成共识的理性。”“交往行为的目的,是行为者共同寻求他们对情境和行为计划的理解,以便以意见一致的方式协调彼此行动,实现共同的目的。”主体间性的稳定性,需要各多元治理主体相互理解与利益平衡。“唯有彼此理解、平衡,人权共识才具有普遍性。”在交往商谈的指引下,乡村各主体与国家搭建起针对乡村振兴人权治理的线性交往系统。借助各交往主体间交往联系,个人与社会同伴、国家与农民实现相互理解与利益平衡。一方面,在乡村振兴过程中,各分化主体都有着希望自身福利获得最大程度增长的愿望。“借助言语的沟通,各主体得以在争取各自权益过程中,达成归咎某种认同的理解,即‘实现互相的利益追求’本身就构成了无数个体间的‘共同目的’”进而将个人与个人,个人理性与结构化的国家整合起来,将多样化的个人、社会嵌入到国家制度规范中,使个人在个性、精神、道德和其他方面获得最充分与最自由发展,人权的目标与归属获得满足,治理主体间的架构实现稳定。另一方面,乡村振兴人权治理中各多元冲突的揭露,带来了各方的差异化整合和利益平衡。借助互动主体内在的语言力量,各主体认识到在相互承认的关系中也存在各自特殊性,与他者利益的对立性。即在承认的关系逻辑中,冲突与承认是相伴相随的。因而乡村振兴人权治理各主体积极参与到交往沟通的进程中,在承认与冲突之间,实现彼此的和解与平衡。不因利益的差异有高贵与卑贱、崇高与平庸、有德与无德、伟大与渺小之别。将差异双方的博弈转移到沟通形式、意见交流、意志建构的渠道中,“议题化诸种沟通形式的连结”,最终实现多元各方之间的平等交互与相互碰撞。进而以最大化实现人权自由追求为目标参照,实现利益间的协调。概言之,人权为交往系统的形成提供前提性元价值,而交往系统内相互理解与利益平衡的实现也以人权为其确认的目标与归属。交往沟通系统为动态化的人权治理提供线性支撑系统,使国家与农民在情境和行为计划中达成相互理解与利益平衡,进而为人权治理的有序开展创造条件。

(二)纵横两向的交往制度

人权是个体解放的护身符,人权的现实性行使,是社会进步的标尺。人权作用的真正发挥,需要国家主体与个人主体的交流互动,借助互动主体的信息交换。人权不是浮于形式、表面的宣传语,而是各权力机关尊重、承认、保护的客观实在,是各个人主体得以切实行动、获取、实现的实有权利。

在乡村振兴人权治理的交往进程中,体现为以人权为导向的交往制度的有效建构与运行。“理想的言谈情境既以日常环境的开放性之实现为前提,又以行动自由的现实化为条件。”“国家与个人主体在交往制度中发表想法、传递讯息、增进理解、化解冲突、实现人权发展的最终目的。”纵横两向交往制度的构建为开放的日常环境和自由的沟通行为提供制度性供给,既实现了讯息的有效传递,又有利于想法的有效表达。乡村振兴人权治理从来就不是国家或农民单方面的决策,而是与二者都密切相关的交往实践。以纵向党政领导的交往制度为依托,乡村振兴人权治理在国家人权保障思维有效传递的基础上开展。以横向自治组织的相关工作为保障,乡村振兴人权治理在个体人权表达媒介有效建构的基础上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和驻村干部制度的设置,又为纵横两向交往制度提供交汇的交点,实现国家人权思维和个体人权追求的信息交互。借助纵横两向交往制度的有效运作,国家与农民在治理中连成一体,在积极保障农村人民人权利益多样化发展上达成一致,促进治理主体间的稳定和谐。

1.纵向的党政领导

党政领导体现在其以自身先进的组织伦理及理想信念为指引,引导中国特色人权事业的发展。“办好中国的事,让14亿多中国人民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促进人类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这是中国共产党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治理最本质的特征。”党为人民谋幸福的使命感,造就了党政时时刻刻与人民群众保持沟通联系的纽带。唯有有效沟通,党的使命才得以落地,人民群众的人权才得到应有的归宿。在公共领域,党政积极贯彻人权保障思维,传递人权保障相关方针、政策讯息。从纵向来看,县域内部分为县、乡、村三级。党政是传达和联结县、乡和村三级地区的沟通领导组织,是三级地区工作顺利开展的内在支撑。“县一级是制定一线政策,实现中央(省市)政策与基层实际的衔接;乡镇一级承担一线治理功能,实现体制资源与治理问题的结合;村(社区)一级则是回应一线需求,实现自治制度与村民需求的对接。”借助党政的沟通统筹,乡村振兴人权保障相关目标与理念获得适时与适当地公开与落实。

