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宪法课案例:警察在地铁站查身份证

2024-05-15 10:37:08来源:法学教书匠的日常微信公众号作者:谢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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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在一个微风习习的春日傍晚,大学教师甲结束了一天的忙碌后,从单位出发,穿过熙熙攘攘的街道,前往三公里外的地铁站。甲一边走,一边思索一些教学科研上的问题,大脑高速运转,脚步却很轻松,心情也不错。

当甲过了闸机,准备下楼梯去到站台坐车时,两名警察赵天王和钱地虎拦住了他的去路。赵天王非常不耐烦且语气生硬地要求甲出示身份证。甲不卑不亢地开启了一次对话。

“您好,您为什么要检查我的身份证,我看起来有什么嫌疑吗?”甲问道。

赵天王立即回答说:“这是例行检查。”

甲继续询问:“好的,我想请问一下,您查我身份证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赵天王眉头一皱,先说是《人民警察法》,然后又改口说是《居民身份证法》。

甲打破砂锅问到底,继续追问到:“究竟是哪一部法律?又是第几条呢?您有义务告诉我,究竟是依据哪一部法律的哪一条,来查我的身份证。”

赵天王重新打量了一下甲,用略带轻蔑的口气说:“你想知道是吧?行啊,你要实在想知道的话,跟我去趟派出所吧,就可以知道了!”

甲尽管平时偏素食,饥饿时看见绿化带都能流口水,但并非在任何时候都吃素,有时候也吃荤。

甲说到:“我想知道您查身份证的法律依据,您答不出来,让我去派出所。请问,因此让我去派出所,又是依据哪一部法律的哪一条呢?”

赵天王似乎是之前从来遇到过这样难缠的角色,他显得有些慌乱了,眨了眨眼睛又咽了口口水,眯了眯眼,在这个温度宜人的春夜,他似乎觉得有些热了,挠挠头又有点口干舌燥,没话说了,用眼神向钱地虎求助。

钱地虎赶来救场,他先让赵天王戴上执法记录仪,然后自己也过来跟甲交流。

钱地虎友好地说到:“先生,您好!是这样的,我们执法依据的是《居民身份证法》和《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您也知道,我们民警执行公务不容易,请您配合,也别耽误您的事情。”

看见对方态度诚恳,甲感觉自己得到了应有的尊重。甲有不少同学朋友奋战在公安一线,深知他们的不易和对社会所作出的巨大贡献。

甲一向主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应当奉行如下原则:“仁者爱人,有礼者敬人。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用大白话来说,就是你敬我一尺,我敬你一丈。

甲投桃报李,友好地回应:“理解理解,大家都不容易。好的,没问题。”

最终,甲配合了身份证查验,继续了他的归途。

问题:赵天王和钱地虎的行为是否侵犯甲的什么宪法权利?

提示:应当分为保护范围、干预、正当化这三个阶层来展开分析。首先,要确定涉及到什么基本权利(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或者其他的基本权利?);然后,判断警察的行为是否构成干预;最后,审查干预是否能够得到正当化。

在审查干预行为能否得到正当化时,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是否存在相应的法律依据。对此,应当仔细审查《居民身份证法》第15条第1款、《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相关规定是否构成赵天王和钱地虎在地铁站内查身份证的依据。

【相关条文】

宪法第3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居民身份证法》第15条第1款: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第4条:

第四条  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维护警区内的治安秩序;

(二)预防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三)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

(四)警戒突发性治安事件现场,疏导群众,维持秩序;

(五)参加处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六)参加处置灾害事故,维持秩序,抢救人员和财物;

(七)维护交通秩序;

(八)制止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九)接受公民报警;

(十)劝解、制止在公共场所发生的民间纠纷;

(十一)制止精神病人、醉酒人的肇事行为;

(十二)为行人指路,救助突然受伤、患病、遇险等处于无援状态的人,帮助遇到困难的残疾人、老人和儿童;

(十三)受理拾遗物品,设法送还失主或送交拾物招领部门;

(十四)巡察警区安全防范情况,提示沿街有关单位、居民消除隐患;

(十五)纠察人民警察警容风纪;

(十六)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由人民警察执行的其他任务。

《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第5条:

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依法行使以下权力:

(一)盘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检查涉嫌车辆、物品;

(二)查验居民身份证;

(三)对现行犯罪人员、重大犯罪嫌疑人员或者在逃的案犯,可以依法先行拘留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四)纠正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

(五)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执行处罚;

(六)在追捕、救护、抢险等紧急情况下,经出示证件,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的交通、通讯工具。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立法法》第九十一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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