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激涛:数字时代人权保障的国家义务

2024-03-28 14:56:29来源:中国人权研究会作者:戴激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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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人权保障的国家义务

(中国)戴激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呵护人的生命、价值、尊严,实现人人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实现数字时代人人享有人权的价值目标,既应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坚持走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更重要的是,国家对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具有首要责任,国家应积极履行尊重、保护、满足和促进每个个体权利得以实现的义务,将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国家开展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协调增进数字时代全体人民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等各项权利,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一、人权保障是数字时代法治国家的宪法义务

以数字技术为核心的信息革命在互联网时代风起云涌,催生了人工智能在现代国家数字治理各领域的普遍应用。当互联网、信息技术和算法系统已然深嵌于数字时代每个人的学习、工作与生活之中,我们已悄然实现从自然人到“数字人”的身份转变。面对数字技术可能产生的侵犯人权的潜在风险,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积极履行人权保障的义务与责任,这既是党团结带领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也是我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人权事业的核心要义。

我国现行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就从国家最高法的层面明确了国家作为最重要、最主要的人权保障义务主体的宪法地位。这意味着,对于数字时代人权保障目标的实现,国家负有不可推卸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义务。宪法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国家”,包括了行使国家权力的全部国家机关,既有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与军事机关,也包括依据法律授权行使国家权力、与国家行为有关或实际上行使国家公权力的社会组织。国家机关是行使国家权力的最主要的主体,保障人权是贯穿于国家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基本原则。这既是国家存在的全部价值,也是国家得以存续和不断发展的合法性基础,更是数字时代国家制定出台各项立法决策的出发点和归宿。一方面,国家积极履行人权保障义务是数字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数字时代的人权保障领域出现的新情势、新问题,要求作为人权保障义务主体的国家既要充分利用数字化技术、拓展所有人自由全面发展的空间,又应切实承担对个人、公众、社会、乃至国际社会的损害之责任。唯有如此,才能在全体人民的基本权利得以充分实现的基础上,实现数字时代国家的自我理解和自我规制。另一方面,数字时代的国家更容易成为侵犯人权的主体,且侵犯人权的形式和样态可能更具隐蔽性和多样化,明确国家的人权保障义务及其宪法责任是巩固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生动活泼、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重要前提。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实践表明,“国家或国家权力是侵犯人权的最大或最经常的力量”,如果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直接实施的行使国家权力行为造成了人权受到侵害的结果,应由国家承担责任。数字时代国家权力的行使特点更容易导致侵犯人权的后果,因此,国家更应时刻反省自身行为,不仅应采取积极措施防止侵犯人权现象的发生,而且应切实承担起侵犯人权的宪法责任。唯有如此,方能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数字时代国家履行人权保障义务的宪法原则

如前所述,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作为人权保障最重要的义务主体,应当根据宪法的规定在行使国家权力、开展各项具体工作时,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终极价值目标和根本行动准则,在遵循数字国家治理人权保障逻辑的基础上,通过促进数字公民的身份实现、重塑各国家机关之间协同合作的法治秩序,进而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国家数字治理的各领域全过程,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全部向往。根据宪法的规定,数字时代国家履行人权保障义务应坚持如下宪法原则:

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原则。我国现行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我国人权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人民当家作主和平等共享人权目标的实现路径。我国现行宪法从历史、现实和未来三个维度,确立了中国共产党是我们一切事业领导核心的宪法地位,明确了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严格遵守和实施宪法,毫不动摇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数字时代国家履行人权保障义务也应遵循这一宪法原则,不断完善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发展的具体制度,把党的领导落实到推进各类人权全面发展的各领域,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党和国家所有机构履行人权保障职责的各方面、全过程。

二是坚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我国现行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文化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服务于人民并受到人民的监督。换言之,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国家权力行使的价值目标,人民性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权发展道路最显著的特征。一方面,坚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实现人民宪法主体地位的本质要求。人民是社会主义国家存续和发展的坚实根基,也是强党兴国的根本所在,人民至上、以人民为中心,是社会主义宪法的核心要义,也是人民主权原则的集中体现。另一方面,实现人民的宪法主体地位,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必须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让人民成为人权事业发展的主要参与者、促进者、受益者,切实推动人的全面发展,不断增进人民福祉。

三是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我国现行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以社会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以民主政治为基础,以宪法法律至上为前提,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以制约和规范权力运行为关键的国家治理形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人权最有效的保障”,“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由此可见法治对于全面推进中国特色人权事业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价值。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要求国家在履行人权保障的宪法义务过程中,一方面应充分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充分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充分保障公民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基本政治权利,充分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环境等各方面权利,不断提升人权法治化保障水平。另一方面,国家应确保公权力的运行依法受到严格的监督和约束,使公权力按照宪法法律的规定行使,及时纠正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时刻防范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侵犯人权的情形,绝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的权利。

三、加强数字时代国家履行人权保障义务的宪法制度建设

随着全球步入数字化时代,数字公民已经成为人们的新身份,加强对数字公民的人权保障成为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议题。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是实现人权保障的国家根本法,数字时代国家切实履行人权保障职责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故此,加强人权保障的宪法制度建设,是在国家各项工作中贯彻和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的关键所在。

第一,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发展和保障人权的制度创新”,我国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也是实现和保障数字时代公民个人权利的重要制度路径。作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宪法规定的、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数字时代国家履行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义务的重要制度依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的立法机关,应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快数字时代人权保障立法工作步伐,增强数字时代人权保障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特别是应重点加强数字人权发展的新兴领域立法,逐步构建起满足数字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体系。

第二,全面发展协商民主,坚持和完善我国新型政党制度。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全面发展协商民主”。协商民主是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制度设计,同选举民主相互补充、相得益彰。协商民主既是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也是我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工作机制。“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是我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基本特征。我国新型政党制度实现了执政与参政、领导与合作、协商与监督的有机统一,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有利于保障我国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和要求,有利于倾听人民呼声、反映人民愿望、增进人民福祉,在内容上体现了人民的权利诉求,在程序上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数字时代国家更好履行人权保障义务,不仅应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把协商民主贯穿履行职能全过程,坚持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而且应把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促进民生改善作为重要着力点,广泛倾听群众呼声,充分反映群众愿望,抓住数字时代民生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做好各项工作,协助党和政府增进人民福祉。

第三,积极发展基层民主,加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基层民主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形式,也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基层民主制度与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发展基层民主、加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是数字时代国家履行人权保障义务的重要内容。面对数字时代给人类社会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治理方式带来深刻的变革和挑战,建构数字时代基层治理的民主制度机制是国家履行人权保障义务的应有之义。一方面,国家应结合数字时代基层社会治理的新趋势,针对数字化时代产生的新的人权问题,不断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不断完善数字时代基层治理制度体系和工作体系,逐步增强城乡社区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实效。另一方面,国家应充分保障数字时代基层群众自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各项权利,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普遍运用,广大人民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更多使用数字技术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以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应通过完善办事公开制度,各地依托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理事会、村(居)民听证会等形式,开展灵活多样的议事协商活动,拓宽基层各类群体有序参与基层治理渠道,保障人民依法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方式,充分保障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为数字时代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奠定深厚的民众基础。

(作者戴激涛系广东财经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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