党政领导是沟通连接农村人民的重要渠道。党政关于保障人权的“价值—信念”获得切实的传递,增进农村人民对党政的信任与认可。同时,乡村振兴人权治理相关政策与安排的切实决策与部署,也在“布局—行动”层面为保障农村人民生存权、发展权与幸福生活权方面,提供合理的公共设施配套与恰当的公共服务配置。增进农村人民对乡村振兴人权治理相关工作安排的认可与理解,进而支持参与到乡村振兴人权治理执行进程中。党政工作的开展,为国家公权力与乡村百姓的沟通提供了内在更紧密的联系。让二者共同团结在乡村振兴人权治理中,为各方沟通提供纵向交往媒介。一方面,党政公主体在人权治理过程中以相关公开讯息为保障,提升乡村振兴人权治理进程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增进农村人民对乡村有关政策的理解与认可;另一方面,农民私主体对相关振兴政策的有效认知,促进他们积极参与到乡村振兴人权治理进程中,解放公主体的治理压力,实现治理地高效运转。

2.横向的村民自治

村委会作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村民一定居住地为范围设立,由村民选举成员组成,实行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具有产生于乡村并服务于乡村的特点,是村民自治也是村民沟通的重要载体。在私人领域,村民借助村民大会、村民委员会在内的以民主制度为组织形式的建立与运行,在合适的场域表达与传递其意见与想法。这是个人人权获得切实保障的体现,也是个人意志与智慧在乡村振兴人权治理中的展现。一方面,人权内含着个人积极表达诉求,自主追求美好生活的内在含义,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权利主体。另一方面,个体权利的积极行使,有利于个人自主性动能的激发,进而实现人权普遍发展。

村委会不是属于某一宗族、个人的村委会,而是全村村民共同利益的体现。村级治理事务和农民需求有两个基本特性:“一是在数量上规模不大,分布较为零星、分散,具有偶发性、个别性、细小琐碎的特点,规律性不强,难以进行分类治理;二是在性质上嵌入村庄熟人社会,主要涉及农民与农民、农民与村集体之间的关系,具有复杂性、多样性、政治性的特点。”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工作的开展为村民民主议事提供交流空间。各原子化个体得以重新联结,各方矛盾冲突得以用议题论述的方式充分沟通、争论与整合。借助现代化数字交流空间的构建,村委会和村民实现了信息的及时交换。各方有关自身人权诉求的交流不再受到时间、地点、次数的限制,各方人权信息得以实时沟通和传递。原本因外出劳务而各自差异化、原子化、松散化的乡村社会,在交流空间得到整合,相互之间实现重新的沟通与联结。在横向乡村交流空间下,农民个体有关美好生活的人权诉求得到各平等权利主体的切实尊重与认可。

人权诉求与愿望的积极表达意味着自主性参与。村委会作为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自治组织,有着熟悉全村村民及村内各事务的天然优势,能更好鼓励村民发挥个人力量,为乡村发展集众人之力。借助乡村交流空间的开展,村民在表达个人人权想法的基础上,提高对村庄公共事务的关注度与参与度。借助座谈会、咨询会等方式,农村村民将自己对人权需求的想法、认知融入到沟通治理进程中,进而实现人权需求的满足。在人权追求过程中寻找、挖掘和增强“主人翁意识”,提升自我主体观念。借助沟通协调,村民个人力量在不背离人权发展大框架下发挥,搭建一条属于本村的发展之路,推动乡村人权治理的全面振兴。

概言之,横向的村民自治组织促进村民各方积极沟通协调,实现乡村社会矛盾的内部化解,各方人权追求的相互尊重,人权工作的互动开展。

3.纵横交汇的交往机制

“四议两公开”制度和驻村干部制度的设置,为纵向的党政和横向的自治组织提供线性交汇的交往交点。在人权体系中则体现为国家保障人权的人权思维与个人自我作主的人权追求的相互支撑。借由纵横两向交往系统的有效运转,人权信息得以在公私两域传递、交汇、参考、反馈,进而实现相互理解与人权保障发展的治理目的。

