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德尔·塔米米:过去和现在之间的人权国际概念

2024-03-29 09:58:04来源:中国人权研究会作者:海德尔·塔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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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和现在之间的人权国际概念

(伊拉克)海德尔·塔米米

我们正在讨论的权利一词是个国际术语,其特点是在国际社会定义的,特别是在联合国机构内,是作为对第二次世界大战破坏性后果的反应。这一术语在人类历史上并不构成一个新概念,因为它是人类活动的结果,试图回答不公正、痛苦和压迫的问题,并拒绝产生这种痛苦的人类活动模式。这些事情是老的,同时制止这种不公正的工作也是老的。

人权的含义是指人们认为人之所以为人,因此所有人都应享有各种权利,这种情况适用于他们。也就是说,这些权利不被认为是国家授予的,国家无论如何也不能进行授予或阻止。在一个各国法律制度不同的时代,为人类确立的权利是有权得到的东西,这一点在国际法中并不模糊,意味着每个国家都必须修改其法律制度,以适应、适用和尊重国际法中与人权有关的条款。

古代的政治制度热衷于宣布人权,为尊重和保护这些权利提供实际保障。这些保障采取的几种形式基于为人权而制定的条款高于其他法律,在这些条款被认为仅仅是没有法律价值的宣言之后,它们通常在引言中提到。宪法开始将它作为一种强制性的价值承认,之后一些国家把它提高到普通法律的地位。这就是我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有政治制度中看到的最佳形式。我们今天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努力调和其所有战略项目、发展和经济倡议以及根据国际人权概念建立的人权基础。

在人权领域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意见,多年来,为了对人权领域进行分类,分析了人权作为一种思想的发展及其在所有经济、社会、政治、公民、文化和环境领域转化为国际文本和公约的现象。这些思想和意见的形成和确定分三个阶段,其中包括对许多权利的捍卫和保护,即:

第一阶段:强调个人权利。

第二阶段:个人权利和集体人权之间的相互关系。

以及第三阶段:权利间的平衡。

在此还应指出,人权是不可分割的。这一原则确定的是没有人天生就比另一个人低下,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应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平等地得到保护和尊重,这些权利之间相互依存的原则证实了孤立地使用任何一项人权的困难。

人们普遍认为,世界人权宣言是国际人权法的基础。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激发了一系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人权条约。它继续激励我们所有人在冲突时期、在遭受压迫的社会中纠正不公正现象,并努力实现普遍享有人权。

这一宣言等于国际承认,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是所有人固有的,是不可剥夺的,在平等的框架内适用于所有人,我们每个人在尊严和权利方面都是生来自由和平等的,无论我们在国籍、居住地、性别、民族或种族、肤色、宗教、语言或任何其他身份方面可能存在的差异。应当指出,1948年12月10日,国际社会宣布承诺维护我们所有人享有尊严和正义的权利。

多年来,相关义务已转化为法律,无论是以条约、国际惯例法、一般原则,还是以区域协定和国内法的形式表达和保障人权。世界人权宣言鼓舞了80多个国际人权条约和声明,以及许多区域人权公约、国内人权文书和宪法规定,形成了全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促进和保护人权体系。

在世界人权宣言所取得的成就基础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于1976年生效。这两项公约揭示了公约今天所载的大部分权利,并使其对批准国家具有有效约束力。这些权利包括生命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言论自由等普通权利,以及工作权、社会保障权和受教育权。除了世界人权宣言外,这两项公约还包括国际人权法案。

随着时间的推移,国际人权条约在审议中的问题和预见到需要保护的社会群体方面变得更加集中和专门。国际人权法的主体也在继续发展和演变,并反映国际人权法案所载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意味着要解决种族歧视、酷刑、强制失踪、残疾以及妇女、儿童、移民、少数民族和土著人民的权利等问题。