2022年1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四议”是指村党支部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两公开”是指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四议两公开”制度的开展,将党政与村民自治组织统一到乡村振兴人权治理中,在纵向公域的人权思维传递和横向私域的人权追求表达,两个线性交往系统间提供相互交流沟通的交汇点。在两大线性交往机制间增进彼此的认识与理解,增进沟通的准确性与有效性。为乡村振兴的开展提供一个纵横两向相互沟通协调,畅所表达意见的制度环境,使交往结论获得各方认同。沟通是一种认真负责的状态。不是偶然的意见一致,而是表达内容的合理性确定。意味着公主体人权思维的有效倾听与交流,和自治组织人权追求的积极表达与自我负责,是公私两域的换位思考与相互信服。“四议两公开”制度的有效开展为党组织与村委会从对方角度出发,实现人权认知的彼此理解与认可。让党支部、村委会“两张皮”变成了“一盘棋”,共同团结到乡村振兴人权治理实践。

驻村干部这一创新型制度的引进,为纵横两向交往提供另一沟通枢纽。驻村干部作为由帮扶单位派遣到乡村的干部,有着先进治理理念、人权观念和发展经验,熟悉乡村振兴的发展战略,领悟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是党政治理思想的重要传递者。但因其外来者的身份,对当地村庄事务并不了解,极易导致村民的不信任,而无法很好发挥其人权治理才华。因而需与当地村委会进行配合,在农民的个人人权诉求得到充分传达的基础上,增进农村人民对驻村干部的理解与信任,进而在国家人权思维与农民人权追求间建立良好的沟通联系。驻村干部起到实现乡村振兴发展和乡村人民人权保障的制度联结作用。在乡村治理进程中,既推动共同利益的发展,亦对特殊利益予以关注与尊重。

借助纵横两向的交往制度开展,乡村人民切实感受到国家尊重与保障农民人权的人权思维。而农民个人的人权追求也借助交往自由在治理空间中传递,切实体现出每个人都是乡村振兴人权发展主力军的治理特点。交往制度的建立,最大限度降低了农民参与商谈的成本,打破原本由国家治理主体单方面把握的话语垄断,使农村人民的声音在人权治理中被重视。交往制度的开展,带来了村民自主性发展和国家权力正确行使。村民人权观念,党政人权理念,作为交往的信息库,支撑着交往制度的运转。农民的人权保障,不再是单向度的拒绝与接受,而是双向度的沟通与反馈。交往制度的建立,一方面为乡村振兴人权治理主体间的稳定性提供沟通支柱,另一方面也为乡村振兴人权治理工作的合理性与精确性提供信息保障。

(三)人权规范的共识保障

伴随着乡村振兴人权治理实践的开展,人权讯息在交往系统中传递,人权治理主体双方在交往过程中实现相互理解,在认知一致中诞生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交往理性。个体对于自我完善的要求总是希望能转化为规范性的语言。法规是人民代表在一个以讨论和公共性为特征的程序中达到一致意见的普遍和抽象的规则。“法律对于权利来讲是一种稳定器。”借助法律的媒介,交往理性得以发挥维持共同体稳定的作用。通过相互沟通交往,公民和公民之间、公民和国家之间所形成的交往理性获得规范化建制,人权的共识性理性获得规范化凝结。人权法规范转向指导与服务于人权实践。体现在乡村振兴人权实践中,一方面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它通过列举公民基本权利的方式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人权治理最高纲领性规范;另一方面各部门法从不同领域、运用不同方法调整人权治理中出现的新变化,服务并保障人权治理的顺利开展。

乡村振兴是在我国宪法“人权条款”规范指导下开展的人权治理实践。“人权条款”规范不仅是乡村振兴人权治理开展的规范确认,也是乡村振兴人权治理开展的根基基点。我国宪法通过“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范条款,融贯进乡村振兴人权治理实践,在乡村振兴人权治理实践中不断贯彻展开。针对治理进程中弱势乡村人民的权利保障,我国在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大框架下,促成《乡村振兴促进法》的颁布和实施。其体现的正是国家借由交往主体间交往制度的不断运转,对乡村人民权利认可与保障的交往理性形成。保障乡村人民权利的交往理性得以规范建构。《乡村振兴促进法》从产业发展、人才支撑、文化繁荣、生态保护、组织建设、城乡融合等几大方面,为促进乡村振兴发展指明了方向、构筑了制度、保障了权利。这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人权思维体现,也是重视农民个人的主体性力量,积极发挥人的自主能动性,实现人权诉求的规范体现。其既是交往主体交往理性的规范化建构,也是指导与规范交往主体交往活动的规范化保障。

总之,交往机理是乡村振兴人权治理得以顺利开展的理论根基,交往制度又是乡村振兴人权治理交往机理的外在制度建构。借由交往机理与交往制度的有效运转,尊重和保障人权得以在乡村振兴人权治理实践中获得各方认同,并借助法律建制化的方式搭建起稳定的人权规范体系,进而为乡村振兴人权治理的开展提供有序可靠的规范保障。

三、乡村振兴人权治理的合作面向

乡村振兴人权治理的实质是国家与乡村各主体、公与私以人权为价值共点,以交往系统为线性支撑,实现彼此共同合作的全面发展。乡村振兴人权治理借助治理主体间合作关系的形成,完成保障人权,实现人的生存权发展权、政治权利、幸福生活权全面发展的治理目标,乡村人民的各项人权在合作关系中得到长足发展。

(一)乡村振兴的人权合作理论

乡村振兴的人权合作不是对人们权利的论证,而是对人民如何实际地拥有权利的现实之问。合作是主观和客观上的共同需求,即是精神与行动的统一。“人们之间的合作关系必然是根源于人自身的要求,至于规范合作关系和行为的制度安排,也无非是这种来自于人的主观要求的客观化,是通过合理的和合乎人的内在要求的物化方式去规划人的合作关系和引导人的合作行为的制度框架。”人权元价值为治理主体间合作的开展提供了价值共点,交往系统的建构又为合作关系的开展提供达成合意的线性沟通体系。治理主体在精神上形成达成合作的共同认识,而合作关系的建立则为治理目标的实现确立了合力的定点基调。治理主体间的相互合作为乡村振兴人权治理的有效开展提供合力保护。

乡村振兴的人权合作就是国家权力在交往系统的指引下,在法律框架的规范下的合理行使,是公民自主和政治共同体的共同发力。将人权和沟通作为行政权行使的约束,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与权利的真正实现。合作之所以是实现社会群体共同理想的办法,是因为其不同于原子化的单方作用,是建立在合作各方地位平等、共同目的认可、共同力量集中之上的有机作用。合力的形成最大限度发挥各合作方的力量,让治理各方在合作中都获得耦合性增长。即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在“结构耦合”中实现一种双重加强,既强化了对个体自由的保护,又增强了国家在保护个体自由方面的权力。乡村振兴治理主体间的合作关系,是建基于当前实现各方人权的互惠性目标的合作关系。其参照既有人权实践,使共同体中各主体人权都得到保障提升。使不同乡村个体权益达到一种并行不悖,却也各自绽放的完美状态,实现异质性的增长与共生。即“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的繁荣。换言之,个人与国家之合作,以发展为导向,调动二者的力量形成合力不断提高人权保障水平,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终级目标。

(二)乡村振兴的人权合作实践

在乡村振兴人权治理战略中,国家与农民通力合作,在“活业、活村、活人”三方面建备了有序的战略路径。人权作为国家与农民个体的合作目标。一方面,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方向,将国家权力精准投放到农村人民人权需求之处,即基本基础设施与基础公共服务的有效提供。另一方面,国家权力行使主要起辅助性作用,为人个体的权利发展预留出发挥的空间。外在的环境保障是权利实现的物质根基,而权利的变现又推动了自由活力的外在环境的形成。二者在“活业、活村、活人”三方面实现合力,促进乡村振兴人权治理实践的顺利开展。