世界人权宣言首次提到的人权基本原则,如普遍性、相互依赖性、不可分割性、平等和不歧视,伴随着人权同时包含权利持有人和义务承担者的权利和义务,已在许多公约、国际人权宣言和决议中得到重申。今天值得注意的是,联合国所有会员国都至少签署了一项基本国际人权条约,其中80%的国家批准了四项或更多条约,它切实体现了世界人权宣言、人权和国际人权的普遍性。

国际人权法规定了各国必须遵守的义务。当国家成为国际条约的缔约国时,也将它们根据国际法承担与尊重、保护和实施人权有关的义务和责任考虑在内。尊重的义务意味着各国必须避免干涉或限制人权的享有。至于保护义务,它要求国家保护个人和群体的人权不受侵犯。执行的义务包括要求各国采取平权行动,促进基本人权的享有。

通过批准国际人权条约,各国政府承诺制定符合其合同义务和责任的国内措施和立法。因此,国内法律制度为国际法所保障的人权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护。如果司法程序不能处理侵犯人权的问题,应当指出,在区域和国际两级有处理个人申诉的机制和程序,以协助在地方一级真正尊重、执行和适用国际人权标准。

综上所述,我们了解到,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之间是相辅相成的,两者都力图保护人的生命、健康和尊严,尽管是从不同的角度。

人道主义法适用于武装冲突局势。而人权,或至少其中的一部分,在任何时候,无论在战争还是和平时期,都能保护个人。然而,一些人权条约允许政府在公共紧急情况下撤销某些权利,而国际人道主义法不允许任何谴责,因为它最初的目的是适用于紧急情况,即武装冲突。

鉴于人道主义法旨在保护不参加或停止参加敌对行动的人,其规则规定冲突各方都有义务。至于人权,首先是为和平时期设计的,它适用于每个人。其主要目的是保护个人免受政府的任意行为,而人权法并不涉及敌对行为。

我还看到,今天我们需要重新阅读国际人权法的历史,它所经历的阶段,这些阶段并不缺席或并不阻碍了解这项法律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在我们看来,这些阶段是:第一,为全球人权事业捐款。第二,宣誓人权在正常国际关系条件下的存在。以及第三,使人权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义务的主体。第四,建立国际机制,执行有关人权的规定。第五,采用涉及侵犯人权的刑事文本。

这将有助于解决人权问题,有助于促进和保护这些权利,并在人权受到侵犯的人民中产生积极反应,因为他们也害怕在处理与人权有关的所有问题时受到有影响力国家的政治和选择性考虑的干预。联合国使人们对这些努力的可信性和这些努力所设想的真正目标产生怀疑。

在讨论的这个问题中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观察结果,那就是,如果我想衡量任何一个特定国家的人权比例,我必须从这个国家的人民、他们的文化、习俗、传统和社会性质的角度来研究它,而不是把它与其他民族和国家进行比较。此外,我们必须同意不就所有人的人权的统一定义达成一致,因为我们正面临一个可能难以研究和衡量的人道主义问题或社会定义。

最后,我要在这里指出,人权在我的国家伊拉克组成了民主制度的重要基础。因此,伊拉克政府必须始终注意尊重这些权利,并监督伊拉克公民正确行使这些权利。伊拉克政治制度的稳定是以尊重这些权利为基础的。以及自由,因为这个问题极为重要。事实上,它代表了对伊拉克进行国际干预的合法掩护,从而使伊拉克面临更多挑战。2003年以后,伊拉克的人权虽然有了前所未有的法律保护,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对宪法中提到的这些法律的实施监测不力,以及与伊拉克所面临的安全危机有关的社会、政治和经济方面其他问题。尽管如此,在2021年期间,伊拉克在人权领域的国际论坛上取得了两项巨大成功,伊拉克被选为人权理事会社会论坛的领袖,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在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中获得了A级。

(作者海德尔·塔米米系伊拉克最大官方智库“智慧宫”历史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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