“活业”指的是以农业发展为根基,结合各村比较优势,发展具有竞争性与可持续性的产业。农业生产是国家与农民基本生存的物质根基,农业产业发展是农业生产的价值渠道,二者有机结合,人的权利才有夯实的物质保障。农业生产与农业产业发展不仅是个人权利的单向度追求,同时也是国家经济整体布局的配套发展,是国家资源配置与个人自主性发展的有机结合。随着农业生产规模化和农业产业配套化的发展,农民借助自我努力追求生存权、发展权和幸福生活权的实现,既推动了现代化农业体系建成,也实现农业产业的有序发展与农民财产权益提升的双重价值。

“活村”指的是乡村借助政府的公共政策,获得适应本地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等硬件配套,进而承担起提供舒适宜居居住环境的功能。农村不再是农民单方的居住安宁,也是国家政府治理水平的体现,是国家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民人权合作的重要保障场域。在农村建设方面,农民受教育权的获得、道路出行权的落实、文化权利的获取、健康权的保障,优美环境权利的享受,都依靠国家与个人在学校建设、道路建设、文化广场建设、医疗诊所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方面达成合力,实现人权的各项保障。国家配套设施的设立不只是农民权利的完善,也是国家财政与农民需求的切实匹配,是国家权力行使的精准性提升和农民人权切实保障。

“活人”指的是国家与个人在农业农村建设中积极承担起其各自应有的责任。一方面国家为乡村人才的发展提供应有培训与政策支持。另一方面,农村人民积极参与到乡村建设中,发挥其自身的自主性动能。同时,国家对农村人群的帮助,其着眼点并不是给予物质帮助,而是着重于人们“可行能力”的提高。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可行能力。在经济物质得到恰当发展过程中,乡村人民主体性力量获得最大化增长,使农民主体成为农村发展的中坚力量。

“活业”和“活村”是人权治理的外在环境保障,是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的合力作用。“活业”和“活村”最终目的都要落实到“活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是人权治理的根基,也是人权治理的归宿。只有农民能够在乡村这个场域获得自由、美好、安定、舒适、幸福的生活,乡村振兴人权治理的最终目的才得以实现。

(三)乡村振兴的人权合作成就

人权的出发点是落实保障人的具体生存状况,而下位人权概念的保护与完善能更好的丰富上位人权内蕴,实现更好保障人权的目的。在个人治理主体与国家治理主体人权合作的积极开展下,乡村村民各项权利获得内容与类型的丰富,为农村人民有尊严的生活提供更加完善的权利保障体系。具体到权利层面,则是乡村村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政治权利与幸福生活权等基本人权及其项下各子人权的全面获得与落实。

1、生存权、发展权保障

生存权与发展权是我国首要的基本人权。“生存权”的“基础性”内容,是人得以成为人的属性基本要件;“发展权”的“目的性”内容,是人得以维系人的属性基本要素。换言之,生存是享有一切人权的基础,而发展是促进人更好享受人权的必由之路。在乡村振兴人权治理进程中,生存权表现为良好生存状况的获得,即可以推导出充足生存资源的粮食权的获取。发展权表现为多元发展机会的获得,即可以推导出获得基本就业机会的就业权、接受基础教育的受教育权、有道路可通行的道路出行权,丰富精神文明的文化权,基础医疗服务的健康权和优美居住环境的环境权等等。乡村振兴人权治理在国家与个人的合作中,积极保障乡村村民的生存权与发展权,配套完善生存权与发展权的权利保障措施。具体而言之,乡村振兴人权治理借助国家公权力的实施,匹配农民的生存需要,在原有基础上配套出符合当地需求的水、电、路、气、信和物流等基础设施。“2021年末,我国87.3%的乡村开通了公共交通,99%的乡村接入宽带互联网,96.3%的乡村生活垃圾实现集中处理,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77.5%。”乡村人民的“道路出行权”和“环境权”得到持续的改善和提升。针对当前老年化严重的时代,乡村振兴人权治理重视基本公共服务的扎实推进,配套好医疗与养老等公共服务。让留守乡村的老年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安享晚年。保障好老年人这一特殊弱势群体的“健康权”和“社会保障权”。同时,针对父母不在身边的留守儿童,落实好九年义务教育,为农村孩子提供不逊于城镇居民的教育平台,保障好乡村孩子的“受教育权”。在乡村振兴人权治理的带领下,农村重视人民精神需要,改善农村文化环境,搭建配套合适的图书馆与文化广场,农村人民的“文化权”获得实现。在政府和农村人民的共同努力下,农村人民的首要人权获得切实落实。

2、政治权利保障

农村人民享有知情了解公共事务、参加公共事务并表达自己对公共事务意见看法的权利。这是公民享有人权的应有之义,也是公民人权获得切实保障的体现。乡村振兴是国家发起的人权治理战略,农民积极参与到乡村振兴人权治理建设过程中,是村民政治权利获得切实保障的真实体现。

在乡村振兴人权治理进程中,国家积极支持村级治理主体民主工作的开展,通过自治组织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建立与运行,乡村农民政治权利获得合适的发展场域。农村人民也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通过村民自治组织等有关机构参与公共事务。借助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的行使,保障其基本利益,农村人民的政治权利得到切实实现。“在农村地区,58.1万个村委会98%以上实行直接选举并制订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村民平均参选率超过95%,6亿农民参加选举。”村委会自治组织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有效开展,为村民政治权利提供实施与行使的场域。

3、幸福生活权保障

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美好幸福生活是新时代乡村振兴人权发展的奋斗目标。当前乡村振兴人权治理,正是国家与个人共同努力推动和促进乡村进步与繁荣,是国家与个人共同合作从而从保障生存权、发展权向着追求幸福生活权不断迈进的人权发展部署。幸福生活权是生存权、发展权、政治权项下“粮食权”“就业权”“环境权”“文化权”“道路出行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等各项子权利保障内容上质的提升。其体现为便利生活的种种受益权利的有效保障与完善,从“免于饥饿”到“小康富裕”,从“有路出行”到“安全出行”,从“有权参与”到“积极参与”。在个人发展方面,乡村人民借助国家与个人的人权合作获得美好幸福生活。从物质基本保障到美好幸福生活的进步,是国家与个人在乡村振兴人权治理合作中追求的目标,亦是其共同努力的结果。

国家与个人实现二元主体间关系性转向,人权不再仅是防御性的功效,而是合作的桥梁。人权权利体系伴随人权合作的开展,不断丰富与发展。在“活业”“活村”“活人”的人权合作实践中,实现农村人民生存权发展权、政治权利、幸福生活权及其项下各子人权的丰富、发展与实现。

四、结语

综上,乡村振兴是人权治理的积极实践,是促进和保障农村人民基本人权,实现农村人民自由全面发展的人权布局。在乡村振兴人权治理进程中,以人权思维为内在逻辑的国家和以人权追求为内在动力的个人,在人权元价值机理整合下,形成彼此承认的二元治理主体间性。乡村振兴人权治理的交往系统,为乡村振兴人权治理二元主体间性提供内在支撑平台,借由交往机理与交往制度的有效运转,搭建起稳定的人权规范体系。国家治理主体与个人治理主体在乡村振兴人权治理交往系统的有效运作下,实现合作关系的面向转化。借助人权合作,农民个体的生存权、发展权、政治权利与幸福生活权等得到切实保障。人权元价值是乡村振兴人权治理的价值点,交往系统是乡村振兴人权治理的线性系统,合作面向是乡村振兴人权治理的发展方向。人权价值共点、人权交往系统与人权合作面向,由点到线,从线再到面,共同搭建起人权治理的三重架构。人的权利得以借助价值共点、交往系统、合作关系的三层互动,实现权利多样化、丰富性发展与实现。

乡村振兴是人权治理的现实投影,人权治理命题的提出,为分析和解剖乡村振兴实践提供新的视角。人权治理是国家治理主体与个人治理主体在社会高度发展不断变化的时代,以更好地保障人权为目的,促进社会制度合理构建、治理体系有效运转的治理理论,是我国治国理政思想的新概括与总结。人权治理的合理离不开人权实践的支撑,而人权实践的开展亦需要人权治理理论的支撑。在人权治理理论的指导下乡村振兴实现了保障农村人民幸福美满生活的核心理念,避免农村人民再次返贫的可能,为全球人权治理递交了一份属于中国的答卷。但人权治理实践仍在继续,依旧有许多问题伴随着治理实践出现,需要学者在实践中不断认识与厘清人权治理的理论体系,为人权治理实践的开展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

【本文系刘志强主持的2022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当代中国人权观理论整合体系研究”(批准号:22AZD112)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刘志强,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芸桦,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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